中國的依附農民

在中國地主制經濟中,佃種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交納地租,並終生對地主有人身依附關係的農業生產者的總稱。 他們租種地主的土地或耕種屯田,就成為國家或地主的依附農。 在中國封建社會中,還存在有稱為部曲的依附農。

中國的依附農民

正文

中國地主制經濟中,佃種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交納地租,並終生對地主有人身依附關係的農業生產者的總稱。他們與領主制經濟中具有世襲性的農奴的身份地位類似,有的學者認為他們是地主制經濟中的農奴。
來源及特徵 依附農的來源主要有三:①原來就不自由的奴隸;②國家的戰士和地主所屬的家兵;③原來自由的人通過投靠。他們租種地主的土地或耕種屯田,就成為國家或地主的依附農。依附農的特徵是:他們租種土地所有者的土地,除交納實物地租貨幣地租外,並承擔服勞役和兵役的義務。土地所有者對他們及其家屬的人身享有管轄懲處和役使的權力,有許可權制他們的行動自由,干涉他們的婚姻,可以遷移、轉讓甚至買賣他們。他們的社會等級地位多半低下,有些還被視為賤民。這種依附關係是終身的和世襲的,只能通過勞動者贖免或地主放免而終結,終結後,勞動者與舊主之間往往還殘存著不平等的關係。
兩漢至唐代 兩漢時代地主的“私屬”和“徒附”,其中佃田納租的應是早期的依附農,不過其具體情況現在還不太清楚。三國時,曹魏的屯田客和東吳蔭庇客中的佃農,均屬依附農。西晉政府頒布按官品蔭人為佃客的法令,已有在數量上限制依附農之意。這類名為佃客的依附農,不屬於國家編戶,而附屬在地主的戶籍中。他們不向封建國家提供戶調和徭役,而是對地主承擔納租和服役的義務。他們的社會地位高於奴婢而低於平民。
在中國封建社會中,還存在有稱為部曲的依附農。部、曲原是漢代國家軍隊中的兩級編制單位,後來私人家兵也稱部曲。私人的部曲只對主人承擔義務,不受封建國家的直接調遣。如果他們也租種主人的土地,就成了依附農。這種關係可以世代相承。後來,這類部曲就逐漸地同佃客混同起來。也許是因此之故,唐律中有部曲法而無佃客法。唐律對部曲的身份地位有明確規定。部曲“身繫於主”,“隨主屬貫”,“別無戶籍”;但部曲與奴婢不同,不能買賣,只在“轉易部曲事人”時“聽量酬衣食之直”。在得到主人許可,並經官府註銷了他們的附籍,他們對主人的依附關係才能解除。
宋元時代 宋代,佃客和部曲依附農都發生了重大變化,部曲在封建法典上依然存在,但部曲依附農在實際生活中已很罕見。佃客則地位上升,取得了國家編戶的資格,他們被稱為客戶,以與有資財的主戶相區別。一部分客戶依然處於依附農的地位,可以隨同土地的買賣而更換主人,被稱為“隨田佃客”或者“旁戶”。大部分客戶取得了遷移的自由,可以自擇田主。依附農制趨於衰落。元代,隨田佃客仍有存在,又在被征服人口中出現了名為“驅口”和“驅丁”的依附農,但是依附農制衰落的長期趨勢並未改變。
明清時代 許多地區仍有依附農存在。學者們較多研究的是皖南的佃仆。佃仆一詞始見於宋,但其時具體情況不詳。一般說,明清時代皖南的佃仆,都住主室,種主田,葬主山;他們有自己的家庭經濟,向主人繳納實物或貨幣地租,並須服勞役。佃仆及其家屬沒有人身自由,不得自由遷移,不能過房出繼,也不能自由出嫁自己的女兒,他們的寡婦也只能招贅而不能改嫁出去。他們沒有出雇的自由,也沒有出賣自身及一家人的自由,而地主則可以隨同土地房屋而買賣轉讓他們,類似於宋元時代的隨田佃客。此外,王府莊田上的欽賜佃戶和世襲佃戶,國家屯田上的軍籍佃戶,皇莊旗地上的包衣壯丁等,也都屬於依附農這個範疇。明清時代,在整個封建地主制經濟中,依附農的地位雖然不容忽視,總的數量卻是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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