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府莊田

明代各親王王府的莊田。明朝祖制﹐皇帝嫡長子例封皇太子﹐繼承皇位﹔其餘諸子封王﹐又稱親王。諸王享有祿米歲萬石(初為五萬石)。又給與護衛和牧馬草場﹐使其布列各地﹐尤其是北方及西南的少數民族地區﹐以屏藩皇室﹐故俗稱藩王。
明初無藩王之國沒有撥賜田土的記載﹐但他們可以役使人民開墾朝廷賜給的牧馬草場及廢壤河灘。開墾之地﹐即形成莊田﹐徵收籽粒。朝廷給賜親王田園﹐作為莊田﹐始自宣宗。洪熙元年(1425)宣宗叔父﹑趙王高燧之國彰德府時﹐宣宗曾賜給田園八十頃。此後親王就藩﹐輒奏討莊田﹐且數量越來越多。明神宗朱翊鈞時﹐潞王翊鏐於萬曆十七年(1589)之國衛輝府﹐撥賜莊田多達四萬頃。萬曆四十二年福王朱常洵之國河南府﹐也如數乞請。河南田土不足﹐乃坐派山東湖廣協濟﹐且以“零蕪地”易良田以給之。王府莊田地土的來源除“欽賜”外﹐還有﹕奏討﹐即指某處田土為荒閒地﹐具奏請乞﹐據為己有。洪武永樂間﹐北直隸﹑山東﹑河南等處多拋荒地﹐曾命人民開墾永不起科﹐永遠管業﹐但親王以“未稅地”﹑“無糧白地”名色奏討管業﹐皇帝也照例允準。由永不起科地﹐又至於奏討民人世業田地﹐福王的莊田“尺寸皆奪之民間”﹐是最突出的一例。受納投獻。親王們受納投獻而獲得的田土有民田﹑民人起科地﹑租地﹑軍民祖業征糧地﹑民種淤地﹑湖地﹑空閒地﹑官地﹑民間公共祖墳山地等名目。投獻之人既有企圖藉王府之力以自豐殖的奸詐之徒﹐也有為朝廷賦役所困而不得已獻出田地脫避差役的農民。侵奪。民人因水旱饑荒﹑糧差繁重﹑勢要欺凌﹑錢債所迫等﹐往往被迫出賣田土﹐王府則乘人之危﹐抑價勒買﹐且拒絕過割差糧﹐奪田侵稅﹐名曰“買置”。佃種莊田者稱莊民﹐俗稱佃戶。其主要來源為欽賜和奏討土地的原田主﹐隨著自己的土地被賜與王府﹐他們也成為王府佃戶﹐此即“欽賜佃戶”或“原隸佃戶”。另外還有無以為生的貧民自動應募和民人為賦役所累逃亡投充而成為佃戶的。
明制﹐王府親王的嫡長子繼位為王﹐其它諸子則封郡王。洪武五年(1372)規定﹐郡王諸子年及十五﹐人賜田六十頃。二十八年撥賜的土地減為十六頃。此數雖較原額為少﹐但仍不失為一個大莊主。郡王之下的為鎮國將軍也有賜田。有明一代﹐皇諸子受封為王的有六十二人﹐建藩就國的有五十人。其莊田和莊民(佃戶)不隸有司冊籍﹐故莊田頃畝和莊民數量﹐不可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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