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林業史
正文
中國林業的發展一般分為古代原始森林利用時期、古代林業形成和發展時期、近代林業興起時期和現代林業發展時期4個階段。古代原始森林利用時期(遠古至前21世紀) 中國古代原始的森林利用時期至古代林業形成的漫長歲月,可上溯至舊石器時代。如從已發現的山西芮城西侯度舊石器時代遺址(180萬年前)中發現有燒骨遺物,說明當時人類活動中已有了火,而火的使用是森林開發的前兆。至舊石器時代中晚期,人們為取得衣食而驅趕並獵取野獸時,已有意識地放火燒林。10萬年前陝西省大荔縣大荔人遺址、26400±800年前山西省襄汾縣丁村人遺址、18865±420年前北京周口店山頂洞人遺址等,都反映了上述原始的森林利用情況。
古代林業的形成和發展(前21世紀至公元1840年)大體可以分為古代林業的發端、形成和發展3個階段。
古代林業的發端和夏商周林業 中國古代原始林業大約產生於8000~9000年前的新石器時代。公元前5000~前3300年,浙江餘姚河姆渡人已在從事農耕、捕魚、紡織的同時,從事伐木、木器製造及漆的利用等。在該處出土的文物中除角錛柄、木斧柄、骨鋸齒狀物及木槳外,已有架空居住的木結構乾欄式建築,有的構件已採用榫卯和企口板加工技術。公元前4800~前4300年,屬仰韶文化的陝西西安半坡遺址中有初具民族風格的木構建築,並有伐木石斧、木質葬具及榛、栗等種子。公元前3300~前2600年的浙江吳興縣錢山漾遺址的有毛核桃及酸棗等植物種子,有的學者認為這是人工種植果樹的證明。遺址中還發現竹器200餘件,木器多種,反映了當時竹、木器的製造水平。
新石器時代晚期(公元前3000~前2000年),隨著原始農業的形成和發展,已廣泛使用木器作為生產工具(見中國農業史)。《史記》載:“黃帝之孫顓瑣靜淵而有謀,養材以任地。”說明當時對山林管理、利用的水平均有所提高。相傳虞舜時期,洪水為患,禹在治理洪水的同時對國土進行了一次大規模的治理,對古代林業的發展具有深遠影響。到夏、商、周時期,青銅器出現,社會分工進一步深化,黃河、長江流域人口繁衍,城邑不斷增多,促進了大規模的森林開發。南方荊楚地區依附於夏王朝的苗族各部,多以林產品為主要進貢物資。夏桀之際,周人先祖公劉開始開發秦嶺北部森林。商代殷王祖甲時期,周太王之長子太伯、次子仲雍赴吳地(今江蘇常熟無錫一帶)率民開墾林地,發展農業。周王朝建立後,奴隸制進入鼎盛時期,在黃河、長江流域進行了更大規模的森林開發,其勢力所及,北至今黑龍江、吉林等省,南至廣東五嶺之南,均有向周王朝進貢林產品的史實。此時對森林的開發利用,除採伐木材用於建造宗廟、宮室、木棺外,林地還被闢為良田或用作狩獵苑囿。由於林木的重要性,原始宗教中出現對植物的圖騰崇拜和對林木、山澤的祭祀;八卦五行說中有“木”的成分。周初規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說明已知保護山林。奴隸社會的森林、土地均為國家所有,禁止林地交易和自由採伐森林。
西周末年,隨著奴隸制的衰落,開始出現林地交易。公元前 913年周共王時的衛鼎銘文是最早的林地買賣契約。林地私有制的出現,意味著森林開發和利用的進一步強化,但也預示了濫伐森林的發生。人工植樹在當時已有多種形式:社前植樹夏代已有記述;墓地植樹、邊境造林、庭園植樹及行道樹種植等至周代而相沿成習;同時,果林、桑林、漆林等經濟林木的人工經營也初見端倪,還開始認識到了樹木有保持水土的作用。銅製斧、錛、刀、鋸等至周代已成為森林採伐的常用工具。木材運輸則水、陸並舉,已使用木排。此時木舟的製造和利用也漸發達。《周易·繫辭》載有:“舟楫之利,以濟不通,致遠以利天下”;漢代《方言》也載:“箄謂之筏,秦晉之通稱也。”
古代林業的形成 古代林業體系形成於春秋戰國時期。這時正值中國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過渡的階段,政治、思想和科學技術的進步,有力地促進了林業的發展。據戰國時成書的《周禮》記載,當時山林政令、林木貢賦、邊境造林、春季山林防火、森林採伐運輸等均已有專人負責。天子封禪的山即為“封山”、“禁山”,山上的土石草木都屬神聖不可侵犯。這種基於王權觀念的封山法令後一直延續於整個封建社會,只是因朝代不同,其封禁範圍不同而已。
從與林業有關的經濟思想看,戰國初年魏國李悝、秦國商鞅等主張以農桑為國本,以商業、手工業為末業的思想對恢復由於種種原因而被破壞的森林,雖起過一定作用,但同時也由於它對手工業和商業的抑制,妨礙了林業商品經濟的發展。在這種情況下,管子把林業看成治國的根本大計之一,提出“十年之計,莫如樹木”;他認為衡量一個國家實力要“行其山澤,觀其桑麻”,主張國有森林應按時開放,根據林木和林木需要的不同,收取不同的租金,並強調發展林產品加工等,對後世林業的發展有較大影響。
在林業科學思想方面,《爾雅·釋木》列舉木本植物70餘種,提出了灌木、叢木、喬木的概念。對於林木的栽培、採伐,當時強調要兼顧天時、地宜、人力三方面因素的綜合作用。“天時”指因時制宜。如《荀子·王制》載有:“斬伐養長不失其時,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餘材也”;《夏小正》中已有何月適宜從事何種農林生產活動的有關規定。“地宜”指因地制宜。如《管子·地員》中根據地勢的高下、地下水的深淺和不同的土壤,提出了適地適樹的原則。先秦諸子著述中,有關農林生產要重視人力因素的言論更是屢見不鮮。又據《左傳·襄公二十五年》載:楚國令尹子木命司馬掩“書土田(登記土地)、度山林(調查森林資源),鳩藪澤(聚斂水陸資源……)”。這是較早的有關森林資源調查和土地規劃的記載。秦商鞅提出過“為國任地者,山林居什一,藪澤居什一,……此先王之正律也”,是較早的有關城鄉規劃和森林覆蓋率的論述。
這一時期進行了較大規模的森林開發。除由於在城邑的增加和農田的擴大外,戰爭、畋獵、建築、喪葬等均曾大量消耗木材。據1978年考古發掘所見,周考王八年,楚國曾侯乙葬於湖北隋縣的棺槨墓室用木材達 380立方米,木槨四周填木炭12萬斤以上。公元前554年,鄭國已種植果樹為行道樹。秦昭襄王時修通向巴蜀的棧道,說明木工技術也有提高,並出現了木工技術規範──《周禮·考工記》。當時的木業分工有“輪、輿、 弓、 廬、匠、車、梓”七種之多 。
古代林業的發展 秦、漢以後的2000年間,治亂相因,幾度統一、分裂,林業經營隨之或興或衰,林業政策或張或弛。但總的趨勢是:隨著人口和國民經濟的不斷增長,在林業逐步發展、林業科學日趨進步的同時,森林面積逐漸縮小,生態環境逐漸惡化。
這一期間,中國人口由春秋時的1185萬增至清道光廿八年(1848)的42674萬,增加了36倍。除森林災害、戰火毀林、營造宮室、以竹木為簡牘等原因外,人口因素,包括人口遷移、屯田墾邊等成為森林覆蓋率迅速下降的重要原因。關中平原、淮海平原及黃河下游平原地區原有的天然林漸趨消失,代之以人工經營的經濟林和用材林。南方江蘇、浙江、廣東、廣西地區的森林開發始於秦、漢,大規模的採伐則與西晉末的永嘉之亂、唐代的安史之亂及北宋末的靖康之變 3次人口大規模南遷有關。截至1840年,中國未經開發的主要林區已只剩東北的大、小興安嶺,黑龍江及烏蘇里江流域,西南雲貴高原,金沙江流域及西藏地區等。
從所有制和管理體制看,這一時期的林木分為國有林、公有林和私有林。國有林即皇家所有,包括未經開發的森林、邊境林、陵墓林、禁山、皇家苑囿及社壇林木等。此外,也包括漢、魏以來歷代軍墾地區的森林。公有林包括城鎮村邑的行道樹、公共綠地等。私有林可分為兩類,一類屬王公貴族、達官顯宦、巨商富賈和大地主所有,這些林地或為皇帝封賜,或來自巧取豪奪,面積較大;另一類為小地主、小官吏及平民百姓擁有之小片林地、園圃、墳墓等的林木。北魏太和年間至唐開元末年曾實行計口授田的均田政策,種植林木部分稱“永業田”,這種政策曾對擴大私有林起過重要作用。林業官制:在秦、漢時期的三公九卿中,三公之首的丞相協助天子總攬林政;九卿中的少府掌山林和漁業等。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林業官制不一,或襲漢制,或仿周制。隋代掌管農林的部門為九寺之一的司農寺;唐初沿襲隋制,後改由工部下屬的虞部“掌京城街巷種植,山澤苑囿,草木薪炭,供頓田獵。”(《唐書·職官》)。宋、元時期加強中央集權,實行木材統一管理,嚴禁私人販運木材。明清時期的官制基本沿襲漢、唐官制而有所損益,由戶部及工部主管林業。
這一時期的林業商品經濟曾有較大發展。漢時司馬遷提出“農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把林與農、工、商並列。公元前81年漢昭帝(始元六年)關於鹽鐵的辯論中涉及林業所有制、林業賦稅、林產品價格等一系列林業經濟政策問題,對後世影響較大。至南北朝,賈思勰在其所撰《齊民要術》中,從封建地主經濟角度設計了地主莊園生產、交易和消費的模式,其中突出了林業經濟。
在林業科學思想方面,西漢已知任意斬伐林木可導致水旱災害。西晉杜預指出南方山地“火耕水耨”之害,均反映了當時對森林與水土保持的關係的認識。在林業生產技術方面,秦代有較大規模的馳道造林和長城的邊境林;漢景帝時有築於睢陽(今河南商丘南)的東苑,占地300餘里,產奇果異樹;漢武帝建上林苑,有各地獻園林植物2000餘種。這些都反映了當時的造林技術已達到新的水平。為治理河患,自宋代起有較大規模的河堤造林。漢代的通天台、宋初的長江浮橋、以及遼代山西應縣的釋迦木塔等建築,則反映了古代高超的木工技藝。森林採伐運輸除使用舟、車外,木排已較普遍。清嘉慶年間在秦嶺採伐森林時並套用滑輪和以牛、騾為動力的木製絞盤機等。明代崇禎年間,在杉木商品流通時已使用龍泉碼價計價。
有關中國古代林政思想和林業生產技術的著述,除見於《齊民要術》、《農政全書》等農書外,流傳至今的林業專著有明代俞宗本的《種樹書》。有關樹種分布的記述多見於地方志和地方植物志(如西晉的《南方草木狀》)等。林木植物專譜始於晉戴凱之著《竹譜》;後有宋代陳翥著述的《桐譜》等。還有一種綜合譜書,如唐代的《初學記》,其中的木部可視為中國古代的植物教科書。
近代林業的興起(1840~1949年) 鴉片戰爭以後,由於帝國主義入侵和歷屆政府的腐敗,森林資源倍遭催殘。與此同時,東、西方林業科學傳入中國,與中國傳統林業科學交融,促進了林政改革和近代林業的興起,林學和林業也從農學和農業中分立出來,形成獨立體系。
森林資源 這一時期森林資源銳減。其原因除歷屆政府管理不善外,主要是由於當時的中國政府和列強簽訂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使森林資源遭受嚴重損失。如先後在1858年和1860年(清鹹豐八年和十年)被迫與沙俄簽訂的《中俄瑗琿條約》和《中俄北京條約》使中國東北地區的大片土地被掠奪,其中包括森林面積5471萬公頃;1895年(清光緒廿一年)被迫與日本簽訂的《馬關條約》又使台灣全島以及澎湖列島和遼東半島遭割讓,其中森林面積約 215萬公頃。1858年(清鹹豐八年)簽訂的《中法天津條約》和1896年(清光緒廿二年)簽訂的《中俄密約》,允許法國在雲南南部,沙俄在大、小興安嶺修築鐵路,也使兩側森林受到極大破壞。1904年日俄戰爭後,日本奪取沙俄在東北的特權,獨占了鴨綠江右岸的森林資源。自1931年起,在東北淪為日本殖民地的14年間,共有約1億立方米的木材被掠奪。1937年後日本發動全面侵華戰爭期間,全國森林面積約減少10%以上。
林政和林業經營 戊戍變法(1898)前後,在振興實業的口號下,在開始選派留學生出國學習林業、傳播國外林業科學知識的同時,也對林業官制進行了改革,如在各地設定勸業道,提倡荒山造林等。辛亥革命後,歷屆政府從中央到地方均設林政部門。1914年北洋政府公布了第一部《森林法》和《狩獵法》。1915年規定清明節為植樹節。此後國民黨政府又先後於1932年和1933年兩次修訂《森林法》及有關森林管理及造林的政策法規,一些省份也制訂本省的森林法規。1928年,國民黨政府確定每年3月12日孫中山逝世紀念日為植樹節,開展植樹造林活動。
這一時期的森林經營除外商直接投資者外,還有中外合資、官辦、官商合辦、官僚資本、集資經營及私人資本等,既有以造林為主的墾殖公司、樹藝公司,也有以採伐制材為主的伐木業和制材業。1878年在上海董家渡有華商開辦小型機器鋸木廠,是制材機械化的開端。1898年俄國人於東北境內修築中東鐵路後,始有鐵路運材。自此,森林工業有了機械化的因素。但在當時條件下,機械化的進程緩慢。在各種林業經營形式中,私人資本經營的造林、採伐、制材、造紙等企業及民間自發的植樹造林活動占有較大比重。光緒年間廣東嘉應(今梅縣)楊亮生集股成立自西公司種植橙、橘、松、杉、竹等林木;華僑何麟書于海南島創瓊安公司引種南洋橡膠苗木,為民族資本經營林業的嚆矢。此後私人經營的採伐業、制材業和造紙業也逐漸增多。民間自發造林有北方風沙旱澇地區榆林、靖邊一帶農民種植的旱柳、沙柳防護林帶,吉林扶餘,遼寧康平的楊、榆樹農田防護林等。南方各省實行林糧間作,以培育松、杉、竹等為主;一些山區農家種植杉木,待女兒出嫁時伐木為資,稱“女兒杉”,相沿成習。清末將領左宗棠在甘肅、新疆境內的公路造林,民國馮玉祥在河南、北京、泰安等地植樹造林均馳名於世。此外,公有林有1916年江蘇省營造的教育林,面積18萬畝,植樹近7萬株;國有林有1941~1943年間林業機構營造的經濟林木近400萬株,水源林3萬餘畝。
林業科學和教育外國林業科技在中國傳播較早、影響較大者,一為1876~1883年間中國科學家、上海格致書院創辦人徐壽在其主編的《格致彙編》中收集了林業科普的文章,為宣傳林業科技之先聲;一為1896~1905年間羅振玉、蔣黻於上海創辦《農學報》,並主持編輯《農學叢書》230餘種,其中有外國林學譯著多種。在此影響下,林學逐漸從農學中分立出來,後本身又進行了較細的學科分化,逐漸形成樹木學、造林學、苗圃學、森林經理學、測樹學、林政學、森林保護學、森林利用學、木材學、林產化學等分支學科。20世紀初,在國外專攻林學並學成歸國者如凌道揚、姚傳法、李寅恭、陳嶸、梁希等人,成為近代中國林學的開拓者。在此過程中,一些有遠見的政治家在西方科學思想的影響下,曾將發展林業作為其政治主張的一部分,這在康有為的《大同書》、孫中山的《三民主義》、《建國方略》及毛澤東創建革命根據地的施政方針中,均有所反映。
近代中國的林業教育事業始於1908年山西省農工總局所屬農林學堂開設的林科。其後,四川成都、河北保定、東北奉天(今瀋陽)、湖南長沙等地也相繼設立農林學堂。辛亥革命後,南京江蘇省省立第一農業學校、北京農業專門學校(前身為京師大學堂農科)、南京私立金陵大學等又分別於1912、1914和1915年創建林科。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林業教育進一步有所發展。至1949年全國有21所大學、農學院設森林系,9所高、初級農業學校設林科,但學生人數不多,畢業後失業改行者不少。
中國的近代林業科學研究與林業教育是同時起步。1906年北京有農事試驗場,在西直門外三貝子花園(今北京動物園)栽培各種植物。1916年設林務研究所。後以1922年由胡先驌、錢崇澍主持的中國科學社生物研究所植物部、1928年由范源廉籌資創辦的靜生生物調查所、以及1932年成立的中央林業實驗所森林系和1941年成立的中央林業實驗所等較著成效。40年代林業工作者在四川利川磨刀溪(今在湖北省)發現樹木新種,經胡先驌、鄭萬鈞定為水杉,受到國內、外學術界的重視。此時期的林業著述頗多,有林業教材、林業科研專著數十種,有關論文數千篇,專業刊物有《森林》和《林學》等。
革命根據地的林業建設 1928年以後,中國共產黨在各革命根據地實行土地改革、調整林木所有制的同時,大力提倡民眾植樹造林,綠化荒山。1928年毛澤東於江西永新倡導造林;1932年中華蘇維埃政府公布《植樹造林》決議。1938~1942年陝甘寧邊區政府發動民眾植樹260萬株;1943~1946年在陝北張家畔荒灘植樹500餘萬株。其他邊區政府及解放戰爭時期各解放區政府均曾公布有關保護森林,提倡植樹造林的決議、政策及法令等。
現代林業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 1949年以後,中國林業進入現代發展階段。這一期間的主要成就表現在:
林業方針政策的制訂 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提出“保護森林,並有計畫地發展林業”的方針,據此制定了一系列林業政策。1961年,中共中央發布《關於確定林權、保護山林、發展林業的若干政策規定(試行草案)》。198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公布《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1984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確定了“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關於林業所有制,30餘年來經歷了曲折的道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進行經濟體制改革,確認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個體所有制和幾種所有制的聯合經營都是社會主義林業經濟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見林業經營形式)。
普遍護林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主要依靠民眾護林。第一個五年計畫期間實行專業護林與民眾護林相結合。70年代以來,為了制止亂砍濫伐、嚴格控制採伐量和降低森林資源消耗,進一步落實了林業政策,並實行普遍護林。各林區除積極防治森林病蟲害外,還開展民眾性護林防火活動,建立各級護林組織,實行護林防火責任承包制。1986年全國初步統計有專職護林員28萬多人,全國重點林區建防火站80餘處,瞭望台2500多座、防火公路5萬多公里(見森林火災預防、森林火災撲救)。
大規模造林 建國初期,主要是在東北西部、河北西部、河南東部等自然災害嚴重的地區營造農田防護林;同時在全國各地開展封山育林。第一個五年計畫期間,開始大規模造林,著重營造用材林,並著手綠化西北黃土高原。70年代,華北、中原地區開展平原綠化,並在條件適宜的地方試行飛機播種造林。1978年開始建立西北、華北、東北防護林體系,並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全民義務植樹、綠化祖國的活動,至80年代已湧現一批人工用材林基地,防護林也已發揮效益,並有了近億畝的經濟林。
森林工業迅速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採伐與集材仍處於手工作業階段。現已形成了森林採伐、木材加工、林產化學加工、林業機械製造等門類齊全的森林工業體系。木材、竹材、鋸材產量不斷增加,人造板包括纖維板、刨花板等從無到有,林產化學加工的產品種類日益豐富。30餘年間,全國森林工業企業為國家積累資金 182億元。近年針對森林資源減少、生態環境惡化的情況,一些木材採伐企業已逐步轉變為森林採運、育林和多種經營的綜合企業。
林業教育和科研的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於1952年成立了3所林學院,在13所農學院設立林學系,還建立了10餘所中等林業學校。“文化大革命”期間林業教育受到嚴重摧殘;1979年後重新振興。至1985年止共有林業大學3所、林學院8所,在農學院設立的林學系18個,中等林業學校37所,此外還有其他形式的林業教育(見林業教育)。這一期間林業科學研究也有很大發展。1951年在北京成立了林業科學研究所,1958年擴大為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同時進行了大規模的森林考察。此後從中央到地方相繼成立了各種林業科技管理、林業科學研究和林業情報等機構,並設定了一些試驗基地和自然保護區。至1986年底,全國共有縣以上林業科研單位240個,林業科研工作者8000餘人,初步形成了林業科研體系(見林業、森林法、植樹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