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現有團體會員單位112個。中國教育會計學會成立10多年來,在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政策的指引下,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學會各方面工作,積極開展學會活動,為加強教育財務管理、完善會計核算體系、健全規章制度、培訓財會人員、提高教育經費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發展做了大量工作。
機構發展
中國教育會計學會成立以來,在教育部財務司指導和支持下,組織和推動全國各級各類學校及教育行政部門交流財務管理和會計工作經驗,活躍教育會計理論研究;採用多種形式積極開展對財會人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了財會人員的業務素質;重視組織建設,嚴格按照學會章程辦事,學會定期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秘書長等各種會議;學會工作制度規範;定期表彰先進。
我會主辦的《教育財會研究》和《教育財會信息》兩個會刊,各有側重。《教育財會研究》是經國家出版署批准為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國家一級刊物,注重學術理論研究和工作經驗交流。《教育財會信息》則側重信息性和學會工作動態。2000年2月教育部財務司司長楊周復同志任主編的《學校財務會計手冊》的出版發行,受到了廣大教育財會工作者的歡迎。1998年度科研立項與評選及2004年度教育財會論文的評審為提高教育財務理論水平和管理水平起到了積極作用。中國教育會計學會成立10多年來,組織了兩次全國性財會論文評比;四次評選學會工作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和優秀通訊員;出版《教育財會改革探索》論文集二冊,……。總之,中國教育會計學會是一個充滿生機和活力的民眾性社團組織,一個學術水平較高的學術團體。
學會現任會長李英惠,現任秘書長陳華凱。
中國教育會計學會分支機構暫行管理辦法
中國教育會計學會分支機構暫行管理辦法
中教會[2005]第006號
第一條 為鼓勵中國教育會計學會分支機構積極開展活動並加強管理,規範其業務活動,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政部《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教育會計學會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是為開展業務活動的需要,學會內部同類院校或相同業務範圍(或領域)經過科學劃分而設立的專門從事其業務活動的內部機構,是中國教育會計學會的組成部分。
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再下設分支機構。
第三條 分支機構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規範的名稱;
(二)有掛靠單位;
(三)有固定的住所,有辦公場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四)有滿足工作需要的專(兼)職人員從事分支機構工作;
(五)有符合規定的業務範圍;
(六)有合法、可靠的資金保證。
上述(一)至(五)項內容,應報中國教育會計學會備案。
第四條 分支機構應當遵守《中國教育會計學會章程》,接受中國教育會計學會的監督和管理,並按年向中國教育會計學會報送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
第五條 分支機構組織機構,負責人產生、罷免,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按照《中國教育會計學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分支機構負責人是指分支機構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
第六條 鼓勵分支機構按照《中國教育會計學會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中國教育會計學會授權的業務範圍或領域積極開展活動,不得開展超出中國教育會計學會授權業務範圍或領域的活動;
第七條 分支機構應按照《中國教育會計學會章程》的規定,在中國教育會計學會的授權範圍內發展單位會員、收取會費。
分支機構單位會員名單,應報中國教育會計學會備案。分支機構原則上不發展個人會員,如需發展,應經中國教育會計學會批准。
第八條 分支機構向會員收取的會費,應委託掛靠單位代管;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應向中國教育會計學會備案。
第九條 分支機構開展重要活動或發生重大事項,應及時向中國教育會計學會書面報告。
第十條 分支機構負責人、住所等發生變更,應向中國教育會計學會提交下列檔案:
(一)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工作簡歷;
(二)分支機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相關會議決議;
(三)分支機構新住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第十一條 分支機構的名稱前應當冠以中國教育會計學會名稱,即統稱為“中國教育會計學會××分會(專業委員會)”。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全稱。分支機構的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十二條 各分支機構對分支機構登記證書原件要妥善保管,解散或撤銷時交回中國教育會計學會。
第十三條 分支機構印章由中國教育會計學會統一刻制。分支機構應對其印章指定專人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的資金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分支機構的資產。分支機構的經費,以及開展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所收取的合法收入,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在換屆或者更換負責人之前,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中國教育會計學會備案。
第十六條 分支機構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中國教育會計學會報送工作總結,內容包括: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業務活動情況;財務管理和經費收支情況:按規定履行登記或變更登記的情況;機構及人員情況等。
第十七條 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中國教育會計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後,予以撤銷。
(一)分支機構不能正常開展業務活動:
(二)一年不向上級學會交納會費或不參加上級學會活動;
(三)分支機構自行解散:
(四)分支機構合併、分立:
(五)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十八條 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警告,限期改正,或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
(二)超越中國教育會計學會授權業務範圍、行業或領域開展活動;
(三)擅自下設分支機構;
(四)出租、出借分支機構印章、帳戶;
(五)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
(六)侵占、私分、挪用分支機構財產或所接受的捐贈、資助。
第十九條 分支機構設立、解散或撤銷,由中國教育會計學會按照民政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分支機構應在《中國教育會計學會章程》規定的原則下制定內部管理辦法,並報中國教育會計學會備案。
分支機構制定的內部管理辦法不得與《中國教育會計學會章程》相牴觸。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業經中國教育會計學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05年7月1日起試行,由中國教育會計學會秘書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