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會計學會

四川省教育會計學會於1989年10月12日經四川省教育廳批准成立,掛靠四川省教育廳計畫基建財務處。被吸收為中國教育會計學會、四川省會計學會的團體會員。

學會簡介

四川省教育會計學會於1989年10月12日經四川省教育廳批准成立,掛靠四川省教育廳計畫基建財務處。同時,根據川會學[1989]6號檔案,被吸收為中國教育會計學會、四川省會計學會的團體會員。1992年5月29日報四川省民政廳註冊登記,登記號為川民政[1992]社批字第0531號,核發證號:(川)社證字第00463號社團法人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C3828439-2;業務主管部門:四川省教育廳;法人代表:覃楷章,秘書長:劉裔昌。註冊資本:叄萬元。業務範圍:學術交流、諮詢服務;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陝西街26號。
目前,協會經歷了四屆理事會,理事會會員單位發展到全省各級教育機構101個單位,涵蓋了部屬重點大學、省屬重點高校、省市屬高校、高職高專、獨立學院,以及各地市州的普通基礎教育機構。其中:高校和四川省教育廳直屬事業單位71個;市、州教育局21個。
2010年10月27至28日,四川省教育會計學會換屆大會暨第五屆理事會在成都市隆重召開。來自全省的各類高校、市州教育局會員單位的120多名代表參加了會議。會議選舉產生了第五屆理事會領導機構,四川師範大學正校級調研員彭久麒教授任會長,四川師範大學為秘書長單位。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四川省教育會計學會,是中國教育會計學會和四川省會計學會的團體會員。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四川省教育系統的財會單位及人員自願組成、進行教育財會科學研究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積極倡導會計誠信;貫徹國家經濟和教育方針政策,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揮專業優勢,開展教育財務管理和會計理論的研究;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為開創教育財務管理和會計工作的新局面服務。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四川省教育廳,登記管理機關是四川省民政廳。接受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經濟、財政、會計、金融、稅務等法規及制度。
(二)組織和推動會計學科及相關學科的理論及方法研究,探索各項教育投資活動的規律,深化教育財務改革,努力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三)舉辦各種形式的專題報告會、討論會、學術講座,研究我省教育財會改革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交流推廣財務管理和改革的經驗及學術研究成果。
(四)承擔上級學會、上級教育、財政等有關部門交給的有關教育財務會計方面的任務及課題研究。
(五)舉辦組織各類型財會人員培訓班(含繼續教育培訓班)、研討班、會計諮詢與服務等,不斷更新知識,不斷提高財會人員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六)維護財會人員的合法權益,向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七)開展與境內外同類學術團體的交流和其他學會之間的橫向聯繫及友好往來。
(八)加強信息交流,定期編印會刊——《四川教育財會通訊》,不定期編輯出版論文集、工作總結等學術資料。
(九)開展專業知識等項競賽和文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我省內高等學校、市州教育局的財務部門均可以團體會員單位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第七條 凡第七條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需符合下列條件和程式方可成為本學會會員: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自願申請參加本學會並提交入會申請書並由單位推薦;
(三)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學術活動;
(三)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工作;
(四)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向本會通報信息,提供有關資料,提交學術報告和研究成果;
(五)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連續三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報經全體會員代表到會備案。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變更
第十二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大會。理事會由全體理事組成。理事由團體會員及有關方面民主協商提名推薦,每屆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內因故不能繼續履行職責的,由理事單位的財務負責人自行替補,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後繼任;原任理事是常務理事的,更換的理事人選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繼任常務理事;也可暫缺或放棄,並及時向常務理事會報告。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得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一般每一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推遲。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變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常務理事會;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通過學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在任期內因故不能履行職務的,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及時更換。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代行理事會職權,領導學會的全面工作。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需要時可增加會議次數。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選舉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一般會長單位與秘書長單位一致。
根據工作需要,本會設立秘書處、學術研究組、會刊通訊組、教育培訓組等辦事機構,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由會長或副會長兼任,報理事會通過。
鑒於我省地域廣闊,經理事會批准,學會可設分片分會。分片分會分別包括有高等教育和普通教育的會員。分片分會可自行組織開展工作,並接受常務理事會的領導,執行學會的有關決議。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非國家機關縣處級以上在職幹部。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因故不能繼任,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推薦新的接替人選。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通過的更換人選可先代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職責,待下次理事會上選舉。
學會副秘書長的更換,由學會秘書長提名,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報下次理事會備案。
第十七條 本會會長(或常務理事會)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其他應由會長決定的事項。
(五)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履行上列職權。
第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辦理常務理事會授權的事項;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有關單位及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有關部門的資助;
(四)發行期刊、組織培訓、提供諮詢、編印資料等的服務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常務理事單位收取會費2000元/年,理事單位1500元/年,不重複繳納。
根據國民經費發展和我省實際情況,可適當調整會費標準,報理事會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三條 本會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第二十四條 本會辦事機構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嚴格執行和遵守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會計制度,並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兼任學會主要職務的工作人員可給予適當津貼。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離、合併等原因需要終止活動時,必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代表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活動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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