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教育協會

中國教育協會

中國教育協會成立於2003年,是由各地教育機構及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中國教育協會現有單位會員215個,個人會員數萬名。

介紹

民政部公布第十一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其中中國教育協會位列其中。

中國教育協會成立於2003年,是由各地教育機構及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中國教育協會現有單位會員215個,個人會員數萬名,已形成遍及全國、聯繫各學校、研究機構,教育社團,覆蓋眾多學科和管理領域的組織網路。

第六屆中國教育改革論壇 第六屆中國教育改革論壇

由中國教育協會舉辦的中國教育改革論壇, 創辦於2006年,已連續成功召開十幾屆主題論壇和系列年度盛會,九屆全國政協副主席王文元、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思危、九屆全國政協副主席孫孚凌等諸多國家和有關部委領導、專家學者、教育人士等出席過歷屆主題論壇和系列年度盛會,中國教育改革論壇就不同時期的相關教育熱點問題展開了深入的探討,在社會各界引起了廣泛影響。

建設宗旨

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團結、組織全國熱心從事教育事業的團體和工作者,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開展學術活動,研究中國教育的理論和實踐問題,促進教育行業的改革與發展。

業務範圍

1.開展教育科學研究、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和學術交流活動;

2.介紹國內外教育動態,推廣優秀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學改革經驗;

3.開展調查研究,為教育決策提供諮詢和建議;

4.組織科研和教育教學成果經驗交流,開展評估和推廣活動;

5.組織、開展教育行業對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6.編輯、出版、發行有關書刊和資料;

7.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領導職能

本協會的主要任務是發揮行業組織的服務、溝通、協調和監督作用: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相關部門提出有關行業發展的政策意見和立法建議;
(三)開展行業統計,收集整理髮布行業信息,發布行業標準;
(四)協調本行業與相關產業的關係,加強行業內外的信息交流與合作;
(五)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引進和推廣先進教育教學與管理技術和方法,為教育機構提供各種形式的諮詢和服務;
(七)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和研討活動;
(八)舉辦教育相關的展覽、展示、會議、論壇;
(九)通過會刊、網站及相關書籍的編輯出版,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十)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一)開展行業和社會公益活動;
(十二)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相關工作。

關於學會領導、專家參加京外學術會議的規定

一、根據會議的工作需要,堅持精簡、有效的原則。

二、參會人數及誰參會,尊重承辦單位意見,由學會秘書處統籌協調安排。會議結束,參會同志應主動向其他駐會同志通報情況。

三、出差經費:

1、領導、專家根據會議工作需要,作為工作人員參加學會主辦的全國性學術年會,所需經費由學會支付。

第十二屆中國教育改革論壇 第十二屆中國教育改革論壇

2、由地區或學校主辦的學術活動請學會領導、專家參會,差旅費由邀請單位支付。

理事成員

付銳鋒:中國教育協會秘書長,北京大學教育管理學及歷史學博士。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教育協會(簡稱中教協)
英文名稱為(China Educ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中國教育協會(中教協)是由各地教育機構及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並經有關部門登記註冊。
第三條 中國教育協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團結、組織全國熱心從事教育事業的團體和工作者,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開展學術活動,研究中國教育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實施科教興和人才強國戰略國,促進中國教育行業的改革與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教育協會總部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探討教育行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廣大教育單位的要求和意願,為教育決策提供科學分析、信息反饋和諮詢意見;
(二)開展民眾性教育科學研究、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和學術交流活動;
(三)普及教育科學知識,介紹國內外教育科學研究動向、優秀成果和教育教學改革經
驗;
(四)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學改革實驗成果的鑑定與推廣;
(五)組織經驗交流,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組織教育評價活動,表彰優秀單位、優秀人才;
(六)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法律諮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濟;
(七)發展同國外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同業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組織開展對外教育學術交流與合作;
(八)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
(九)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單位會員(直屬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
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地方、部門教育行業組織,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中國教育協會團體會員。
(二)單位會員(直屬會員)
從事教育工作以及教育相關行業單位,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直屬會員)。
(三)個人會員
在教育行業有一定知名度的專家、學者、模範,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書,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要求本會就行業和單位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並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三)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優先取得本會的信息服務及書刊文獻資料;
(五)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六)有參加和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關心本會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各地區、各部門推選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 選舉、罷免協會理事;
(三) 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理事會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 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九)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協會內部及分支機構的管理制度;
(十一)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二)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一至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按理事人數三分之一比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開,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協會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任職時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捐贈或贊助;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 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收取會員會費的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二OO三年八月起生效。

協會服務

(一)研究探討教育行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廣大教育單位的要求和意願,為教育決策提供科學分析、信息反饋和諮詢意見;
(二)開展民眾性教育科學研究、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和學術交流活動;
(三)普及教育科學知識,介紹國內外教育科學研究動向、優秀成果和教育教學改革經
驗;
(四)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學改革實驗成果的鑑定與推廣;
(五)組織經驗交流,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組織教育評價活動,表彰優秀單位、優秀人才;
(六)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法律諮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濟;
(七)發展同國外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同業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組織開展對外教育學術交流與合作;
(八)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
(九)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會員介紹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單位會員(直屬會員)和個人會員。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
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地方、部門教育行業組織,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中國教育協會團體會員。
(二)單位會員(直屬會員)
從事教育工作以及教育相關行業單位,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直屬會員)。
(三)個人會員
在教育行業有一定知名度的專家、學者、模範,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書,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並頒發會員證書。
二、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要求本會就行業和單位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並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三)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優先取得本會的信息服務及書刊文獻資料;
(五)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六)有參加和退出本會的自由。
三、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關心本會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四、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五、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民眾性的教育科學研究活動,滿足廣大教育工作者加入中國教育協會的要求加強對會員的管理,規範對會員的管理,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中國教育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教育協會採取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三條 中國教育協會的單位會員由中國教育協會統一發展和管理,個人會員由中國教育協會或委託學會分支機構、單位會員發展和管理。

第二章 單位會員

第四條 單位會員包括: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原計畫單列市教育協會;
2.在國內有較大影響的教育集團、有關教育學術團體和科研力量強的中國小、中等學校和高校教育科研院(所)。
第五條 單位會員入會程式:
1.填寫《中國教育協會單位會員申請表》;提供申請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教育集團有效證件複印件(2份),申請單位詳細介紹材料;
2.學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學會頒發《中國教育協會單位會員證書》。
第六條 中國教育協會與單位會員的關係是業務指導關係。前者通過以下途徑對後者進行業務指導:
1.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召開年度工作會議;
2.制定長期科研規劃和組織各種學術活動;
3.編髮簡報;
4.召開學會工作經驗交流會或理論研討會;
5.派人參加單位會員舉辦的重要活動;
6.評選表彰先進單位和個人;
7.向有關部門反映單位會員的意見、要求、呼聲和困難。
第七條 單位會員通過以下途徑接受中國教育協會的業務指導:
1.報送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
2.參加中國教育協會召開的工作會議或經驗交流會;
3.參加中國教育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完成中國教育協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5.受中國教育協會委託發展中國教育協會個人會員並做好會員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 單位會員每年交納會費1000—5000元。

第三章 個人會員

第九條 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入會:
1.熱心教育科研工作,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
2.在教育管理和教育教學工作中,業績較為突出;
3.在本專業、本學科、本地區有較大影響;
4.擁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第十條 個人會員入會程式:
1.填寫《中國教育協會個人會員申請表》;
2.經中國教育協會秘書處審查批准;
3.由學會頒發《中國教育協會個人會員通知書》和《中國教育協會會員證》
第十一條 個人會員按登記周期交納會費,每個登記周期3年,共150元,即每年50元;登記周期結束後,可重新登記,交納會費,更換會員證。
第十二條 中國教育協會定期向個人會員發放簡報和有關資料,以便個人會員了解學會工作情況,參加學會相關的活動。

第四章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進行監督;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給的科研任務;
3.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4.從事教育科學研究和教育教學改革實踐,參與學術交流活動;
5.按規定交納會費;
6.向本會提交學術論文,提供有關學術資料。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或會員證。
第十六條 單位會員未經同意連續3年不交納會費,並無故不參加中國教育協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如有嚴重違反《中國教育協會章程》的行為,經中國教育協會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和解釋權屬中國教育協會。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加入協會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各地區、各部門推選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 選舉、罷免協會理事;
(三) 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理事會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 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九)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協會內部及分支機構的管理制度;
(十一)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二)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一至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按理事人數三分之一比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開,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協會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任職時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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