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國教育後勤協會成立於2013年,是全國從事各級各類學校後勤服務、管理和研究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行業組織。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以服務為立會之本,努力為會員、行業和政府服務;實施教育後勤行業規範自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在政府與行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協會會員包括社團會員、學校會員和企業會員三類。
•中國教育後勤協會接受教育部領導和業務指導。中國人民大學原黨委書記程天權任會長。中國教育後勤協會第一屆理事會共有240名理事,80名常務理事。理事會成員主要包括各地教育行政部門主管領導、各省市教育後勤協會(研究會)理事長(會長)、知名高校主管後勤工作校長和企業負責人等。
•中國教育後勤協會將建設遍及全國、聯繫各類各級學校、覆蓋後勤科研和管理領域的組織網路。協會設立接待服務分會、職業教育後勤分會、基礎教育後勤分會、學前教育後勤分會等分會;設立餐飲管理專業委員會、學生公寓管理專業委員會、物業管理專業委員會、房地產管理專業委員會、能源管理專業委員會、商貿管理專業委員會、思想文化建設與人力資源管理專業委員會、財務與資產管理專業委員會、信息化建設與管理專業委員會、安全管理專業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協會設立專家委員會,作為協會重要的決策諮詢和工作指導機構。協會理事會下設秘書處,作為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協會秘書處內設綜合辦公室、會員管理服務部、發展研究部、行業工作部、企業工作部、培訓工作部、國際交流部、農校對接辦公室、信息中心等工作部門。
•《高校後勤研究》和《教育後勤參考》是協會會刊,中國教育後勤協會網、中國院校後勤信息網共同組成協會的宣傳平台。
機構職責
一是推進教育後勤改革。協助教育部,以推進深化高校後勤社會化改革為重點,帶動各級各類學校後勤改革的穩步實施。把解決教育系統廣泛關心的焦點問題和對後勤改革發展影響較大的突出矛盾作為推進改革的重點,組織力量,調查研究,梳理問題,研究對策,提出政策建議。要著力研究“公益性投入與市場化運營相結合”原則的具體政策和實施舉措;完善高校後勤社會化改革配套措施,研究落實政府對高校後勤的公益性投入政策和建立後勤公益性服務成本補償機制。要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推進校園後勤服務市場開放,引入競爭,形成外部壓力和倒逼機制,促進改革的深化。積極開放校內經營性市場,穩步擴大校內服務性市場,鼓勵有實力的教育後勤實體轉制為企業,為更多學校提供後勤服務,支持學校自主選擇社會優質企業進校服務,促進不同所有制企業的公平、有序競爭,為學校自主選擇服務主體,滿足師生多層次、多樣化服務需求提供切實保證。學校要加強監管,完善校內後勤市場秩序。二是規範行業管理引領行業發展。要切實履行協會“提供服務、規範自律、反映訴求”的職能,充分發揮黨和政府聯繫教育後勤行業和廣大後勤職工的橋樑紐帶作用。要加快建立健全有中國教育後勤協會特色的行業規範自律管理制度體系,引進新模式、新理念、新技術、新方法,推進教育後勤行業服務和管理的標準化、規範化、專業化和現代化。要以加強學生食堂和學生公寓工作為重點,以建設節約後勤、質量後勤、科技後勤、平安後勤、文化後勤和推進農校對接、培育後勤服務市場主體為抓手,充分發揮協會的功能,引領行業健康發展,促進會員單位後勤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的持續提高。
協會主要工作
一是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發揮咨政作用,協助教育部,將後勤社會化改革成功的經驗模式上升為國家制度,釋放改革紅利,建設升級版的後勤,努力提高后勤服務水平,使學生吃住享受更加舒適、優質的服務;二是按照“五位一體”的小康建設路徑,加強節約、低碳、環保、綠色校園建設;三是加強學生食堂工作和學生公寓工作;四是促進“農校對接”工作;五是加強高校安全管理;六是加強行業管理制度建設和協會自身建設。
協會的定位
按照“大後勤”的定位,協會將廣泛整合全國教育系統後勤服務和校園管理資源,建中國 設一個涵蓋會員單位眾多、業務領域寬廣的行業組織。 廣泛發展協會會員。從高等學校入手,逐步擴大至職成院校、中國小校、學前教育等各級各類教育機構和從事教育後勤服務的社會企業,對全國教育後勤服務管理單位實現全覆蓋;拓寬服務管理領域。以學校餐飲、公寓、物業、房產、能源 、商貿等後勤服務為主,逐步拓展至資產管理、財務管理、建設規劃、醫療保健、安全管理等校園管理的諸多領域。
領導班子
中國教育後勤協會會長:程天權
常務副會長:謝煥忠、高聚慧、張柳華、張文忠
副會長:丁忠民、王軍哲、吉俊民、劉士祥、劉東志、劉曉、許征、朱衛國、朱孔軍、朱寶銅、李向成、李承恩、張世民、張宏建、宋光興、鄭登文、錢昌炎、談廣鳴、黎玖高
秘書長:黎玖高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教育後勤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Association for Campus Management(縮寫CACM )。
第二條 本協會是全國從事各級各類學校後勤服務、管理和研究工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以服務為立會之本,努力為會員、行業和政府服務;實施教育後勤行業規範自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在政府與行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教育部、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代表會員整體利益,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廣大會員的願望和行業訴求,為行業與會員服務;
(二)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發揮咨政作用。協助政府部門加強對教育後勤行業的管理,傳達、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接受政府委託,開展教育後勤行業調研和改革發展戰略研究,提出行業相關政策、立法意見和建議,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政策的研究制定,為政府決策提供諮詢服務;
(三)規範行業秩序,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教育系統後勤管理服務行業活動準則,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行業的和諧與穩定;
(四)參與制定行業標準體系,參與制定與本行業相關的國家標準、國際標準等,經相關政府部門批准或授權,開展行業等級資質管理、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開展行業評估、資質認證、新技術和新產品鑑定及推廣;
(五)建立行業專家庫,開展理論和實證研究。組織專家開展教育後勤改革發展理論與實踐問題研究,蒐集、整理教育後勤行業最新改革與發展、管理與技術研究成果,促進行業管理創新和技術進步;
(六)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編輯出版協會刊物,建設協會網站等宣傳平台,促進信息溝通與交流,提供諮詢服務;
(七)組織管理、業務和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批准同意後,舉辦交易會、展覽會、洽談會等會展服務,為會員開拓發展空間創造條件;
(八)依法舉辦實體機構,管理所屬分支機構,從事相關社會服務等活動;
(九)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促進行業對外交往;
(十)接受政府委託、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
(一)單位會員分為社團會員、學校會員和企業會員三類:
1、社團會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校後勤協會(研究會)等依法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擁護本協會章程,自願接受本協會的業務指導和委託開展工作,經申請可以成為社團會員。
2、學校會員
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各級各類學校所屬後勤服務實體、管理部門經申請可成為本協會學校會員,但須以學校名義加入本協會,每個學校只限一個會員名額。
3、企業會員
依法進行工商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教育後勤服務三年以上、無不良記錄的企業,擁護本協會章程,由社團會員或學校會員推薦,經批准可成為企業會員。
(二)對教育後勤事業具有突出貢獻,在業內具有較高影響力和知名度的後勤工作者,本人申請並經協會批准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委託的辦事機構辦理入會手續,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進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依法提供學術論文、調查報告、研究成果等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會員理事包括單位理事和個人理事,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可由所在單位另行推舉理事人選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成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辦理調整手續。每個單位只能推薦一名理事。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變更;
(七)決定榮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八)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榮譽職務的人選,報理事會;
(四)提名秘書長人選,報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並根據會長授權行使部分會長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審批協會日常經費開支;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和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具體標準與收取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教育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教育部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教育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教育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3年6月30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