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少數民族哲學及社會思想史學會

第十條 第十條 第二十條

學會概況

中國少數民族哲學及社會思想史學會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的委屬社團,系由原成立於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初的中國北方少數民族哲學及社會思想史學會、中國南方少數民族哲學及社會思想史學會於1992年合併組成。學會薈萃了全國從事這方面研究的專家、學者和年輕的研究工作者與教育工作者,有學會會員500多人(幾年前登記數字,現在有變化),分布於全國各地區。學會聚集了大量具有專長的人才,具有巨大的學術優勢,這不僅是學會的寶貴資源,也是學會的巨大財富。學會現任理事長是原求是雜誌社總編輯王天璽同志。
學會成立二十多年來,開展了大量學術活動,出版了大量學術著作,發表的學術論文更是難計其數,同時,蒐集、發掘、搶救、翻譯了大量學術研究、資料,開展了國際學術交流,大大拓寬了我國學術研究的領域,填補了我國哲學及社會思想史的空白,改變了我國哲學及社會思想史過去只局限於漢族的局面。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少數民族哲學及社會思想史學會,(英譯名為The Academic Society of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ical and Social Ideas in Chinese Minorities,簡稱ASHPSICM)。
第二條 本會是全國性的從事中國少數民族哲學社會思想史的專業工作者和業餘工作者的全國性民眾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改革開放政策,本著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組織、推動本學會會員和積極從事中國少數民族哲學社會思想史研究工作者開展學術活動,積極配合國家民委的工作,為民族工作服務,為民族地區的經濟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文化建設服務;並在一切活動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和發揚社會道德風尚,以實際行動,為我國社會主義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白石橋路27號,中央民族人學哲學系(1號樓四層)。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根據本會宗旨以及學科發展的需要,開展學術研討宣傳和交流活動。這包括:
(一)組織會員深入地進行中國少數民族哲學社會思想研究,兩年召開一次專題性學術研討會,四年舉行一次全國性的學術討論會,促進學術發展;
(二)協同有關單位對少數民族文化古籍進行發掘、整理,搶救和翻譯,吸收其精華,剔除其糟粕;
(三)積極配合和促進廣大少數民族地區開展對少數民族哲學及社會思想史的研究工作,注意培養研究人才,尤其要注意培養少數民族中的專業和業餘的中、青年人才;
(四)拓展學術研究領域,注重現實狀況調查研究,配合宣傳、民族研究等部門,為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貢獻;
(五)組織會員編撰“中國少數民族傳統哲學社會思想研究叢書”、“中國少數民族哲學社會思想史資料選編”、論文集、專集論著等;
(六)加強海內外、國內外的學術交流,弘揚豐富多彩的中華民族優秀文化。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相結合的會員制。會員入會自願、退出自由。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全國各地從事中國少數民族哲學及社會思想史研究、教學和宣傳等機構、團體和單位,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可以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團體會員;
(二) 個人會員:全國各地凡從事研究中國少數民族哲學及社會思想史、教學和宣傳的專業工作者,或對中國少數民族哲學及社會思想史有興趣的實際工作者,在本學科領域具有相當的學識、其科研成果(論文、著作、調查報告等)有定影響,或在本學科的宣傳和套用方面有顯著成就,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可以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要履行以下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有會員兩人介紹:
(三)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或理事長、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優先訂閱或得到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
(五)介紹新會員。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支持本會工作,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四)積極向本會提供科研成果、資料、信息和有關情況;
(五)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常務理事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無特殊情況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動,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上屆理事為下屆會員代表大會的當然代表。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工作計畫;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名譽理事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頒有1/2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員代表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閉會期間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1/2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外地常務理事可採用通訊方式聯繫。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熱心為本會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名譽理事長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設顧問若干人由名譽理事長和理事長提名,常務理事會聘請。
秘書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如出現特殊情況,報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審查,經民政部批准也可改由副理事長擔當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對重大會務作出決定。必要時,會長可請名譽理事長出席理事長辦公會議。
常務副理事長由理事長辦公會議從副理事長中推選。
本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協同,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顧問、副秘書長及各工作機構負責的人選;
(五)布置、檢查、督促本會備分支機構、工作機構的工作任務及其完成情況。本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檢查、督促本會各分支機構、工作機構開展工作;協助、解決有關問題;
(三)會同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提名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五)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的設定和主要負責人的任免,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經掛靠單位國家民委審核批准。
第二十九條 為加強本會領導班子建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根據黨章的有關規定,在條件具備和必要時成立黨組織。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本會按規定收取會員的會費;
(二)主管單位撥款:
(三)捐贈、資助;
(四)在標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收入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的工作開支和促進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和任何工作人員中進行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的收支必須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必須聘用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變動和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兼職人員的勞務報酬和專職人員的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會另訂《則務管理細則》,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修改本章程,須在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經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如發生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民委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6年12月6日中國少數民族哲學及社會思想史學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中國少數民族哲學及社會思想史學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組織機構理 事 長:王天璽副理事長:趙智奎 佟德富 史金波 伍雄武 何成軒 普永生 陶國相 任中夏 高 潮 石朝江 徐 靜 何龍群 秘 書 長:趙智奎 常務理事: (以姓氏拼音為序) 寶力格 寶貴貞 朝克吉勒圖 陳亞聯 刀林蔭 鄧紅蕾 鄧正琦 李國文 雷彎山 孟 銳 高 潮 尕藏加 胡敬萍 何其敏 何龍群 何成軒 普永生 史金波 石朝江 孫 炯 任中夏 佟德富 陶國相 唐 敏 徐 靜 楊志明 楊甫旺 蕭洪恩 徐占江 伍雄武 吳小萍 唐建榮 王天璽 吳 彤 烏 峰 伍文義 趙智奎 周本貞 扎拉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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