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1.本書的翻譯底本是日文原著《中國家族法原理》昭和51年(公元1976年)8月15日出版的第二版,但個別地方與第二版有所不同。在著手翻譯前,滋賀先生對原書個別內容做了進一步修訂,因此本書是根據修訂後的內容翻譯而成。譯書對這些地方不再——註明,凡與原書不同的地方,目前以本譯書內容為準。
2.書中有個別日文在翻譯時比較難於處理,後決定保持原文不澤。如“持分”、“持分權”、“得分”、“得分權”。“持分”的詞義可以譯為“份額”;“持分權”可譯為“按份共有權”;“得分”可譯為“應得的份額”;“得分權”可譯為“應得的份額權”。但如果這樣譯出,則原文表達的涵義和形式會出現問題。“持分”所要表示的含義不僅是“份額”,還指相關的人“每個人都享有的份額”、“相關各方都有份兒”。四個詞多少都是基於這一含義而形成的。所以,譯為中文後將使原文所要表達的含義受損。同時,原文都是名詞,如果翻譯時照顧到含義的完備,則譯出來的中文大都不成名詞的形式而變成了短語或簡直像個句子,它們之間的相關性也很難看出來。此外,如日漢辭典通常釋“換價”為“估價”,但本書中出現的“換價處分”一詞,含義卻是表示賣出財產(如不動產中的土地、房屋)得到錢財,甚至似乎可以擴展到抵押、出典等對財產的處分行為,因此沒有合適的中文專用名詞對譯。考慮到這些情況,我們決定在這裡說明這些詞的含義,而在書中仍用原文。現代中文裡本來有許多名詞來源於日語,我
們希望,假如沒有其他中文論著使用更合適的對應詞,既然都是漢字,那么不妨把這些詞直接引進為我們所用,本書很高興成為引進這些名詞的先行者。
3.原文喜歡用縮略方式引 用一些書籍的書名如《清明集》,為了保持原書風格,使讀者能夠了解外國學者的注釋規範,我們仍保留這樣的使用方法,因為所弓!這些書是唯一的,對熟悉這一學術領域的人來說,不會出現誤讀。不熟悉的,請從書的前面開始讀起,也不會有問題。
4.書中引用的日文資料《中國農村慣行調查》,內容是問答式的,問和答的中間用等號“=”劃分開,即等號前是調查人的提問,等號後是被調查人的回答。初次見到這種形式的讀者可能會不明所以,故此說明。
5.譯書的反邊碼即頁邊所加的阿拉伯數字,是原書的頁碼。原作者在書中註明見某某頁的地方,我們本來打算保留作者在這時使用的原漢字頁碼數字(如一二三)不變,以易於和譯書的頁碼相區別,但這樣有違出版局設立的數字使用規範,因此只好用阿拉伯數字。也就是說,原作
者行文中提到見某某頁時,讀者請到頁邊碼所在的負中去尋找。
6. 原書在章下分節(個別不分為節而直接分一、二、三),注釋都在節後,本譯書最初考慮為了方便讀者,將注釋一律變成頁下注,而注釋的編號不變。但這樣處理後,從校樣來看,有的注釋因內容太多,排版上將出現一些頁面空白,不夠美觀,因此按出版社方面的意見又改為節後注。對這樣處理帶來的閱讀不便謹深表歉意。
7.另一個涉及頁邊碼的,是原書引用中文古籍案例資料時,同時附有對該案例的日文譯文或說明,經徵求作者意見,確定不再將B文回譯成中文,而保留說明部分。但由於沒有翻譯這些案例的日語譯文,相關的頁碼就沒有了或頁邊碼顯示兩頁之間距離很近,這並非譯書標頁碼出現錯誤,而是無法避免的技術原因。
8.譯書中後面所附的滋賀先生的年譜和著述目錄,不是原書內容而是譯書新加進去的。著述截止到1999年,近三年的沒有收錄在內。考慮到這是滋賀先生自訂的,作為譯者對這幾年滋賀先生的著述不便加以取捨,好在近年的資料比較容易查到,如日本每年出版的《法制史研究》等書中有論著索引。
作者簡介
滋駕秀三,1921年5月1日,生於山口縣岩國町,為福井縣士族滋賀貞的第三子,母親千代是日文點字表記法發明人石川倉次的長女。1941年3月武藏高等學校文科乙類畢業;考入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法律學科。1943年7月高等文官考試司法科考試合格;法學部畢業。10月被錄取為東京帝國大學大學院特別研究生,在法學部攻讀東洋法制史,指導教官為石井良助教授。1948年9月,聘用為東京大學法學部助教授,並擔任東洋法制史講義課程的講授。1951年1月,與川上十郎的長女瑛子結婚。1959年4月,升任教授。1962年3月以論文《中國家族法原理》獲得法學博士的學位。1982年4月東京大學定年退休。5月獲贈東京大學名譽教授的稱號。1982年9月受聘為千葉大學法經學部教授。擔任屬於基礎法學講座的東洋法制史的課程講授。1987年3月,千葉大學定年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