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男女平等是我國基本國策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是江澤民同志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開幕式明確提出的。胡錦濤總書記在2003年中國婦女九大上也要求全黨全社會要堅決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
1、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是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夯實黨的民眾基礎的必然要求。
全心全意依靠人民民眾是我們黨奪取和鞏固政權,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成功經驗和重要保證。婦女占人口的半數,是國家政權的重要依靠力量。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形勢下,不斷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就必須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最大限度地把婦女吸引和凝聚到黨的偉大事業中來,充分發揮婦女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生力軍作用。
2、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
婦女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偉大實踐的參與者和受益者,婦女與男性的平等協調發展,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特徵。新中國成立以後,黨和國家把男女平等寫進了《憲法》,採取經濟、法律、行政等多種手段和有效措施,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婚姻家庭等領域賦予並保障女性平等的發展機會和權利,充分調動和發揮了婦女在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多種原因,由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到事實上的男女平等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一些忽視婦女的地位和作用,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現象依然存在。因此,要實現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必須切實保障和推進男女平等,鼓勵和支持婦女與男性平等地參與競爭,實現發展,享有成果。
3、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的必然要求。
科學發展觀為實現兩性協調發展提供了更加科學的理論依據。人類是有男女兩性共同組成,兩性關係是社會中影響最為普遍的社會關係之一。因此,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必然要求把男女平等納入統籌發展的全過程。一個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社會,必然也是一個男女平等、協調發展的社會。黨中央強調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就是要把男足人的全面需要、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男女平等是實現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的前提,只有在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的基礎上,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兼顧,婦女發展與經濟發展同步、與男性發展同步才能真正的以實現,才能真正實現男女平等。
平等的法律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依據憲法確定的原則,新中國陸續頒布了《婚姻法》、《選舉法》、《繼承法》、《民法》、《刑法》等十餘部基本法,國務院及所屬部委頒布了40餘種行政法規與條例,地方政府制定了80餘種地方性法規,這些法規都明確規定了保護婦女權益的條款。任何一部中國法律都不存在對婦女的歧視性條款。
中國政府除制定系列法規外,還積極參與國際婦女人權領域的活動,積極簽署有關婦女國際人權法和國際檔案,承擔了促進婦女人權的責任和義務。如:1980年簽署了《消除對婦女的一切歧視公約》,每年按時向國際機構遞交公約執行報告;1985年簽署了的《到2000年提高婦女地位奈洛比前瞻性戰略》,1990年加入國際勞工組織審議和制訂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等。
建立了維護婦女權利的機構和網路。建國之初就成立了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1988全國政協成立了婦女青年委員會,1989年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成立了婦女兒童工作專門組,1990年由國務院16個部委負責人及4個非政府組織代表組成了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1996年法務部、民政部、團中央、婦聯、殘聯聯合通知,對特殊社會群體進行法律援助,其中包括婦女。
平等的經濟權利
中國婦女能夠同男子一樣平等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從而獲得平等的經濟收入。
中國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婦女權益保障法》也規定:“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應婦女的工作或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婦女的錄用標準”。
女性從業人口占總從業人口的44%,幾乎占總從業人口的一半,這個數值高於世界平均水平的34.5%,接近或高於世界已開發國家。農村婦女勞動力約占農村勞動力總數的一半,城鎮女職工人數已由1949年的60萬人增加到1996年的5600萬人,占全國職工總數的比例也由7.5%提高到38%。
男女同工同酬原則已基本得到實行。同一行業、同一工種中技術熟練程度相同的勞動者,都可以獲得同等報酬。中國政府對女職工採取了全面的勞動保護措施。據調查,城市女職工中85.3%的生育婦女都享有三個月的帶薪產假,有些單位的女職工還享有半年的帶薪產假;女職工比較多的國有企業大都建立了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託兒所、幼稚園等設施。
中國婦女在經濟領域中發揮的作用也愈來愈大。農村婦女是鄉鎮企業發展的重要推動者,尤其在傳統工藝和服務等行業的鄉鎮企業中,女性從業人數更多,創造的產值占總產值的65%左右。在城市,根據1982~1990年的統計,金融、文教、廣播電視、衛生、體育、社會福利、商飲供儲、機關團體等行業中女職工人數增長速度分別超過男性21至78個百分點。一大批女廠長、女經理在經濟改革與開放的浪潮中脫穎而出。1988年和1992年共有107名女廠長、女經理當選全國優秀女企業家。
婦女在家庭中的經濟地位不斷上升,與男子一樣獲得了家庭財產的所有權和繼承權。夫妻同是家庭財產的所有者,平等地支配和使用家庭財產。夫妻相互繼承遺產和子女平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普遍得到了保障。經濟的獨立,使婦女贏得了對家庭事務的管理決策權。據抽樣調查,在中國城鄉,由夫妻共同決定家庭重大事務的家庭占58%以上,並且呈不斷上升的趨勢。
廣泛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
中國的憲法保證了女性與男性擁有平等的政治權利,有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平等參加管理國家事物和擔任國家公職的權利等。
建國以來,曾有一位女性擔任過國家副主席、名譽主席,有兩位女性擔任過國務院副總理,兩位女性擔任過國務委員。1998年第九屆全國人大女代表為650人,占代表總數的21.81%。第九屆全國政協中女委員有341人,占委員總數的15.54%。中共十五大代表中有女性344人,占代表總數的16.8%。國家領導人中有4位女性;國務院系統有女正副部長18人;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黨、政領導班子中都配備了女幹部,人數比5年前增長了46.47%。1997年底,全國機關幹部、國有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隊伍中女幹部總數達1383.8萬人,占幹部總數的34.4%。
廣大婦女關心國家大事,積極參政議政。自1953年第一次基層人民代表選舉開始,歷次換屆中婦女參選比例都在90%以上,1984年以來則高達95%。
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建國以來,中國婦女的受教育程度有了很大改觀,文盲率不斷降低,接受過高等教育的比例越來越多。1992年,中國7~11周歲女兒童入學率由建國前的不足20%提高到96.2%;中學生、大學生及研究生中的女性比例分別達到43.1%、33.7%和24.8%,在大學工科畢業生中女性也達到27%。
中國婦女兒童發展綱要
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01-2010年)貫徹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推動婦女充分參與經濟和社會發展,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領域進一步得到實現。保障婦女獲得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分享經濟資源的權利,提高婦女的經濟地位;保障婦女的各項政治權利,提高婦女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及決策的水平;保障婦女獲得平等的受教育機會,普遍提高婦女受教育程度和終身教育水平;保障婦女享有基本的衛生保健服務,提高婦女的健康水平和預期壽命;保障婦女獲得平等的法律保護,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最佳化婦女發展的社會環境和生態環境,提高婦女生活質量,促進婦女事業的持續發展。
新“兩綱”的體例、涉及領域和主要內容
(一)體例:新“兩綱”包括五個部分:前言、總目標、主要目標與策略措施、組織與實施、監測與評估。主要目標都是在衡量婦女兒童發展狀況方面具有代表性的綜合性目標;策略措施按照國家、部門和社會三個層次劃分,明確了不同責任主體在實施綱要中的職責、任務和辦法。
(二)領域:婦女綱要設定了6個領域:婦女與經濟、婦女參與決策和管理、婦女與教育、婦女與健康、婦女與法律、婦女與環境;兒童綱要設定了4個領域:兒童與健康、兒童與教育、兒童與法律保護、兒童與環境。
(三)主要內容:
1.婦女綱要。
婦女綱要6個領域共設定了34項主要目標、123項策略措施。與'95《綱要》相比,減少了主要目標的數量,加大了策略措施的比重。6個領域涵蓋了'95《綱要》的所有內容,反映了我國婦女發展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和未來持續發展的趨勢。
婦女與經濟:從賦予婦女經濟權利著手,提出了保障婦女與男子平等享有經濟資源、消除就業性別歧視、婦女與社會保障、婦女與貧困等5項主要目標。與'95《綱要》相比,更注重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保障婦女的經濟權利。強調提高婦女的就業層次,促進婦女職業選擇的多樣化,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男女同工同酬,減少貧困婦女數量,保障婦女平等參與經濟決策。
婦女參與決策和管理:從擴大婦女有序的政治參與和推進婦女民主參與進程著手,提出提高婦女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及決策水平、提高婦女參與行政管理的比例、擴大婦女民主參與渠道等6項主要目標。與'95《綱要》相比,在更大範圍內提出了保障婦女與男子平等參與決策和管理的權利,強調女幹部在各級政府領導層所占的比例。提出擴大婦女民主參與的渠道,注重婦女在基層民主參與中作用的發揮;倡導婦女提高自身素質,提高參政議政的能力。
婦女與教育:從依法保障婦女與男子平等的受教育權利著手,提出女童九年義務教育、婦女中等和高等教育、婦女素質教育、婦女終身教育等5項主要目標。與'95《綱要》相比,更強調保障婦女與男子共享教育資源的權利,擴大婦女接受各級各類教育的比例,注重提高婦女的科學文化素質和終身教育水平,培養婦女的知識創新能力和社會實踐能力。
婦女與健康:從提高婦女生命質量著手,提出提高婦女預期壽命、保障婦女享有計畫生育權利、為流動人口婦女提供衛生保健服務、控制婦女愛滋病病毒感染、提高婦女健身意識和健康水平等6項主要目標。與'95《綱要》相比,把重點放在提高健康服務質量和維護婦女健康權利上。強調婦女在整個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醫療保健服務。
婦女與法律:提出完善促進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規、開展普法宣傳、保護婦女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禁止針對婦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為婦女提供法律援助等6項主要目標。強調在社會的發展變化中隨時關注婦女的法律保護問題,通過立法、執法、司法、普法和法律援助等手段,保障婦女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保護婦女免受一切形式的不法侵害,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婦女與環境:從改善自然環境和最佳化社會環境著手,提出創造有利於婦女全面發展的社會環境、提高婦女參與環境保護和決策程度、增加婦女自我支配時間等6項主要目標。將最佳化社會環境和保護生態環境提到同等重要的地位,為婦女提供了主動參與的機會和條件。在社會環境方面,強調婦女與男子平等的社會福利和社會服務權利。針對我國老齡化趨勢,關注婦女的養老保障問題。
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
簡稱“國務院婦兒工委”,是國務院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協調議事機構,負責協調和推動政府有關部門執行婦女兒童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發展婦女兒童事業。其基本職能有:協調和推動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工作;協調和推動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婦女和兒童發展綱要;協調和推動政府有關部門為開展婦女兒童工作和發展婦女兒童事業提供必要的人力、財力、物力;指導、督促和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的工作。
中華婦女聯合會
簡稱“全國婦聯”,成立於1949年,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國各族女職工、女農民、女知識分子和其他勞動婦女、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婦女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婦女的民眾組織。其基本職能是:團結、動員廣大婦女參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代表和維護婦女利益,促進男女平等。
中國婦女地位變遷
先秦時代中國商朝的婦女地位較高。夏朝在開國時還是母系氏族社會,其居住方式有兩個特點:一是遊牧性,二是從妻居。商代社會的婚姻是由多個父和多個母共娶,這也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會。按照周禮的規定,男性貴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個。
《公羊傳》上講:“諸侯一娶九女,諸侯不再娶。”這個習俗在禮制上流傳到後代。周朝時期,已婚婦女地位卑下,婚姻關係能否維繫取決於丈夫的好惡。丈夫願意維繫,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願維繫,就要被丈夫掃地出門。《詩經》中的一些詩,如以敘事為主的《邶風·谷風》、《衛風·氓》,以抒情為主的,《邶風·日月》、《王風·中谷有蓷》,均為當時棄婦的悲戚之聲。春秋戰國時代幾百年間戰爭頻仍、人口損失慘重,生產力的發展也需要更多的勞力,這使得婚姻所承擔的繁衍人口任務更為重要。於是,連青年男女的私奔在當時都不被絕對禁止,孀婦再嫁自然就不成問題了。甚至在諸侯國君中,這種事都屢見不鮮。史載衛宣公和其繼母私通,所生子長大後迎娶齊女,宣公見齊女貌美,竟劫奪來據為己有。《詩·邶風·新台》就是衛人諷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後,其庶長子公子頑又迎娶宣姜,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後又繼為國君。衛人又作《牆有茨》刺之。其貴為國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後代並未受到歧視,可見此風俗的普遍。從現存的關於先秦時代法律規定的殘存記載中,也未見有對婦女再婚作出限制之處。
秦漢時代
秦國自商鞅變法之後,貫徹法家思想,講求國家利益至上,禮法道德傳統相對受到忽視。秦代家庭立法中,婦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擁有平齊地位,如婦女可殺死通姦丈夫,丈夫毆妻與妻毆夫同等處罰,等等。反映在婦女再嫁的問題上,也就非常地寬容。從江陵張家山漢簡中有關秦代法律的記載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規定。
西漢武帝之後,儒學思想逐漸成為中國官方的正統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禮法標準也就愈益發揮出自己的影響力,逐漸地成為社會主流的道德規範和行為規範。兩漢時的儒者和官僚發揮了先秦典籍中關於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對婦女再嫁問題給出了道德上進一步否定的評價。班昭《女誡》中說:“男有再娶之意,女無再適之文。”以一個婦女的口吻對同性的自由作出嚴格限制,千百年來貽害深遠。兩漢時的統治者也開始旌表守節孀婦,漢宣帝就曾於神爵四年(前58年)給穎川一帶的“貞婦順女”獎勵布帛。東漢以後,這種舉動變得非常頻繁。
不過,兩漢時正統儒者的言論尚未完全拘束人們的社會行為。當時的成文法律沒有明確地限制婦女再嫁。而實際生活中,婦女再婚的現象屢見不鮮。光武帝劉秀的姐姐湖陽公主守寡後,看上了有婦之夫宋弘,光武帝親自替她作說客。東漢末年的著名文學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東衛中道、被擄入匈奴後與左賢王成親,並生有子女,歸漢後又嫁與董祀,先後改嫁兩次。這樣的身世並沒有成為她一生的污點,相反她由於傳奇的經歷和文學上的才華被南朝人范曄收入了《後漢書·列女傳》,這在一千多年之後簡直是不可思議的事情。古詩《孔雀東南飛》敘述東漢建安年間的故事,劉蘭芝不見容於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後,馬上就有眾多提親者找上門來,可見婦女再嫁、即使是被出婦女的再嫁,都不是羞恥之事。
魏晉南北朝時期
三國時代,由於連年戰亂,人口銳減。為了生息繁衍,統治者對婚姻的要件給予了寬鬆的規定對於婦女再婚的問題,同樣沿襲了漢代法律的寬鬆規定。
《三國志》記載吳主孫權就曾納喪偶婦女徐夫人為妃。魏文帝曹丕的皇后甄氏原為袁紹子袁熙之妻,袁紹被曹氏打敗後,歸於曹丕。西晉統一全國後,禮教綱常曾在短時間內又有所抬頭,晉武帝多次頒布詔令,禁止士庶為婚、嚴明嫡庶之別。對於孀婦改嫁問題,和東漢時的情形類似,官方意識形態中已經頻繁讚揚守節的烈女,而民間改嫁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大體來講,在東晉、南朝的宋、齊兩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國、北魏時期,由於玄學的興起,儒學處在相對低潮的發展階段。反映在家庭法領域,婦女的地位略有提高。東晉時甚至出現了以女休夫的情形。
至於婦女再婚,也較為普遍,劉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駙馬不和,紛紛被皇帝準許離婚再嫁。南方到了梁代以後,儒家禮教開始重新興盛,統治者對於貞節烈婦的宣傳也開始升級。在北方,即使是十六國和北魏初期的長期戰亂時期,宣傳婦女節義的論調始終不絕於耳。北周政府正式下達詔令,宣布“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表其門閭。”這也是效仿歷史上漢、晉這些漢族政權的措施的一種舉動。
隋唐時期
隋唐時代是我國封建社會發展的鼎盛時期,由於北方異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這之前幾百年間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視婦女地位、婚姻自由結合的傳統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會輿論和官方立法對婦女再婚的問題顯得非常寬容。具有北方民族血統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為天下垂範的情況下,自身對婦女的再婚曾經毫不在意。
據《新唐書·公主傳》的記載計算,唐代中前期的公主中改嫁者即有二十九人,其中有五人甚至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皇室如此,民間更是家常便飯,大儒生房玄齡、韓愈的夫人或女兒都曾改嫁。可見當時,“女無再嫁之文”的古訓一定程度上被人們遺忘,即使是主張道德文章的正統知識分子們也不以改嫁為非。《舊唐書·列女傳》記載:“楚王靈龜妃上官氏,王死,服終,諸兄謂曰:‘妃年尚少,又無所生,改醮異門,禮儀常范。’”這說明當時年輕又無子的孀婦改嫁,是社會的常例,“守節”說不定才是不正常的。與此相對應,男子,甚至是貴族男子娶再婚婦女,也不以為恥。眾所周知武則天原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嬪妃,結果被高宗立為皇后。楊貴妃本是唐玄宗子壽王妃,卻改嫁玄宗。這些在後人看來屬於亂倫的行為,卻在唐代皇室中公開地存在。至於朝廷大員、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婦更是司空見慣。另外,在唐代中前期,社會規範雖然沒有大力提倡婦女守志,但婦女若自願終身不再嫁,還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唐律疏議》在“夫喪守志而強嫁”條規定:“諸夫喪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強嫁之者,徒一年;期親嫁者,減二等。各離之。”在疏議中解釋到:“婦人夫喪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奪而嫁之。”不過,從條文來分析,其實女子守節是受很大限制的。在一個社會風氣並不特別注重貞節的時代,父母、祖父母很可能逼迫女兒改嫁。
所以,有唐一代,尤其是中前期,女主臨朝的事情屢見不鮮。高宗後武氏、中宗後韋氏、肅宗後張氏,都是掌握實權、炙手可熱的政治女性。安史之亂後,唐王朝由盛轉衰,思想控制反而甚於從前。公主改嫁、母后臨朝等情況都趨於絕跡了。
宋元時代
由於程朱理學極力主張“存天理、滅人慾”,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視婦女的權益,甚至提出:“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在理學的影響和長期滲透下,從宋初到南宋的幾百年間,民間對於婦女再婚問題的輿論評價和社會風氣本身都經歷了巨大的變化。
宋初,仍乘唐代遺風,社會上婦女再嫁之風流行。皇室內部經過五代時的多年變亂,甚至連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規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後改適高懷德。社會名人中,大文學家范仲淹幼年喪父,隨母改嫁,長大後才歸宗。宋仁宗時頒布了類似唐宣宗當年的規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間改嫁之風終北宋年間,未見式微。周敦頤、程頤等所宣傳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之類,在北宋當時影響並不很大,程頤的侄子亡故,媳婦也未能守節。但是,南宋以後,禮教之風漸趨嚴厲,一面有朱熹等不遺餘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識分子的觀念;另一方面,其在社會生活中也開始顯出巨大的影響。在這以後,絕無皇室公主和親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記載,一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狀況也逐漸減少。與之相對應的是,《宋史》、《元史》列女傳中的節婦、烈女的記載與前代相比,大為增強。本來《列女傳》這種體裁是劉向所創,范曄在《後漢書》中首次將其列入正史之中。早期幾部史書所讚揚的列女系各個領域優秀的婦女,如拯救父親的緹縈,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輔佐丈夫的樂羊子妻等,相當於一部“各行業出色婦女傳”。但《宋史》之後,所謂列女幾乎全都是保持貞操、不事二夫的節婦,當然有立志守節的,也有不堪匪徒凌辱、與之同歸於盡的。總之,修史者認為婦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堅守節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傳》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傳”。
著名的女詞人李清照,本來與趙明誠為夫婦,恩愛美滿,生活幸福。金兵的鐵蹄踏碎了她悠閒的生活,南渡以後不久,趙明誠就去世了。李清照又改嫁給周汝舟為妻,婚後發現丈夫人品低劣,有違法行為、不堪共同生活。清照又告官檢舉其夫,其夫被法辦。宋朝法律規定,妻告夫者,即使所告為實,也要“徒二年”。清照為友人救助,才免於身陷囹圄,並與其夫離婚。但是,李清照後半生的這段經歷卻往往被欣賞她才華的文人所隱去,可能是認為她的行為不大光彩,有損於冰清玉潔的形象吧。
元代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於弟的習俗。元代時,該習俗不但在進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繼續存在,還進入了漢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大元通制條格·戶令》中記載了很多小叔收嫂的例子。叔嫂成親,在漢族傳統習俗中,本屬於親屬間相奸,這是少數民族習俗對中原文化發揮影響的一個實例。嫂子改嫁小叔,不但在倫理上使漢族人難以接受,而且也產生了法律衝突。元代法律對於漢族男女婚姻繼續了“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強制改嫁”等限制,而如果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無所適從。基於此,元中期以後,對於收嫂給予了逐漸嚴格的限制,如:嫂僅訂婚不收繼、叔已有妻不收繼、叔嫂年齡相差懸殊不收繼等。而且,蒙古族風俗中還有一些其他的收繼制度,象侄兒收養嬸母、兄收養弟媳,因為和漢族傳統禮教太不相容,不在漢族地區實行。
明清時代
明清時代對於婦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壓制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殘酷程度。
《大明律》首次將前代法典中關於婦女再婚問題的兩條規定“居喪嫁娶”與“婦女守節而強嫁”濃縮到一條之中,不過處罰力度變輕。在唐宋“徒三年”的“居喪嫁娶”,改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婦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僅“杖八十”。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規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寬鬆。但是明朝的法律為了集中精力維持其王朝的統治,著重懲罰那些謀反、謀大逆等侵犯政權利益的行為,而對於婚姻之類的私事,則能寬就寬,不過多干預。即所謂“輕其輕,重其重”的原則。所以,處刑減輕未必就意味著在這個問題上,婦女可以享有更寬鬆的選擇。
《大明律》中還首次明確規定了:“若命婦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引者註:指上文所引關於居夫喪改嫁的規定),追奪並離異。”關於禁止官員妻子再嫁,早在隋文帝時就有規定,但不久就廢除了。直到元至大四年(1311年)才又恢復。其理由解釋為“婦人因夫子得封郡縣之號,即與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後,若夫子不幸亡歿,不許本婦再醮。”《大明律》正式在成文法典中剝奪了有爵位的貴族之婦的再婚權。封建法律剝奪了無數普通民眾的幸福,也沒有給其維護者以任何照顧。
《大清律》對於強迫守志孀婦改嫁的問題,作了破天荒的新規定:“其夫喪服滿,果願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強嫁之者,杖八十。期親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自古以來,父母、公婆是可以不顧孀婦的意願,強行逼其改嫁,而不負任何法律責任的。清代的這一嶄新規定,決不是為了尊重婦女的自由選擇權,只不過因為當時鄙夷婦女再嫁之風,在民間已經根深蒂固。立法者經過考慮,認為維護綱常名教,阻止婦女改嫁的意義已經可以和同為封建倫理最高規範之一的家長對子女的絕對控制權相抗衡了。這一立法上的改變,是很值得注意的。
明清時代,封建的宗族勢力有了進一步的增長,大量的鄉規族約充斥著迫害婦女、剝奪婦女再婚權利的條款。在當時,國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規範,實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在廣大的鄉村,宗族習慣法、地方習慣法實際上起著主要的調整功能。因此,婦女要想成功地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極其強大的宗族勢力的阻礙。
這是因為統治者基於維護自身業已腐朽的制度的需要,不斷強化對婦女守節的推崇和提倡。《內訓》、《古今列女傳》、《規範》等所謂女教讀物鋪天蓋地,明清帝王都曾下過不少諸如此類的詔書、制文。從民間那密布的貞節牌坊和各地方志中守志一生、甚至殉夫從死的婦女大量的湧現,我們都能感受到廣大婦女的不幸和封建禮教的殘忍。
民國時期
民國時期是中國社會變革劇烈的時期,婚俗的變化也是這一時期社會變化的重要內容之一,隨著婚姻觀念習俗的變化,婚姻法的變化也在所難免;但民國時期婚姻法對於一夫一妻制的規定有名而無實;“新舊並存,中西共用”是這一時期婚姻習俗演變的主要特點。
來華傳教士積極投身於近代中國的放足運動。他們利用大眾傳媒抨擊纏足陋習,剖析纏足之害。依靠宣傳攻勢動搖傳統觀念和輿論導向,並在全社會發起反纏足運動,倡導放足新風;教會女校率先實施放足運動,教會女生適逢其會,充當了中國近代放足運動的先行者,女校的實踐具有開拓性意義;天足會是規模最大、影響最深的反纏足組織,以民間社團的形式出現,在全國形成網路,成為清末在中國倡行放足運動的主要力量,正是他們的艱苦工作最終將放足運動推向整個社會。傳教士在中國的這些活動,在主觀上體現了基督教義的奉獻精神和人文關懷,在客觀上成為近代中國歷史進步和社會演進的推動力。
民國時期曾經一度興起女權運動。但是這樣的所謂女權運動帶有盲目西化的色彩。婦女的經濟地位並沒有發生根本性的改變,在創造社會財富機會上的不均等這個前提下,婦女很難真正的普遍獲得更高的社會地位。
但是這一時期的思想運動造就了一大批有知識有理想的新女性也見證了無數追求獨立生活的女性最終在大時代下的香消玉隕不過其最大的意義在於為婦女解放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一個普遍的社會認識。
解放初期
新中國建立之後婦女得到了空前的解放毛澤東同志率先地喊出:“男女都一樣”“婦女能頂半邊天”的口號,一時間中國大地上職業女性開始承擔起越來越多的社會責任,真正改變了女性的經濟地位從而徹底改變了女性的社會地位。
但是,這樣的解放來得太快太猛,以至於沒有反應過來的反而是女性自己,隨著經濟地位的大幅改變,女性在對自我解放的認識上並沒有得到很大發展。這主要在於這樣的解放並非自主的抗爭,而是帶有外力的推動性,以至於重男輕女的問題仍然嚴重。
解放過程中帶有的越俎代庖和片面強調女性承擔男性社會義務的情況,導致這一時期婦女在追求獨立的過程中變得越來越空虛和迷茫,往往無法了解表現自己獨立性的姿態到底應該是怎樣。
二十一世紀
隨著計畫生育的普遍開展與教育的發展,更多人真正的擺脫了男尊女卑的思想,兩性更加趨近平等。
據統計,2001年,中國婦女勞動力對中國GDP的貢獻已超過40%,這是一個驚人的數字。到2000年,中國的女專業技術人員已達1.1億多人,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40.6%。
中國常駐聯合國副代表張義山2003年3月3日在出席聯合國婦女地位委會第47屆會議時發言時宣布,女性在中國網際網路用戶總人數中的比例已經從1997年的12.3%上升到2002年的40.7%。
一項調查還顯示,按照目前國際通用衡量女性地位的6項指標(對待男、女嬰的態度;男女青年入學比例;男女就業比例;女性在高尚職業中的比例;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女性個人財產在社會總財富中的比例),雖然中國排名並不在前列,而且從統計數字看,中國目前各行業處於高層位置的仍以男性為多,但在以中國知識女性的社會地位而言,不僅遠過日本、韓國,也比大洋彼岸的美國更為優越。
這數據已充分表明,中國女性尤其是知識女性的社會地位變化之快,地位之高,在世界上更是名列前茅。同時表明,在今後社會發展中,中國的婦女們正在以其智慧的頭腦贏得“半邊天”製造“陰盛陽衰”。
然而,在農村的女性地位仍然不容樂觀,傳統的“傳宗接代”思想仍然根深蒂固。在同等的家庭條件下,一般仍然選取男性接受教育,然而,隨著計畫生育工作的進一步開展,我們有理由相信,在不遙遠的明天,這個問題就可以得到完善的解決。
雜誌
《中國婦女》1965年5月刊《中國婦女》1939年創刊號
《中國婦女》雜誌於1939年6月1日在延安窯洞中誕生。她是中共中央婦女運動委員會在延安創辦的第一本全國性的婦女刊物。毛澤東同志熱情關懷和支持《中國婦女》雜誌的創刊,並為創刊號寫下了熱情洋溢的題詞:“婦女解放,突起異軍,兩萬萬眾,奮發為雄。男女並駕,如日方東……”。這激越的文字曾鼓舞著千千萬萬《中國婦女》雜誌的讀者投身抗日救國的偉大事業。
由於戰爭環境險惡、交通不暢和財政困難等原因,《中國婦女》雜誌只出了22期,於1941年3月停刊。
1949年7月20日,《中國婦女》雜誌又與廣大讀者見面了。因為新中國即將誕生,為了鮮明地區別於舊中國,所以定名為《新中國婦女》。這本以婦女問題為中心的綜合性月刊,從復刊之日起就一直在黨中央的親切關懷下,在何香凝、宋慶齡、蔡暢、鄧穎超、康克清等婦女運動的傑出領袖的直接領導下進行工作。
1956年1月起,《新中國婦女》改為《中國婦女》。
1966年8月18日,毛澤東同志在天安門城樓接見百萬民眾時,蔡暢大姐請毛澤東同志為《中國婦女》題了字。一直沿用至今的《中國婦女》的刊名就是毛澤東同志的手寫體。
“文革”中《中國婦女》於1967年元月被迫停刊。
1978年7月15日,《中國婦女》第二次復刊。《中國婦女》一直關注女人的命運,宣傳自立自強的精神,刊登傑出女性的故事,描述婦女在時代變遷中的生活和感情,在婦女中深入人心。
80年代到90年代,雜誌發起“女人的出路”的大討論,提出“我們需要重建”,倡導解放思想。大力宣傳新《婚姻法》,同時舉辦婦女知識競賽、評選中國小英雄等活動,受到讀者歡迎,發行量上升到100多萬份。
90年代後期,雜誌經過不斷改版,伴隨著改革開放中的婦女成長,以新的面貌迎向新世紀。
1999年,雜誌改為半月刊,並成為彩色印刷的雜誌。上半月刊的內容主要是記錄女性的發展,講述女人的故事,關心女性的心理和健康,其關鍵字是“成長、成功、快樂”。力圖給讀者精神力量和一種貼心的感覺。
2003、2005年,雜誌榮獲第二、第三屆“國家期刊獎”。
作用
《中國婦女》2004年7月刊
《中國婦女》也是一個人才薈萃的雜誌,一些婦女運動的前輩,如沈滋久、董邊等都曾任這本雜誌的總編。在近70年的漫長歲月里,幾代人的交替中,雜誌社也吸引了許多非凡的女性為之工作。《中國婦女》雜誌把婦女解放置於中國改革開放的大趨勢中加以考察、探索、研究和實踐,並滿腔熱情地將“向婦女宣傳社會,向社會宣傳婦女”作為辦刊目標。為此,《中國婦女》雜誌開展了“當代女性現狀探索”,提出了“願我有一個新的婦女觀”、“當代婦女面臨四個挑戰”、“理想女性、女性理想”以及“女人的出路在哪裡”等專題討論。這些問題的提出和論述,具有一定的思想深度和權威性,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重視和熱烈反響。
《中國婦女》雜誌始終以推動中國婦女的解放、進步、發展為己任,有較濃厚的理性色彩,探討每一歷史階段的婦女問題,維護婦女利益,反映婦女呼聲,倡導婦女自強,促進婦女進步。它還大量宣傳優秀的中國婦女人物,衝擊傳統的性別角色意識,倡導男女平等,樹立嶄新的女性價值觀念,顯示中國婦女的社會責任、能力、才華和貢獻。刊物還關心婦女生活,深入女性的婚姻家庭和內心世界,大量提供信息,對婦女就業、社交、婚姻、家庭、教育、健康等方面進行指導,不僅有思想深度,也有可讀性,受到社會各界歡迎。
小插曲——中國第一則徵婚廣告
1984年6月29日,《中國婦女》雜誌在1984年第6期上的第38頁的“徵婚啟事”欄中刊登了兩條徵婚啟事。其中一則這樣寫道“我是一個煤礦工人,27歲,河南商丘婁店公社汪莊大隊人,父母已故,兄弟四人,房八間,現在焦作礦務局馮營礦當契約工,每月工資80元。我熱愛煤礦工作,文化程度高小,無疾病,身高1.64米。如哪位未婚女子不嫌俺是煤礦工人的話;如誰家中只有女兒又有心招婿的話,我願到女家落戶,盡養老之責,如哪位喪夫之婦有心另尋伴侶的話,均可來信或見面。”
與現在動不動就體健貌端、溫柔賢惠等模稜兩可的措辭相比,當時徵婚者要務實誠懇得多。這也許跟當時登徵婚廣告還得到單位開證明不無關係。
《中國婦女》的徵婚廣告一登,來自全國各地的信件雪片般地飛來,未婚的大齡青年為了表示感謝還在信中違規夾寄錢物。緊接著的第7期登了8則徵婚廣吉,“徵婚啟事”也變成“鵲橋”並一直沿用至今。第9期《中國婦女》甚至辦了“大齡青年婚姻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