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天平調查員管理局

中國天平調查員管理局

中國天平調查員管理局,被破局了。 本報去年8月30日曾經報導過“中國天平調查員管理局”,系非法成立,涉嫌打“國”字號招牌進行詐欺。 2006年,章寧泉稱法務部要規範全國調查行業車輛,指定浙江某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越野車作為“全國調查員專用車輛”,騙取汽車總計41輛。

警方調查

2008年10月,北京警方接到舉報,朝陽區霞光里一棟小樓內,有一個號稱“中國天平調查員管理局”的單位,這個單位職員全部身著與警察制服十分類似的服裝肩章臂章、胸徽、警號領花等一應俱全。這個機構中設立局長、政委、黨組書記、副局長、處長、辦公室主任等職位。除了“中國天平調

沖眼一看,“中調局”的臂章跟警察的還真像沖眼一看,“中調局”的臂章跟警察的還真像
查員管理局”的招牌外,他們還號稱“北京天平視點社會調查事務所”、“北京天平偵護諮詢服務有限公司”、“北京天平警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並向全國各地政法機關發出“介紹信”要求合作。
在“中國天平調查員管理局”的庫房中,偵查員發現了大量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警察”、“中華人民共和國調查”等字樣的警服,他們的車輛上也都印有“中國調查”的標誌。而“中國天平調查員管理局”根本沒有營業執照,卻冒充法務部下屬機構從事詐欺

詐欺人介紹

公訴機關市檢二分院指控,章寧泉於2004年利用租用北京市朝陽區霞光里11號法務部原辦公樓內辦公室,冒充法務部下屬機構,以固定工資和高額年終分紅為誘餌,並偽造股金證騙取事主信任,以收取入股金的名義詐欺事主。2006年,章寧泉謊稱“中國天平調查員管理局”經法務部批准在地方設立辦事處或分支機構,以收取分支機構、辦事處設立費用、管理費用、配發調查專用車輛並收取費用或者更新調查專用車輛為名,騙取10餘名事主或單位520餘萬元。

2006年4、5月份,章寧泉謊稱法務部要規範全國調查行業車輛,並批准浙江眾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眾泰2008型輕型越野車”為全國調查行業統一用車,以北京天平視點社會調查事務所名義,與浙江眾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委託銷售車輛協定,騙取車輛41輛,折合人民幣240餘萬元。章寧泉還以法務部批准“中國天平社會調查員管理局”在地方設立分支機構,但是資金尚未到位為由,以借款為名騙取浙江眾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400萬元。

中國天平調查員管理局徹底被端

中國天平調查員管理局,被破局了。
這個掛著國字頭、自稱“中調局”的局,這個內設局長、政委、工會主席的局,這個單在浙江一地就開辦20多家分支機構的局,這個制服高仿警服、把查辦他們的警察都被雷到的局,日前終於被徹底破局。
11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打掉了一批犯罪團伙,其中就有這個“中調局”,局長章寧泉等17名成員已被刑拘。
“章局長是吧?什麼局長?哪個局的?”北京市一位刑警彎下腰,湊到一個中年謝頂男子面前語帶嘲諷問道。章寧泉一副臨危不亂的模樣,鎮定地回答,“我是調查事務所的。”
本報去年8月30日曾經報導過“中國天平調查員管理局”,系非法成立,涉嫌打“國”字號招牌進行詐欺。而章寧泉正是這個“局”的設立者。今年10月,這些穿著山寨版警服的“調查員”被身著便衣的刑警一舉拿下。北京媒體近日廣泛報導了這一頗有點滑稽的事情。而北京電視台對此進行的專題報導則被改名為《局長情人去世蓋黨旗全局披麻戴孝哭喪》在網路上廣為傳播。

“中調局”被公安局盯上了

2007年8月30日,本報網眼版對中國天平調查員管理局進行了題為《調查員管理局?其實是個“局”》的報導。去年9月11日該局起訴本報損害其名譽,後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現在二審還沒判,該局已經進了局子。
2007年9月11日,北京天平視點社會調查事務所將本報告上法庭。這起官司也引起了北京媒體的注意,北京電視台《法制進行時》欄目記者於2008年兩次探訪神秘的中國天平調查員管理局。其中一次,記者的證件竟被對方掰裂。
據北京電視台報導,2008年4月,這個局被北京警方納入了偵查視線。北京市公安局刑偵總隊偵查員趙作介紹初步調查時的情況說:“我們的偵查員到了法務部以後,法務部的同志說,我們就沒有調查員管理局這樣的下設單位。而且所謂的局長章寧泉,也不是我們法務部的在編人員。”
2008年10月8日,在特偵組情況匯報會上,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長傅政華表示:“要公開查證,如果構成違法犯罪就堅決取締。”據已掌握的證據,特偵組確定,中國天平調查員管理局冒充法務部下屬機構,私自培訓調查員的行為,已涉嫌詐欺。

局長、政委、工會主席都有

10月16日,北京警方來到位於朝陽區霞光里11號老法務部大樓里的中國天平調查員管理局辦公室。刑警們一上來就把辦公室里的人控制住。參與行動的北京市公安局刑偵總隊的石磊也被雷到了:“一看他們穿這個衣服,哎,怎么是警服呢?就是細節上稍微有一點區分。”
後來警方通報中寫道:從業人員一律穿仿真警服,肩章、臂章、胸徽、警號、領花一應齊全,除了將印有“警察”二字的肩章換為“調查”,與警服幾乎分毫不差。
辦公室內藏有鋼珠1支、仿真手槍2支、制式子彈4發、管制刀具5把、電擊器3部、針眼密拍設備1部;另有大量偽造身份證、新聞出版總署記者證、特別通行證、司法標誌。
偵查員趙作介紹說,“機構內部設立局長,政委,副局長,工會主席,黨總支等等,他跟我們職能機關日常工作環境是完全相似的。”
該局宣傳品均帶有中國字頭,如“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北京天平警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總支委員會”、“中國打假維權中心理事會”,工作用車也印有“中國調查”標誌。
就連人員任免,也完全仿造政府公文,發布“中調局《任職決定》”紅頭檔案,任免×××為調查一處處長。

章寧泉稱不知為何被稱騙子

警方調查表明,章寧泉主要有三種斂財之法。
主營業務是和其他調查公司一樣,也是婚外情調查、追債調查,但不敢在北京乾。
其次是開設分支機構。據該局工作人員毛娜稱,每個機構要掛靠在這個局下面要花48萬元。警方查證僅浙江一地就有調查分公司20多家。章寧泉在《未來發展綱要》上規劃,2009年底完成120家分支機構,2010年發展到300家分支機構。
第三是著國字頭培訓學員。利用自封的國字頭身份,面向全國招生,培訓專職商賬追收師。《未來發展綱要》上稱,2009年要發展調查員1000名。2010年發展調查人員4000人。
通過上述三種手段,章寧泉收入頗豐,他對自己的手下卻非常吝嗇。20多名員工,已經有好幾個月沒拿到工資了。
副局長羅國波被警方控制後稱,自己被騙了,章寧泉跟他借了150多萬,然後給了他這個副局長的頭銜。
章寧泉稱自己來北京十多年了,一直本本分分地過生活。2002年成立調查事務所,也是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來做事,並沒有乾過結婚調查或者追債的事兒。他也不明白為什麼大家認為他是一個騙子。
“我們以前是搞調查的,就是委託市場調查,商品調查。工作範圍是調查行業。”章寧泉顯得很無辜說,天平調查員管理局是為了內部管理而設立的。所有證件,制服,工作用車,都是內部使用,絕不對外,“國家法律法規沒有不允許成立。”

史上最牛山寨局長被判無期

2011年7月20日,章寧泉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詐欺罪、契約詐欺罪兩罪並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承辦此案的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的檢察官葛燕表示,章寧泉將沒有新意的詐欺手段通過一些“道具”用到了極致,“這場騙局是各式各樣社會問題的集中體現”。
“中調局”的辦公地點設在法務部的老大樓。在它的履歷表上,“中調局”是法務部一個廳局級機關,下設黨總支、總工會、調查管理處、人事處、證據調查處等9大處室。不僅組織機構完全模仿國家機關,這個山寨局調查人員的警服、工資制度、紅頭檔案等都仿得惟妙惟肖。
這顯然在客觀上增加了章寧泉騙術的可信度,章寧泉以法務部下設機構之名在各地招收調查員,吸引了很多就業困難的受害人。
“加入者先要交納38000元或58000元不等的培訓費,”葛燕說,章寧泉抓住這些人急於找到一份穩定工作的心理,以能夠解決公務員編制或事業編制進行詐欺,屢屢得手。
為了讓受害人更加深信不疑,章寧泉還利用註冊成立的“北京天平視點社會調查事務所”向中國就業技術培訓指導中心遞交有關申請,申請與該部門合作開辦商務調查員培訓班。
但是,合作僅進行了3個月就終止了,原因是對方認為章寧泉在做虛假宣傳。然而,章寧泉仍向招收的調查員承諾,將發放由國家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有關職業資格證書
葛燕認為,社會上名目眾多的培訓真假難辨,其中相當一部分是借“培訓”之名,行騙財之實。
“我國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具體的限制性規定,任何公司、企業只要在工商註冊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加上‘培訓’,就可以開展以此為名的經營活動。”葛燕說,監管缺位增加了消費者的甄別難度,也給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僅此一項,就有330餘人受騙,涉案金額高達500萬元。
這個“國”字頭的“機關”也吸引了很多企業。2005年,章寧泉虛構受“中國好產品、好品牌評定中心”委託、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中國好產品、好品牌”調查評比活動的事實,與某鞋業公司合作,約定由其製作銅牌、證書外殼、證書架框等相關物品,騙取98萬元。
2006年,章寧泉稱法務部要規範全國調查行業車輛,指定浙江某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越野車作為“全國調查員專用車輛”,騙取汽車總計41輛。騙術得逞後,“章局長”承諾“中調局”機關幫助推銷該品牌汽車,並以借款的名義從該公司騙得400萬元。這些車輛噴上藍白漆,側面寫上“調查”,車前放上“特許通行”的牌照。據眾多被害人說,這種車牌在經過很多地方上的高速公路收費站時,竟然真的不用繳費。
葛燕認為,當下,各類產品評比或指定用品活動泛濫,缺乏規範,客觀上也造成消費者和商家盲目信賴各種“金獎”、“冠名權”、“被指定品牌”等榮譽。實際上,評比主體的資質和條件、評比活動由什麼組織進行公證和監督,以及評比結果是否經過國家相關部門的準許進行公布,此結果是否合法有效,都應該有相關法律法規和實施細則加以規範,杜絕以報名費用多少定名次等不良現象。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