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金融組織一般明確規定其股金是歸投資者個人所有,入社時必須投入,退社時可以撤走。對這部分股金,合作金融組織要支付紅利,也就是說要對資源的所有者支付使用這種資源的成本。這樣,在合作金融組織中,每一位成員都是股金的持有者。另外,由於合作金融組織所特有的制度規定,每位成員對股金的擁有量要受到限制,其下限是個人進入合作金融組織的進入費,其上限是各個合作金融組織規定的認購股金的最高限額。
"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建立後,大力提倡發展合作社並給以政策引導和信貸支持"在政府的支持下, 中央蘇區消費合作社發展很快"據統計: 到1934年2月,整箇中央根據地消費合作社發展到總140個,社員29萬多人, 股金32萬2千多元"。中央蘇區消費合作社逐級設有機構:在瑞金葉坪設中央消費合作總社(也稱聯合消費合作總社), 各縣設聯社, 各區設分社,各鄉設支社" 從目前發現的中央蘇區消費合作社股票來看, 各級都發行過股票"。社員可持股票和股金證在合作商店內優先廉價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