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自從1989年中國人才研究會領導關係劃轉以來,人事部領導對研究會工作非常關心,高度重視,當時的人事部部長趙東宛同志親任研究會理事長,中央組織部和人事部的主管領導以及有關單位的領導擔任副理事長。本著服務人事人才工作,推動幹部人事制度改革,促進學科建設為目標,積極開展各項科研學術活動,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人才研究工作進入了一個繁榮的春天,人才的群體研究階段,開展了全國優秀人事人才學術研究成果評獎活動,全面促進了人才理論的蓬勃發展,湧現出了一批質量較高的科研成果,其內容包括了人才研究的各個領域。
學術交流不斷加強,每年舉辦一次全國性人才理論講習班,迄今已舉辦了13屆,結合改革開放實際需要和現代管理理論實踐的發展,抓住熱點,把握趨勢,適時召開各類研討會,同中國人事院人事與人才研究所聯合主辦《中國人才》雜誌,與人民日報信息中心聯合建立了國際人才網,分會和專業研究機構普遍開展了學術研究和研討活動,學術研究工作日趨活躍,並取得了顯著成績。
中國人才研究會是一個跨地區,跨部門的綜合性民眾性人才學方面的研究團體。有從事人才理論研究和教育工作的代表,有從事人事人才實際工作者代表,有地方分會的代表,有部門、行業等專業分會的代表,還有不同專業,不同層次的代表。
中央組織部、中國科協、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等單位推薦了副會長或者常務理事候選人名單。各級幹部人事部門也希望我們提供理論政策方面的諮詢意見。為黨中央、國務院和部領導決策提供有價值的諮詢建議充分發揮中國人才研究會跨行業、跨學科的綜合優勢和理論與實踐結合的有利條件,全面發展中國人才研究事業,努力為我國人事人才工作的科學化、法制化、制度化作出應有的貢獻。發揮秘書處的綜合、協調、聯絡的作用。要加強對各省市區和專業分會的指導、協調和聯繫工作,加強國內外學術交流工作,爭取每年開好一次學術研討會。
中國人才研究會章程
(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2007年4月21日通過)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為“中國人才研究會”,英文譯名為“ChineseTa1entsSociety”,英文縮寫為“CTS”。
第二條中國人才研究會是由熱心人才研究工作的組織、團體和個人自願結成、依法登記的非營利性公益社會團體。
中國人才研究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國家政府人事部門指導和支持的、促進人才研究事業發展的全國學術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中國人才研究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
中國人才研究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科學發展觀和科學人才觀的要求,研究各種人才現象和人才問題。從我國國情出發,結合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人才工作實踐,探討人才開發與管理、人才成長規律,促進全社會多出人才、快出人才、用好人才,為實施人才強國戰略,建設宏大的高素質人才隊伍,構建和諧社會,振興中華民族,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服務。
第四條中國人才研究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國家人事部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中國人才研究會設在北京市朝陽區育慧里5號郵編:10010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中國人才研究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和宣傳馬克思主義人才思想、中國共產黨在革命與建設各個時期特別是改革開放新的歷史時期的人才思想和幹部人事管理經驗。
(二)研究中外人才理論以及人才思想史、人才制度史和人事管理史。
(三)調查研究我國不同類別、不同層次的人才狀況及其各項管理問題,推動人才管理制度和幹部人事制度的改革。為黨和國家制定人才政策、法律、管理制度提供科學依據,為創造各行各業人才成長的良好社會環境,提供諮詢意見和方案。
(四)研究借鑑相關學科理論,加強人才學學科體系建設。
(五)組織學術研究與交流,推動人才研究組織之間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相互聯繫,出版人才研究方面的書刊和資料,培訓人才研究隊伍,為有關部門提供人才諮詢服務,薦舉人才。
(六)加強與國外有關組織的聯繫,開展雙邊或多邊學術交流活動。
中國人才研究會副會長王通訊 |
中國人才研究會鑑定證書 |
第七條中國人才研究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
凡承認本會章程的下列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1、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才研究會;
2、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的人才研究會;
3、國內有關人才與人力資源管理、教學和科研機構;
4、各部門、各行業在人事人才工作領域有代表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
(二)個人會員
凡承認本會章程、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1、積極進行人才和人事問題研究,在省、區、市級以上報刊(不含內部刊物)發表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論文二篇以上的人員;
2、具有中級以上與人才研究相關的專業技術職稱並熱心從事人才研究工作的人員;
3、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從事領導工作、組織人事工作,具有比較豐富的管理經驗和一定研究能力的人員。
4、外境外人員入會要按照有關規定統一報批。
第八條申請加入中國人才研究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四)在人才研究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學術研究水平和一定的影響;
(五)推動並從事人才研究工作。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經本會兩名會員推薦,並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並附上本人簡歷及工作研究情況的說明;
(三)經秘書處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對本會會員違紀違法行為的檢舉權和本人的申述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執行本會的自律要求;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支持本會的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無故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中國人才研究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團體會員、個人會員代表名額產生辦法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決定本會工作任務和方針;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選舉新的理事會;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研究會理事會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或通過其他合法方式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對未到會理事可以通信方式徵求意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負責行使理事會的職責。常務理事會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並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等職。
常務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常設辦事機構為辦公室、組織聯絡部、學術研究部和國際交流合作部。
加入本會的各地、各部門、各專業人才研究會,可參照本章程的精神,結合具體情況,擬定自己的章程。所建組織機構,在業務上接受中國人才研究會的指導。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二)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三)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四)決定其它事項。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一般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人事人才研究工作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中國人才研究會的經費來源:
(一)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會費;
(二)團體和個人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遵照“勤儉節約”的原則,必須用於開展本會工作,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本會財務運行要接受主管部門或主管部門委託機構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經2007年4月21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