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中華人才思想道德研究會(China Talent ideology and morality Institute)中華民族經濟文化發展協會成立的二級學術研究會。
中華人才思想道德研究會(China Talent Ideology and Morality Institute)主要從事人才思想道德重大課題的理論研究,研究探索人才思想道德規範體系,弘揚中華民族思想道德的正氣,結合我國人才思想道德的實際現狀,為促進我國人才思想道德的健康發展做出貢獻。 中華人才思想道德研究會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其宗旨是: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和經濟發展做出人才思想道德的教育和保障作用,廣泛吸收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等其他組織各類高素質人才作為會員,共同參與研究人才思想道德的建設問題,積極推廣與人才思想道德建設方面相關的研究成果,全面提升中華民族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綜合素質,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樹立正確的社會主義榮辱觀,又好又快的把我國建設成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服務。
研究會任務
(一)辦好《思想道德論壇》(註冊刊號:國際刊號ISSN 1997-3624/TTTLE:THINKING AND MORALITY FORUM),刊登本會會員、社會著名學者、知名人士及黨政領導幹部相關的研究成果和工作經驗,弘揚優秀傳統思想道德文化,傳播中華民族傳統美德;
(二)積極組織開展各種與人才思想道德研究有關的社會活動、學術研討會、展覽、文化交流、影視作品製作、人才培訓等活動;
(三)出版相關研究成果專集;
(四)組織邀請國家著名專家和領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巡查會員單位,幫助解決企事業單位思想道德發展中存在的熱點、難點問題;向相關組織機構、社會團體或企業組織提供與本會研究成果、項目轉化的相關服務;
(五)組織評選年度思想道德模範和思想道德優秀單位的活動。
理事會
韓 英(名譽會長):共青團中央原第一書記,第五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中共第九屆中央候補委員,第十屆、十一屆中央委員,政協第五屆、八屆、九屆全國委員會委員,歷任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山西省委書記,煤炭工業部副部長、黨組副書記,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黨組成員。
程連昌(名譽會長):原人事部副部長,國家行政學院副院長、黨委書記,第九屆全國政協常委,中國企業聯合會副會長。歷任東北人民政府工業部機關黨委組織部副部長,航空工業部副部長、高級工程師、研究員。
戴儉明(名譽會長):男,1944年7月,安徽省含山縣人,中共黨員。1962年7月從安徽省巢縣中學畢業,考入安徽大學政治系政治經濟學專業學習,1966年大學畢業,因“文化大革命”留校待分配。1968年4月分配到一國防工廠工作,接受過勞動鍛鍊,擔任過工廠黨委宣傳幹事、團委副書記、車間黨支部書記、廠政治處副主任。1978年9月考入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現實經濟系工業經濟專業學習,1981年9月畢業,獲經濟學碩士學位。畢業後分配到中央紀委工作,先後任中央紀委辦公廳副處長、處長,中央紀委研究室副主任,正局級紀檢員、監察專員兼中央紀委機關刊物《黨風與黨紀》編輯部主任,中央紀委宣傳教育室主任,2003年6月任中央紀委副部級巡視專員。
王瑞璞(會 長):中央黨校前副教育長、教授、博士生導師,第九、十屆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市場經濟研究會副會長,中國國民經濟管理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策科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市場經濟研究會副會長。
樂原(執行會長):著名思想政治工作專家,1994年開始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曾受到胡錦濤等中央領導同志的親切接見;先後在國家級報刊上發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黨政幹部教育培訓工作》、《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創新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幾點思考》、《以人為本 惠及民生 為和諧社會築“多贏”平台》等數十篇論文。在中央黨校中國市場經濟報社工作期間,應邀參編:《中國共產黨黨務工作全書》、《黨委書記工作大典》(2009年中共黨史出版社出版)、《中國思想政治工作年鑑》、《中國財政工作全書》(2006年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現在國土資源部人力資源開發中心工作,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15年,已出版專著:《新世紀民盟思想政治工作通論》(2005年群言出版社出版)。《新世紀中國人才戰略發展的探索》(2007年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出版)。《新世紀黨務工作全書》編委(2009年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2008年被選為中華人才思想道德研究會執行會長、秘書長,《思想道德論壇》雜誌社主編、社長,中國思想道德研究文選集編撰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全國思想政治工作科學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全國育人用人科學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人才資源開發協會副會長。
葛劍平(高級顧問):1962年6月出生,男,漢族,生態學教授。現任北京師範大學副校長,民盟北京市委主委,民盟中央常委、北京市十一屆政協副主席,十一屆全國政協常委。主要從事生態系統分析與區域評價,景觀破碎化對生物多樣性影響機理等方面的研究。2003年入選教育部“跨世紀優秀人才計畫”。1998年獲中國青年科技獎、1998年獲全國優秀教師獎、1996年獲國務院政府津貼、1996年獲國家科技進步三等獎、1996年獲霍英東青年教師三等獎、1994年獲林業部科技進步二等獎、1999年獲黑龍江省優秀中青年專家稱號。
常務理事單位
全國思想政治工作科學專業委員會
全國育人用人科學專業委員會
北京醫院
北京思德源文化交流中心
北京人才資源開發協會
北京領域城市設計研究院
北京長力聯合能源技術有限公司
河南少林寺
河南淅川電業局
上海中大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上海勇順電器有限公司
四川攀枝花三金有限公司
山西太原三興煤炭氣化有限公司
廣東潤業環保科技投資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華人才思想道德研究會” (China Talent Ideology and Morality Institute)(以下簡稱研究會)。
第二條 中華人才思想道德研究會為中華人才思想道德的專業學術研究機構。
第三條 中華人才思想道德研究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樹立良好社會道德風尚。研究會的宗旨是: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和經濟發展做出人才思想道德的教育和保障作用,廣泛接納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其他各階層組織,推廣人才思想道德方面的研究成果,為提高人才思想道德水平、全面提升中華民族的道德水平和綜合素質做貢獻,為構建和諧社會、振興中華民族、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服務。
第四條 中華人才思想道德研究會住所地在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外大街2號安貞大廈2008室(郵編100013)。
第二章 工作任務
第六條 中華人才思想道德研究會的工作任務:
(一) 辦好《思想道德論壇》期刊(雙月刊),註冊刊號:國際刊號ISSN 1997-3624/TTTLE:THINKING AND MORALITY FORUM;刊登本會會員、社會著名學者、知名人士及黨政領導幹部相關研究成果、工作經驗,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傳播中華民族傳統美德。
(二) 積極組織開展各種與人才思想道德研究有關的社會活動、學術研討會、展覽、文化交流、影視作品製作、人才培訓等活動;
(三) 出版相關研究成果專集;
(四) 組織邀請國家著名專家和領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巡查會員單位幫助解決企事業單位發展中存在的熱點、難點問題;向相關組織機構、社會團體或企業組織提供與本會研究成果、項目轉化的相關服務;
(五) 組織評選年度思想道德模範和思想道德優秀單位的活動。
第三章 會員管理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分單位法人會員(團體)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各項方針和政策,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具有較高的思想道德素質的團體或個人;
(二) 在社會具有良好的信譽、熱愛中國的傳統文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的優秀企業,著名院校專家教授、科技學術專家、思想道德模範代表、英模群體、小康建設帶頭人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帶頭人;
(三) 國際知名友好人士及港、澳、台著名社會活動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進行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章程和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社會信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自動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相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給研究會造成不良影響的和經濟損失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有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的權利。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最高管理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研究會領導機構;
(三)審議研究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和人事任免事項;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門主管單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組織發展工作;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定期召開研究會工作會議;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除第二條、第四條外的各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具有很高的組織協調能力和領導能力,熱愛研究會的工作,德才兼備;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和社會上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5年。註: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本會工作人員一律實行聘用制。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贈送、資助;
(三)政府項目資助;
(四)在國家法律、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開展各項社會活動和良好的社會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清楚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1月8日理事會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