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順市紀委安順市監察局關於損害發展環境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損害發展環境行為,是指違反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關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善投資軟環境、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以及中央關於西部大開發的決策和規定,在公務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徇情枉法、搞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不依法履行職責,對經濟社會發展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後果的違紀違法行為。
第四條 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使用已宣布廢止、失效的法律、法規、政策、檔案的;
2、擅自或者越權制發違反中央和省、市關於改善經濟發展環境政策、規定、檔案的;
3、違反招商引資政策,損害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的;
4、行政機關發布有關決定、命令等規範性檔案,或者制定行政措施不按有關規定報請上級機關批准或備案的;
5、繼續執行已經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或擅自、變相增設新的行政審批項目的;
6、不按規定公開行政審批的項目、依據、許可權、收費標準、程式和時限,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7、對合法審批的申請,不依法辦理或不及時辦理的;
8、對法定的收費服務項目,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只收費不提供服務、或只提供部分服務;服務中推銷商品、搭車收費和變相收費的;
9、無法定依據強制服務、管理對象接受有償培訓;或以其他名目收取服務、管理對象費用的;
10、拒不執行中央和省、市關於改革開放及其他有關的政策、檔案,或者變相抵制和反對,不予落實的;
11、按規定實行政務公開的事項不公開,或搞假公開,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12、對合法行政許可、賦予、證明、給付、裁決、救濟、保護等事務不受理,或藉故拖延、推諉、不按規定時限辦理,或人為設定障礙,歧視、刁難服務對象,造成投資者撤資的;
13、有法定依據提請支持、配合、協助的有關事務不支持、不配合、不協助,或者互相推諉、扯皮,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14、對不按法律法規辦事,隨意干預或侵犯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的;
15、擅自在道路、車站、港口或本行政區域邊界設定關卡,阻礙外地產品進入或本地產品運出的;
16、對外地產品或者服務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規定歧視性價格,或實行歧視性收費的;
17、設定歧視性登記、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不依法發布信息,限制、排斥外地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參與招投標活動的;
18、違法違規限制或排斥外地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個人投資或設立分支機構或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的;
19、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長期失察或放任自流,致使當地的商品生產、銷售及其他市場經濟秩序嚴重混亂或存在嚴重隱患的;
20、與違紀違法人員相互勾結,包庇、縱容其違法違紀行為;或為其充當保護傘的;
21、在市場經濟管理活動中發現的違紀違法案件線索不及時查處或不屬於自己職責範圍應向有關部門通報而不及時通報的;應移交而不移交,以罰代管、以罰代法的;或不按工作程式、標準、要求履行職責造成損失的;
22、對各種非法金融行為制止、查處、打擊不力,甚至組織、參與、支持非法金融活動或違反金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干預金融工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23、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和工程建設、技術交易、特許經營權出讓及政府採購事務中,應當進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而不進行的,或不嚴格依照法定程式招投標的,或在招投標活動中虛假招標、串通投標、泄露標底的;
24、擅自採取行政命令、強買強賣、強制有償服務、強攬業務、搭配搭售等方式,搞壟斷經營,妨礙公平競爭,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25、拒不與所辦中介機構脫鉤,或者搞明脫暗不脫,把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轉移或委託給中介機構,搞有償服務或從所管理的中介機構分利的;
26、向中介機構違規收取管理費,或巧立名目向中介機構收取、攤派費用的;
27、在辦理行政許可、審批、登記、認證、裁決等事項時,強行要求接受中介服務,或指定中介機構的;
28、在職黨員、幹部違反規定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在中介機構中兼職(包括榮譽職務)或者兼職取酬,拒不改正的;
29、授意、指使或強迫中介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提供虛假證明,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30、對行業協會、民辦非企業組織以及中介機構疏於監管,以致發生違規操作、弄虛作假、超標收費等,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31、違反企事業單位意願,以廣告、認購、定購、有償新聞及其他形式直接或變相向企事業單位收費牟利,或違規強制企事業單位參加各種評比、研討、培訓等活動及各類學會、協會的;
32、向企事業單位攤派或索要贊助費,或強買強賣產品的;
33、將法定的無償服務變為有償服務,收取諮詢、信息、檢測、樣品檢驗等各種費用的;
34、對法定的減、免、緩及出口退稅等收費、稅收優惠政策不落實,附加條件或要求給予好處才落實的;
35、以各種名義長期無償占用或變相占用企業財產、物品的;
36、無正當理由,隨意到企業檢查,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的;
37、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將本人或親屬應當由個人支出的費用,到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報銷的;
38、沒有法定行政處罰依據,隨意實施行政處罰的;
39、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或違反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40、在委託執法過程中,對受委託者執法行為疏於管理,長期失察,或指使、縱容、暗示、授意受委託者濫施處罰權,或違法與受委託者訂立利益分配協定的;
41、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將收繳的款物據為己有的;
42、擅自實施強制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43、違反罰款規定罰繳不分的;截留、挪用、私分、坐收坐支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的;
44、對已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仍按原定項目或標準收費的;
45、擅自設立、變更行政事業性收費或罰沒範圍、標準的;
46、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沒指標的;
47、違反票據管理規定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的;
48、擅自開設銀行帳戶的;
49、向投資者吃、拿、卡、要,重複收費的;
50、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51、其他應該實行責任追究行為的。
第五條 1、責任追究堅持依法行政、保護投資者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的原則;堅持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2、責任追究視其性質和情節分為:組織處理、紀律處分、追究法律責任。具體方式有:誡勉談話、批評教育、責令檢查和限期改正、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評先選優資格、待崗檢查、調離崗位,責令辭職、解聘、辭退、降職使用、免除職務;黨紀處分、政紀處分;觸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舉報投訴,向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最佳化發展環境投訴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投訴,紀檢監察機關或最佳化發展環境投訴領導小組辦公室受理投訴後,應及時按有關程式處理。
第七條 對第五條中關於“組織處理”按黨員及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程式辦理。也可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或主管單位提出建議。
第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人員實施紀律處分,由其所在單位按黨組織的隸屬關係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及程式辦理。上級紀檢監察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進行查處。
第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所獲取的經濟利益,按有關規定予以收繳;對非經濟利益予以取消;沒有明確規定的,責令退賠或予以收繳;需要賠償的,按《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共安順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安順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