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額保險

不足額保險

不足額保險(Under-insurance)是指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不足額保險的適用效果,我國保險法規定了比例賠償方式。但是契約另外有規定之時,可以不採用上述比例賠償方式。《保險法》第40條第3款規定:“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此處的“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違反禁止不當得利的原則。

名稱

不足額保險

產生原因

不足額保險契約是指保險金額小於保險價值的保險契約。產生不足額保險契約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種:①投保人基於自己的意思或基於保險契約當事人的約定而將保險標的物的部分價值投保。前者如投保人為節省保險費或認為有能力自己承擔 部分損失而自願將一部分危險由自己承擔。後者如在 共同保險中,應 保險人的要求而 自留部分保險;②投保人因沒有正確估計保險標的物的價值而產生的不足額保險;③保險契約訂立後,因保險標的物的市場價格上漲而產生的不足額保險。由於不足額保險契約中規定的 保險金額低於 保險價值,其差額部分的危險投保人並未轉移給 保險人,不足額部分應視為投保人自保。當發生 全損時, 保險人按約定的 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當發生 部分損失時,通常適用比例 分攤原則,即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就損失按比例分攤。在英美等國家多採用“第一危險”的賠償方法,即首先由 保險人在 保險金額的限度內為賠償給付,如果實際的損失超過保險金額,則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超出的部分。

不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

注意事項

在投保財產險時,保戶應當儘量保全保足。保全,指投保 主險的同時,根據需要選擇合適的 附加險;保足,指按財產的實際價值確定相當的 保險金額。

再者,倘若 保險人在條款或契約特約中對賠償方式依然未作明確的規定,那么,在簽訂保險契約時,最好主動提出,與對方作出相關的約定,以免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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