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秦漢時地方守、相向朝廷申報一歲治狀的制度。這一制度隨著集權制加犟而形成,早在戰國時,魏、秦兩國即已實行。秦律的《倉律》中即提到有關縣裡上計的情況。兩漢時,郡國守、相於歲終遣吏赴京師上計。漢律中有《上計律》,是處置上計事務的專門律條。西漢時從郡中派到中央去上計的人為丞或長史,東漢時有專職的上計掾、史。上計時地方向中央呈交計書,或稱為計簿,其內容為郡國一歲中的租賦、刑獄、選舉等情況。郡國上計,一般由皇帝或丞相親自接受計書,漢武帝劉徹曾在甘泉宮和其他地方受計。西漢末到東漢,多由大司徒受計。朝廷根據計簿對守、相進行考核,有功者受賞,有過者受罰。各地所上計書,最後集中到丞相府,由計相把這些計簿存檔保管。東漢時計簿歸尚書掌管。漢代州刺史每年也須向中央上計。各縣於歲末向守、相上計簿,其性質和郡國向京師上計相似。乘計吏送計書到京城之便,地方上把向朝廷申報的其他簿籍或貢奉物品也一併帶去,郡國向中央推舉的孝廉之類人才,也可相隨而行,秦漢時稱這種辦法為“計偕”。地方官上計時常舞弊,武帝時上谷太守郝賢因上計欺謾不實免官。雖然犯者要受重懲,但弄虛作假仍不斷發生。漢宣帝劉詢曾指出當時地方所上的計簿,是虛假不實的具文,他命令御史要加犟對計簿的查對和核實。元帝時,貢禹說有的守、相因有過而企圖逃避法律的裁製,上計時便委使善於作弊者起草計書。利弊
儘管漢代上計制存在不少弊病,但對於從上而下的層層督課,仍起到較大的作用。所謂上計,即由地方行政長官定期向上級呈上計文書,報告地方治理狀況。縣令長於年終將該縣戶口、墾田、錢穀、刑獄狀況等,編制為計簿(亦名“集簿”),呈送郡國。根據屬縣的計簿,郡守國相再編制郡的計簿,上報朝廷。朝廷據此評定地方行政長官的政績。這種考評地方官的方式古已有之。秦漢時已有較完備的制度。漢代並頒布有專門的法規《上計律》。可惜該律早已不存,而今僅見一律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