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杖制度
中國古代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而如今,老人們憑著一張老年證,可以享受到各種優待。而在兩千多年前的漢朝,老年人享受優待的憑證卻是一根拐杖。
武威市博物館有關負責人對記者介紹說,“在武威,王杖簡曾有兩次重大的發現,第一次是1959年在磨嘴子18號墓出土的“王杖十簡”。十簡一出,史學界大為轟動,先後有不少國內外學者,像郭沫若、日本東方文化研究所長大庭修、中科院考古所編輯室人員等都對此進行全面的考釋。但是由於十簡出土時,原有編繩無存、次序混亂,加上原簡抄錄的錯字漏字,致使王杖簡研究的爭論很大。直到1981年在武威第二次發現“王杖詔書令”簡後,才為解決多年來人們爭論的問題提供了可靠的實物資料。
這兩次出土的王杖簡內容豐富,字跡清晰,次第分明,既有尊老養老、高年賜杖的明確命令,也有撫恤鰥寡孤獨廢疾之人的具體法規,它既是我們了解西漢尊老制度的原始依據,更是不可多得的漢隸書法藝術品。
記者在採訪中還了解到,漢代王杖冊簡中規定,當時皇帝要賜給高年老人“王杖”,因為王杖上端安有木雕的鳩鳥,也叫“鳩杖”。鳩杖是皇帝賜給的信物和憑證,如果有人毆辱持杖者就是犯了大逆不道罪,就要被處以死刑。
漢代頒布
漢文帝頒布的《王杖詔書令》:
(1)“年七十以上,人所尊敬也,非首殺傷人,毋告劾也、毋所坐”,即一般不起訴、不判刑。這條是關於老年人犯罪問題,給予老年人法律優待。
(2)“年六十以上”、無子女的鰥、寡老人,如果經商,免除一切捐稅。如社會上有願意領養孤寡老人的,對這些家庭要給以物質幫助。
(3)對孤獨的“盲、珠孺(侏儒)”等殘疾人,“吏毋得擅徵召,獄訟毋得系”,即不得派徭役,也不得抓捕,在法律上給予保護。
(4)對於“夫妻俱毋子男”的“獨寡”家庭,種田、經商不收賦稅,同時還允許經營特種行業,在市場賣酒。
(5)給年七十以上者“賜王杖”。杖長九尺,杖頭以鳩鳥裝飾。鳩杖與朝廷使用的符節一樣,是一種優待憑證和地位標誌。持鳩杖的老者,可“出入官府節第,行馳道中”;經商不收稅;其地位待遇與“六百石”官吏(郡丞、小縣縣長)相同,“入官府不趨,吏民有敢歐辱者,逆不道,棄市”。
再次探索
王杖的形制。1959年甘肅武威磨咀子18號漢墓出土兩枚木質鳩杖,一完一殘。較為完整的一根鳩杖為長1.94米的木竿,圓徑4厘米。竿端以母卯鑲一木鳩。更為重要的是在其中一根鳩杖上纏有記有王杖詔令的竹簡十枚,確證此木鳩杖為漢代王杖無疑。王杖的長度,《續漢書·禮儀志》記為“玉杖長尺”。陳直先生考證為:“《太平御覽》卷七百一十,引本文作玉杖長九尺,知今本《續漢志》脫落‘九’字。漢九尺約合今二米左右,出土王杖長近二米,正合。”[2]此外,1989年甘肅武威旱灘坡也曾出土王杖一件,墓中也伴有記錄王杖詔令的竹簡2枚。杖首鳩鳥完整,作蹲伏狀,張口。通體以白粉塗飾後,再用墨線勾繪,手執握之處較磨咀子王杖更光滑,表明使用時間更長。其實,在1972年該地區就已出土類似的木鳩杖一枚,杖首鳩鳥也“作蹲伏狀,張口含食”,應皆屬王杖。
除甘肅地區外,江蘇連雲港及山東日照等地區也有木鳩杖出土,尤其連雲港已出土三枚。連雲港侍其繇墓出土的鳩杖,表面黑漆並繪以紅色斜線文,頂端插一木鳩。墓主人骨骸經鑑定為男性老年。同地另一鳩杖墓主人霍賀的“骨骼保存完好,牙齒已有殘缺,冠部磨損嚴重,經鑑定年齡已七十以上”。[3]侍其繇、霍賀的墓葬年代為西漢後期,地屬東海郡,與同期尹灣漢簡《集簿》所記70歲授杖也相契合。故此類木鳩杖也應認定為漢代王杖。
從出土的漢代鳩杖實物來看:一、由於時間和地區不同,漢代王杖略有差異,如甘肅所出王杖時間為東漢初期,較為粗糙,而連雲港所出王杖多為西漢後期,且以黑漆杖為主,較為精美。但總的來看,完整的王杖長度都在2米左右,合九尺之制,杖首鳩鳥也都作蹲伏狀,無曲頸回首者,形態相似,故漢代王杖也是有一定的形制;二、從漢畫像石的鳩杖圖來看,各類鳩杖畫像大同小異,與發現的王杖實物也基本吻合;三、發現已出土的漢青銅鳩杖形態差異較大,暫不能武斷推定為漢代王杖。如中山靖王劉勝墓出土的鳩杖,杖首僅為鳩頭,無身,而其他青銅杖首鳩鳥多作曲頸、回首狀,與王杖實物相去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