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道

上海道

上海道,是清朝略高於上海縣、松江府,低於江蘇省的行政區劃。

簡介

上海道為清朝略高於上海縣、松江府,低於江蘇省的行政區劃,其正式名稱是“分巡蘇松太常等地兵備道”。

宣統三年的上海道台衙門
宣統三年的上海道台衙門

上海道員屬重要官員,雖為正四品官,但任滿之後大多都升為正三品按察司(正三品)或從二品布政司,也有直接升至巡撫甚至總督的例子。第一任分巡蘇松太兵備道是浙江仁和人翁藻
自雍正之後,蘇松太道道台衙門設在上海縣城大東門內,占地14畝,今上海黃浦區(原南市區)的巡道街上,興建於1731年(雍正九年),尚有上海道衙門遺址可尋。

沿革

清代在蘇州、松江兩府派設道員始見於順治初年,稱蘇松兵巡道,駐於太倉州。
康熙二年(1663年),隨著常州府的併入,改設分守蘇松常道,移駐蘇州。
此後,該道時撤時設,但與上海縣均無行政上之直接關係。
雍正三年(1725年),鑒於海禁解除以後商船日增,上海地位日趨重要,經江蘇巡撫張楷奏準朝廷,委派設於蘇州的分巡蘇松道兼理江海關,上海縣始在關務上與蘇松道有了直接的聯繫。
雍正八年(1730年),海禁大開,為維持沿海口岸治安,經江蘇巡撫尹繼善奏請,分巡蘇松道加兵備銜移駐上海,上海縣從此在巡道的直接監察之下,該道也因此被稱為“上海道”。由於乾隆元年(1736年)以後清廷將太倉州劃歸該道管轄,該道的正式職始稱為分巡蘇松太兵備道。此外,雍正八年(1730年)置太通道,轄太倉、通州二直隸州,駐崇明縣,乾隆六年(1741年)裁撤。

上海道員的職責

鴉片戰爭以前,上海道員的職責主要有三:
(1)監督地方行政。按照清制,上海道台是監督蘇、松、太兩府一州地方行政的高級長官。凡該地區內的一切政務均應由各衙門逐級上報於道,由道台實施監督,並呈送於省。上海縣地處松江府境內,其政務例由縣上申於府,府上申於道,道報送於省。然而,由於道、縣同城,縣的行政事實上時刻處在道的監督之下。每遇大事,上海知縣即就近請示道台,而上海道台在就近監督縣政的同時也對縣發號施令,直接參與地方的治理,成為實際上的行政上司。
(2)維持地方治安。上海道台雖是文官,但作為分巡道兼兵備道,有權節制地方都司、守備、千總、把總等綠營武職。當地方安寧受到威脅,可移牒所在營汛令其出兵彈壓,甚至親自討剿之。清代上海縣駐有江南提督本標右營所屬營兵,上海道台在必要時可調動軍隊,維持地方治安。
(3)兼理海關。自從雍正年間江蘇巡撫奏請委派蘇松道監收江海關稅鈔以後,上海海關關務即由該道兼理。其所轄海口為吳淞、瀏河、七丫、白茆、徐六涇、福山、黃田、瀾港、黃家港、孟河、任家港、呂四、小海口、石莊、施翹河、新開河、當沙頭、漴闕等18處。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後,清廷雖禁止洋船前往廣州以外的港口貿易,但進出上海港的國內商船並不受此影響。海關道一職仍由上海道兼任,江海關的稅鈔仍由該道監收。

新增職權

鴉片戰爭後,上海道台的上述職責並未改變,但隨著上海的開埠與西方人的東來,清政府又賦予上海道台以更重要的職權。
(1)辦理地方外交。晚清上海是個華洋雜處的開放城市,中外交涉無日不有。為了撫馭外夷,彈壓地方,早在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清廷即責成兩江督撫會同上海道台辦理地方外交,並改蘇州府督糧同知為松江府海防同知,移駐上海,協同處理華洋交涉事件。當時的督撫視辦夷務為畏途,上海的外交實際上由道台主持。第二次鴉片戰爭後,通商口岸開放日多,華洋交涉益見繁劇。根據條約規定,在通商口岸,領事官、署領事官與道台同品;副領事官、署副領事官及翻譯官與知府同品,公務應需,衙署相見,會晤文移,均用平禮。為此,辦理地方外交成了各口岸道員的重要兼職。上海凡有涉外事件,下官照例稟報導台,由道台平行照會外國駐滬領事。租界外人如有事涉及華界,也通常由領事照會道台。其中,最常見的交涉事件有租地造屋、築路建橋、收捐徵稅、案件會審等。為了應付日益增多的涉外事務,光緒二十五年(1899年),上海道特在租界租賃洋商房屋,作為談判交涉之地,稱為“洋務局”。
(2)從事洋務活動。第二次鴉片戰爭後,清政府開始自強新政運動。掌管著中國中心口岸的上海道台,自然成了洋務中人。據史料記載,上海道台不僅奉命主持清政府創辦的最大的軍事企業——江南機器製造總局,而且還擔負著向總理衙門和通商大臣提供各種包括中外新聞紙在內的與外交有關的情報資料的責任。當清政府派遣的外交使團組成以後,上海道署不僅被要求為使團核算出使經費,而且還時而被要求向兩江總督轉交駐外使節發來的函電。

增設機構

上海開埠後,為適應形勢的需要,上海道增設了會丈局、洋務局、會審公廨、巡防保甲局、船捐捕盜局、改過局等辦事機構。
會丈局,土地丈量機構。根據《虎門條約》第七款的規定,在通商口岸“中華地方官員必須與英國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議定於何地方,用何房屋或基地,系準英人租賃”,成為英人在上海開闢租界的法律文本;同時又規定:“英國管事官每年以英人或建屋若干間,或租屋若干所,通報地方官,轉報立案。”即規定英國人在租界內“永租”中國業主土地時,須將租賃土地面積、位置呈報英國領事館,再由領事館統一呈報上海道署備案,土地契約經道署核實認可,蓋上鈐記方能生效。這種土地契約被叫作“道契”。為此,上海道署建立土地丈量機構,光緒十五年(1889年)正式稱“會丈局”,從屬上海縣署,王賓為首任會丈局員。會丈局的主要職權是負責洋務租地事宜。由於租界的道契是一種實際擁有土地的憑證,道契可以抵押或任意轉讓,華商也爭相仿之,稱“華商道契”,於是會丈局的職權擴大到對華界土地的丈量和管理。
洋務局,晚清上海處理涉外事務的機構。上海開埠後,規定涉外事務由上海道負責處理,上海道署內設立專門受理洋務的機構。由於該機構設在南市老城廂的上海道署內,且規定每周辦公二天,對租界的洋商及華商均不方便。光緒中,應各界要求,該機構遷新閘路赫德路(今常德路)海關造冊處正式稱“洋務局”。約在光緒二十六年(1900年)購公共租界靜安寺路戈登路(今南京西路江寧路)二側之地分別建立局址和官員住宅。中華民國成立後,上海道署廢,外交事務由上海軍政府交涉總長擔任,洋務局從此撤銷。
會審公廨,上海道設在租界內的法庭。鹹豐三年(1853年)小刀會起義後,租界當局以“武裝中立”不加入清廷與義軍之戰為名,拒絕清廷捕快進入租界拘捕中國人犯。之後,租界當局不斷侵犯中國對租界內華人的司法權,中國捕快不得進入租界拘捕人犯,租界內的華人也得不到中國司法的保護。上海道力爭取得對租界的司法權。同治三年(1864年),上海領事團議在英美租界設立違警法庭,由工部局推薦裁判員一人,經領事團任命,辦理違警案件。此議遭到上海道及英國領事的反對,鏇由英國領事提議,在英國領事署內設立“洋涇浜北首理事衙門”,由上海道派一名讞員與英國副領事到堂,共同會審。同治七年,上海道與英美領事議定《上海洋涇浜設官會審章程》10款,規定會審公廨是上海道設在租界內的法庭,由上海道代表與英國領事代表組成會審法庭,當華人與華人之間的訴訟時,由上海道代表獨立審判,領事代表旁審;當華人與洋人訴訟時,即由雙方會審,並規定了會審的若干具體細節。但是,在此後的若干年中,英國領事不斷超越職權行事,上海道代表的權力逐漸減小。

會審公廨會審公廨
巡防保甲局。鹹豐十年(1860年),太平軍發動東進,先後攻克鎮江、常州、無錫、蘇州等蘇南浙北之地,並逼近上海。受戰爭影響,數以十萬計的蘇南浙北難民進入上海,上海的治安也陷入極度的困難。同治元年(1862年),上海道發起成立巡防保甲局。該局按城區劃分為東南西北中五局,以中局為總局,城外也以原圖保的政區劃分為十二個分局,組成一個嚴密的防衛和治安體系。光緒中,改原巡防保甲局為總巡局,光緒三十年(1904年),城內各局改組為警察局。
船捐捕盜局為水上警察機構。道光十三年(1833年)漕運改為商船海運。上海開埠後,各國和各地進入上海的商船日益增加,水上航運和安全發生困難。道光末,由上海商船會館聯合山東、寧波等商船同業稟準聯合成立船捐捕盜局,資金由船捐費組成。捐費則由各同業根據船隻的載貨能力確定。船捐捕盜局籌得資金後購置“太平”、“鐵波”兩火輪投入運行。除維持水上航運秩序外,還執行水上打撈和救難。鹹豐八年(1858年)以商辦不力而改為官辦,同治九年(1870年)後,由於火輪的大量出現,木帆船航運和經營日顯蕭條,船主無法及時交付費用,使該局的活動能力下降,光緒十一年(1885年)後取消商船交費,費用由上海道撥款維持,宣統元年(1909年)復又改為商辦,宣統三年(1911年)裁撤。
改過局,光緒二十年(1894年)上海道劉麒祥參照江蘇省的同類法案奏準建立。並另定《改過局章程》十條,主要收留怙惡不悛、橫行鬧事的地痞流氓,同時也關押被判刑的輕犯。地址在九畝地(今露香園路一帶),有關押所二百餘間,最多時關押人犯千餘人。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