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概況
性 質:
上海市食品添加劑行業協會SHANGHAI FOOD additive TRADE ASSOCIATION(縮寫:SFATA),成立於2004年1月16日,為本市食品添加劑行業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現有各種所有制會員單位近百家。會員單位的產品已遍布食品添加劑各門類,其中香精香料產值占全國50%以上,處於全國領先地位。
宗 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左右,更好地為食品添加劑行業服務,為會員單位服務,以促進上海地區食品添加劑事業的健康持久協調地發展。
業務 範圍:
行業調研,技術培訓,編輯出版,會展招商,產品推廣,中介諮詢服務,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轉移或者委託承擔的行業評估論證,技能資質考核,行業統計,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的制定智慧型,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協會定期出版“食品添加劑簡訊”,向會員單位介紹行業動態、提供各類信息、並不定期為會員單位舉辦各類培訓活動.
協會章程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上海市食品添加劑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Shanghai Food Additive Trad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FATA。
第二條 本協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組建,是由上海市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套用、服務及科研、教育等活動的相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它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的行業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積極圍繞政府的中心任務開展工作,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更好地為政府部門服務,為食品添加劑行業服務,為食品添加劑生產、套用、經銷、科研、教育等單位服務,以促進上海食品添加劑事業的健康、持久、協調發展;為在新時期促進上海地區食品添加劑工業乃至食品工業的快速、有序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行業業務主管部門是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登記主管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一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本會的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關於食品添加劑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促進企業提高國內外市場競爭力;
二收集、整理國內外食品添加劑行業的技術、管理、市場等方面的信息,並辦好刊物向會員傳遞;
三組織拓展發展市場信息,推行行業產品;
四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五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
六制訂行業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式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
七制訂並監督執行本行業行規行約,恪守誠信原則,對違反行規行約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對違法經營的企業,建議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八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轉移或者委託本協會承擔的行業評估論證,技能資質考核,行業統計調查,行業發展規則和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等職能。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一業務範圍:行業調研、技術培訓、編輯出版會展招商、產品推廣、中介諮詢服務,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等。
二活動原則:
⑴本會按照標準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⑵本會開展活動,誠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和其它單位及個人的利益;
⑶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⑷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守民主辦會、自主辦會的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營自籌,工作自主。
第二章 會員
第八條本協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本市經營執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它經濟組織,與本行業相關的事業單位;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自願提出入會申請。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協會理事會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服從行規行約,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資料和經驗,為行業撰寫論文等。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二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三分之二與會者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五 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和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八 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付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十一)制定協會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
(十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理事和會員一樣均是團體會員單位。會長單位的法人代表或企業委派的主要負責人任行業協會的會長兼法定代表人。
行業協會的會長兼法定代表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二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 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再報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和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任職四年,會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再報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和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兼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一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必須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過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和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審查同意之日起在30日內,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和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和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和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