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解讀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職責第五條 委託生產食品的規定第十九條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法律責任第五十四條

作品目錄

第一部分 導讀
關於《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草案)》的說明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關於《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草案)》的審議意見報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於《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於《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報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於《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草案)》(修改二稿)修改情況的報告
第二部分《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條文解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與依據
第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職責
第四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職責
第五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協調配合的要求
第六條 食品行業協會的職責
第七條 食品安全宣傳與輿論監督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能力建設
第九條 風險監測計畫的制定與實施和信息報送
第十條 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與評估結果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與企業標準
第十二條 食品進貨採購查驗記錄製度
第十三條 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與餐飲具要求
第十四條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的標註與回收、過期食品的處理
第十六條 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食品從業人員培訓與考核
第十八條 委託生產食品的規定
第十九條 食品的貯存與運輸的規定
第二十條 散裝食品包裝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與處置
第二十二條 食品安全事故的防範、處置與報告
第二十三條 不合格食品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條 重大公共活動的食品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條 食品質量安全責任保險
第三章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
第一節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質監、小作坊的職責
第二十七條 小作坊食品目錄管理
第二十八條 小作坊生產加工條件
第二十九條 小作坊準許制度
第三十條 小作坊的生產要求
第三十一條 小作坊進貨索證索票及出廠銷售記錄
第三十二條 小作坊生產食品的標籤
第二節 食品攤販
第三十三條 食品攤販區域規劃和信息登記
第三十四條 食品攤販經營的衛生條件
第三十五條 食品攤販經營過程的要求
第三十六條 食品攤販索證索票要求
第三十七條 食品攤販銷售食品的基本要求與禁止經營的品種
第三十八條 食品攤販監管部門的職責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食品安全年度監管計畫與抽樣檢驗
第四十條 加強監管檢查要求
第四十一條 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四十二條 現場制售食品的監管職責
第四十三條 無證無照食品生產經營行為的查處
第四十四條 食品與產品生產企業停產報告與恢復生產
第四十五條 學校周邊食品安全的監管
第四十六條 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與處理
第四十七條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
第四十八條 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移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法律責任的指引條款
第五十條 違反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食品添加劑管理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委託生產食品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小作坊準許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小作坊違反生產活動要求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小作坊違反進貨、銷售記錄和標籤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生產企業停產報告和恢復生產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食品貨值金額不清的處罰決定
第六十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法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
第六十二條 法律施行日期
第三部分 附錄
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上海市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餐廚廢棄油脂從嚴監管整治工作的實施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工作的實施意見
上海市食品攤販經營暫行管理辦法(草案)
上海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證發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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