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電視劇製作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視劇製作的管理,繁榮電視劇創作,提高電視劇質量,根據國務院《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電視劇是指採用電子攝錄手段製作的具有故事情節、向社會播放或者公開出版的下列電視節目:
(一)電視單本劇、電視連續劇、電視系列劇;
(二)電視小說、電視短劇、電視報導劇等。
第三條 凡在本市範圍內製作電視劇,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上海市廣播電影電視局(以下簡稱市廣電局)是本市電視劇製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影視音像管理處(以下稱市影視音像管理處)負責電視劇製作的具體管理。
文化、新聞出版、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廣播電影電視部門做好電視劇製作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電視劇製作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必須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禁止製作內容反動、淫穢、色情、渲染兇殺暴力、宣揚封建迷信的電視劇。
第六條 製作電視劇的單位必須持有電視劇製作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許可證分長期許可證和臨時許可證。無許可證的一律不得從事電視劇製作。
長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持證單位在許可證期滿後需要繼續製作電視劇的,應當在期滿前1個月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領新證。
臨時許可證按1部(包括系列集、連續集)1證的原則核發,僅限於所批准的電視劇在製作期間有效,對製作其他電視劇無效。
禁止個人製作電視劇。
第七條 申請製作電視劇的單位,必須按下列規定辦理許可證申領手續:
(一)從事長期製作電視劇的單位,經其市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向市影視音像管理處提出申請,由市廣電局審核批准並發給長期許可證。
(二)從事臨時製作電視劇的單位,向市影視音像管理處提出申請,由市廣電局審核批准並發給臨時許可證。
第八條 申請長期製作電視劇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專業宣傳、文藝單位;
(二)有獨立攝製電視劇的專業創作隊伍,其中編輯、導演、攝像、錄像等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初級以上文藝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曾參與3部以上在省級以上電視台播出的電視劇的攝製;
(三)有同時攝製2部以上電視劇所需的自備成套專用設備;
(四)有用於攝製電視劇的專項資金。
第九條 申請臨時製作電視劇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專業宣傳、文藝單位;
(二)有區、縣宣傳工作主管部門審查通過的電視劇劇本;
(三)有製作該電視劇所必需的主要演職人員;
(四)有製作該電視劇所必需的專用設備和專用資金;
(五)有獨立的銀行帳戶;
(六)與其他單位合作攝製電視劇的,應當提供合作攝製契約。
第十條 申請許可證的單位,必須在電視劇攝製前提出申請,攝製期間或者攝製完成後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持長期許可證的單位與非持證單位合作攝製電視劇,應當簽訂合作攝製契約。其中編輯、導演、攝像、錄像、劇務人員應當以持證單位為主。
第十二條 許可證不得塗改、轉讓、租借。
第十三條 本市電視劇題材、選題的協調平衡工作,由市電視劇製作協調領導小組負責。電視劇的創作規劃、劇目選題和成品帶質量方面的管理,文化、新聞出版系統的單位由市文化局、市新聞出版局分別負責,廣播電影電視系統或者其他系統的單位由市廣電局負責。
第十四條 採取贊助性廣告形式進行電視劇製作的,應當按本市文化藝術領域贊助性廣告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電視劇片頭或者上下集之間製作廣告節目的,應當按國家和本市廣告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電視劇攝製完成後,持有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電視劇錄像帶送其市級主管部門或者區、縣宣傳工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15天內,將電視劇錄像帶1部報送市電視劇製作協調領導小組備案;並填寫電視劇製作情況表,報送市影視音像管理處。
第十六條 電視台(包括有線電視台,下同)和音像出版單位只能播放、出版持有許可證的單位製作的電視劇;無許可證單位製作的電視劇一律不得播放、出版。
播放或者出版的電視劇,片首及片尾須標有電視劇許可證編號。
第十七條 外省市單位來本市攝製電視劇,應當持有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管理部門頒發的許可證,並接受本市音像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無許可證的,本市單位不予接待。
第十八條 本市音像出版單位出版外省市持有許可證的單位製作的電視劇,必須經其市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出版後15天內應當將該電視劇錄像帶1部報送市電視劇製作協調領導小組備案。
第十九條 市影視音像管理處有權對電視劇攝製過程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市影視音像管理處應當收回許可證:
(一)因情況發生變化而不再具備製作電視劇條件的;
(二)領取長期許可證後,在有效期內連續6個月不攝製的;
(三)領取臨時許可證後在批准的製作期間內不攝製的。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由市廣電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製作內容反動、淫穢、色情、渲染兇殺暴力、宣揚封建迷信的電視劇的,責令停止製作、播放和出版,收繳其完成片,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二)對無證製作電視劇的,責令停止製作,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和完成片,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電視台播放無許可證的單位製作的電視劇的,責令停止播放,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四)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無許可證的單位製作的電視劇的,責令停止出版,並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轉讓或者租借許可證給其他單位、個人製作電視劇的,責令停止製作,並可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廣電局可以將本規定賦予的行政處罰權,委託市影視音像管理處行使。
製作電視劇違反廣告管理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 凡拒絕、阻礙廣播電影電視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收繳罰沒款,必須開具市財政局統一印製的罰沒財物收據。
罰沒收入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二十三條 被吊銷許可證的單位,從被吊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申領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廣電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199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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