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菸草學會

上海市菸草學會是從事菸草事業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經濟管理工作者的全市性學術團體,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掛靠上海市菸草專賣局、上海菸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1986年2月28日,理事會每四年換屆一次。

簡介

上海市煙草學會是從事菸草事業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經濟管理工作者的全市性學術團體,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掛靠上海市菸草專賣局、上海菸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1986年2月28日,理事會每四年換屆一次。1991年5月7日由上海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為社團法人。
上海市菸草學會初建時,屬上海市第一輕工業協會領導,1988年8月經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批准,改為該會領導下的市一級學會組織,同時受掛靠單位的領導,業務上受中國菸草學會的指導。
菸草學會成立時有23個單位參加(其中團體會員13個),會員305人。到第五屆,個人會員達到1330人,團體會員數擴大到44。個人會員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占17%,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占70%。其中大專以上學歷1242人,碩士、博士44人。
學會作為市級民眾學術團體,通過每年組織開展各類學術活動、科普宣傳和舉辦座談會、茶話會、聯誼會、參觀等活動,發揮著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民眾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成為“科技工作者之家”。近年來學會配合行業生產經營和改革發展,學術活動日趨活躍;科普宣傳力度不斷加強;論文徵集與評審日益規範;《上海菸草志》編修和上海地區菸草文物徵集工作有序推進;與兄弟學(協)會的聯繫、協作不斷加強。學會刊物《上海煙業》(季刊)多次在全國菸草行業期刊評比中獲獎;科技諮詢服務為兄弟企業排憂解難,並獲得科協系統獎項。在實施行業人才建設戰略中,學會積極提供平台,向上海市科協、中國菸草學會“人才庫”推薦行業優秀科技人才。學會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三服務一加強”的辦會方向,堅持為行業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的宗旨,在促進行業科技進步與技術創新 方面發揮著特殊作用,成為行政部門職能的補充與延伸。在上海市科協系統的星級學會評估活動中,2001年被評為一星級學會,2003年至今均被評為二星級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上海市菸草學會,英文譯名:SHANGHAI TOBACCO SOCIETY,縮寫:STS。
第二條 上海市菸草學會是由上海市菸草科學技術工作者和與菸草事業有關的單位、團體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全市性非營利性具有法人地位的學術性社會團體,是推動上海菸草科技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 上海市菸草學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團結和組織菸草學會會員,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樹立科學發展觀,堅持科技創新,堅持"為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服務;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文化素質服務;加強自身建設,提高服務能力"的工作定位,堅持民眾性、學術性、自主性、民主性和創新性的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新"的風尚,圍繞上海菸草行業的改革與發展開展各項活動。積極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科學技術的交流、普及和推廣,促進科學技術和經濟的結合,促進菸草科技人才的成長與提高,努力發揮菸草學會在上海菸草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條 上海市菸草學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同時接受中國菸草學會的業務指導,掛靠上海市菸草專賣局、上海菸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市菸草學會的業務活動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上級有關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上海市菸草學會常設機構地址:上海市長陽路717號,郵編:200082。
第二章主要任務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上海市菸草學會的主要任務:圍繞上海菸草行業改革與發展、菸草科技和相關領域開展以下活動。
(一)結合上海菸草行業的重點工作,研究、探討行業的重大學術問題,組織開展專題交流活動。
(二)開展民間科技合作,發展與菸草行業有關的國內外科技團體和科技人員的合作交流。
(三)普及菸草科學知識,加強與有關部門聯繫,共同開展菸草科學技術的普及推廣工作,傳播先進生產技術和管理經驗。
(四)開展菸草行業的科技諮詢服務,接受委託,參與對科技項目認證、評估、成果鑑定,並提供技術開發、技術培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五)協同有關部門,積極參與培養專業人才,不斷提高科學技術人員、經濟管理人員和職工的專業技術水平、科學文化素質。
(六)編輯出版《上海煙業》刊物和菸草書籍,搞好學會網站建設,組織翻譯和介紹國內外與菸草行業有關的學術和科技文獻。
(七)及時反映會員和科技人員的建議和呼聲,維護其合法權益。
(八)表彰、獎勵有貢獻的團體會員和優秀個人會員。
(九)完成中國菸草學會、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和上海市菸草專賣局、上海菸草(集團)公司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七條 上海市菸草學會的業務範圍:學術交流、科學普及、科技諮詢、技術培訓、刊物出版、網站管理等。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 上海市菸草學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上海市菸草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上海市菸草學會章程。
(二)在菸草及相關領域內工作。
(三)自願申請加入。
個人會員:
(1)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於中級以上技術職務、高級職業資格,並有實踐工作經驗與一定學術水平者;
(2)大專畢業後工作五年、本科畢業後工作三年、碩士以上學位工作一年且在專業上具有一定影響者;
(3)非高等院校畢業或雖無中、高級技術職稱,但有較高學術水平且在業務中能發揮帶頭和骨幹作用者。
單位會員:
與菸草行業有關、有學術帶頭人、擁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願意參加上海市菸草學會有關活動並積極支持相關工作的科研院所、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個人入會由本人提交申請書,並有一名會員介紹和所在單位同意,單位入會由單位法定代表人申請。
(二)由學會辦公室進行初審後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或授權機構批准。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在上海市菸草學會中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上海市菸草學會工作有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根據上海市菸草學會安排,參加相關活動權。
(4)獲得上海市菸草學會有關刊物和學術資料的優先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二)單位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優先向上海市菸草學會提出並獲得從事科學技術活動的必要支持和幫助。
(2)優先取得上海市菸草學會的有關刊物和學術資料。
(3)享有個人會員的同等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個人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上海市菸草學會章程。
(2)維護上海市菸草學會的合法權益。
(3)執行上海市菸草學會的決議,完成委託或交辦的工作。
(4)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參加學術活動。
(5)向上海市菸草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單位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組織學術研討並經常向上海市菸草學會通報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2)資助上海市菸草學會活動經費或為有關活動提供幫助。
(3)完成上海市菸草學會委託或交辦的任務,協助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諮詢活動。
(4)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上海市菸草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或兩年不繳納會費,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十五條 上海市菸草學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上海市菸草學會的負責人指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七條 上海市菸草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會員代表人數應不低於會員總數的百分之十。
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上海市菸草學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四年,到期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理事一般不超過三屆。理事會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經理事會決定並報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二十條 理事的產生
(一)理事應通過充分醞釀、民主協商產生候選人,候選人人數的80%應由學會各專業委員會(專業學組)組織會員推薦,20%的候選人由理事會協商推薦。候選人須徵得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後,採用無記名等額或差額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參加選舉的會員人數須超過應到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二,當選者得票數須超過實到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
(二)理事應由學術上有成就,能參加學會實際工作的專家、學者以及熱心和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有關學科研究的科技和管理人員組成,並體現老、中、青相結合的原則。當選理事需報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批覆同意。
(三)理事的更新應不少於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上海市菸草學會負責人。
(三)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四)審批、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討論、決定上海市菸草學會的工作方針、主要任務等重大事宜。
(六)領導上海市菸草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開展獎勵和表彰活動。
(八)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九)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上海市菸草學會設常務理事會,作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且為單數。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一、三、四、五、六、七、九、十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可聘請對發展菸草事業作出重大貢獻或具有一定影響和威望的知名人士、專家學者、領導幹部為上海市菸草學會顧問。顧問參與學會重要活動,提供諮詢建議。顧問年齡一般不超過80周歲。
第二十五條 上海市菸草學會理事長為上海市菸草學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上海市菸草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上海市菸草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上海市菸草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向理事長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上海市菸草學會設學會辦公室、《上海煙業》編輯部、科技諮詢服務部、學會網站等辦事機構,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上海市菸草學會的學術活動組織為各專業委員會及專業學組。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上海市菸草學會經費來源:
(一)掛靠單位撥款。
(二)會費。
(三)有關單位和部門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上海市菸草學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上海市菸草學會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進行嚴格的財務管理,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上海市菸草學會配備兼、專職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上海市菸草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稅務、會計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上海市菸草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上海市菸草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上海市菸草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和醫療保險等由掛靠單位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上海市菸草學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宗旨的。
(二)發生分立、合併的。
(三)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八條 上海市菸草學會終止應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三十九條 上海市菸草學會終止前,應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上海市菸草學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上海市菸草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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