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

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簡稱上海市科協)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民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上海市推動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

基本信息

概況

由1950年成立的中華全國自然科學專門學會聯合會上海分會和上海市科學技術普及協會於1958年11月合併建立。現有學會、協會、研究會184個,會員15.9萬餘人。組織網路還包括全市18個區縣科協和100餘個園區科協、企業科協、行業科協和大專院校科協。在全市288個鄉鎮、街道建有科協或科普協會。

宗旨

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和動員科學技術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市戰略、人才強市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倡導科學道德,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提高公民科學素質服務,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為推動上海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任務

1.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促進學科間的聯繫和滲透,促進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結合,推動自主創新。
2.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為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全面提升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作貢獻。
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捍衛科學尊嚴,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教育活動,提高公民科學素質。
4.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學術道德建設和學風建設,創造健康的學術氛圍。
5.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制定和有關事務的政治協商、科學決策、民主監督工作。
6.表彰獎勵優秀科學技術工作者,舉薦人才。
7.開展科學論證、諮詢服務,提出政策建議,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積極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鑑定,參與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認證等任務。
8.開展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促進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發展同國外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9.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10.興辦符合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11.對授權管理的市級學會、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履行業務主管單位的管理、監督職責。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民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上海市委員會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本市推動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二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和動員科學技術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市戰略、人才強市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倡導科學道德,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提高公民科學素質服務,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為推動上海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第三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地方組織,業務上接受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指導。
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由市級學會、協會、研究會(以下學會、協會、研究會簡稱學會)和區、縣科學技術協會及基層組織等組成。
第四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和本市科學技術工作方針政策,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第五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科學技術交流,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促進學科間的聯繫和滲透,促進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結合,推動自主創新。
第七條 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為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全面提升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作貢獻。
第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捍衛科學尊嚴,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教育活動,提高公民科學素質。
第九條 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促進學術道德建設和學風建設,創造健康的學術氛圍。
第十條 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制定和有關事務的政治協商、科學決策、民主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 表彰獎勵優秀科學技術工作者,舉薦人才。
第十二條 開展科學論證、諮詢服務,提出政策建議,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積極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鑑定,參與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認證等任務。
第十三條 開展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促進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發展同國外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四條 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十五條 興辦符合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第十六條 對授權管理的市級學會、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履行業務主管單位的管理、監督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七條 市級學會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及區、縣科學技術協會發展團體會員。基層組織發展個人會員。
第十八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和權利: 
團體會員的義務:遵守本實施細則,執行科學技術協會的決議和決定,開展符合實施細則規定的各項活動;
團體會員的權利:推選代表參加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參加科學技術協會的活動,對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並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基層組織規定個人會員的義務和權利。
第四章 領導機構
第二十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和它選舉產生的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機構。
第二十一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召集。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二十二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及產生辦法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其代表經市級學會和區、縣科學技術協會及有關方面民主協商,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和批准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實施細則; 
四、選舉產生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
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各組成團體推選和常務委員會協商推薦產生,其中協商推薦的委員候選人數不超過候選人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因故不能履行職責者,由原推選單位提出,經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可以變更。
第二十五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
三、審議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年度工作報告;
四、討論並決定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年度工作任務; 
五、對發展科學技術事業和對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作出重要貢獻的優秀科學家、專家,授予“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榮譽委員”的榮譽稱號;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貫徹執行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的決議,領導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季度舉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託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七條 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駐會副主席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主席、副主席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推選秘書長一人,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正副主席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設定若干工作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協助審議需經常務委員會審定的有關事項。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聘請有關方面的負責人為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顧問。
第五章 市級學會
第三十一條 加入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市級學會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由從事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工程技術及其相關學科的科學技術工作者為主體,以促進科學技術發展和普及為宗旨的學術性或科普性的全市性社會團體;
二、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依法登記;
三、承認本實施細則;
四、有學術帶頭人和相當數量的會員,並在本市具有廣泛的代表性;
五、不與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所屬市級學會相重複;
六、能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和科學普及等活動;
七、有經費來源和健全的辦事機構。
第三十二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學會,向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申請,經常務委員會批准,即為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業務上接受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領導。
第三十三條 市級學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舉行一次,討論並決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和批准學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制定、修改章程,選舉新的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 市級學會辦事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五條 市級學會需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實施細則;
二、執行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決議,承擔並完成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委託的任務;
三、向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報告年度工作計畫、總結和統計報表等;
四、繳納會費。
第三十六條 市級學會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代表參加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和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 
二、對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三、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實施細則的範圍內制定各自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四、按有關規定向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申請專項活動經費,享受本會企事業單位的優惠服務; 
五、有退出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的自由。
第三十七條 市級學會的個人會員應以本學科(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職稱的科學技術人員為主體。有條件的市級學會經理事會同意可以吸收學生會員和高級(資深)會員。 
第三十八條 市級學會若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嚴重違反本實施細則,不按其團體宗旨開展活動,經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給予警告、限期整頓、除名等處罰。
第六章 區、縣科學技術協會
第三十九條 區、縣科學技術協會受所在區、縣黨委領導,業務上受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指導。區、縣科學技術協會依照本實施細則執行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決議,並選舉代表參加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和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
第四十條 區、縣科學技術協會由區、縣級學會和街道、鄉鎮科學技術協會(科學技術普及協會)等基層組織組成。
第七章 基層組織
第四十一條 科學技術工作者集中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建立的基層單位科學技術協會,受所在單位黨委領導,業務上受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或所在區、縣科學技術協會指導。
鄉鎮科學技術協會(科學技術普及協會)聯繫指導農村專業技術協會。
第四十二條 主要任務: 
一、開展社會化科學技術普及活動,引導人民民眾崇尚科學,抵制迷信,移風易俗,破除陋習,倡導科學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節約的消費模式,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二、組織和動員科學技術工作者積極參加學術交流和科學技術普及活動,促進講科學、愛科學、學科學、用科學社會風尚的形成與發展; 
三、開展農村實用技術培訓和推廣,引導農民樹立科學發展理念,培養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促進社會主義新郊區新農村建設; 
四、開展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科學技術活動,促進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促進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層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其生活和工作條件的改善。
第八章 工作人員
第四十三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和區、縣科學技術協會機關對其工作人員按國家及上海市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四條 學會對其工作人員由理事會按有關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五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和區、縣科學技術協會興辦的事業和企業單位對其工作人員按國家及上海市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六條 工作人員應熱愛本職工作,樹立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的思想,應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專業知識、較強的組織和社會活動能力。
第四十七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及其所屬學會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養和教育,有計畫有組織地開展培訓工作,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
第九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四十八條 經費來源:
一、 財政撥款; 
二、 捐贈; 
三、 資助;
四、 會費;
五、 企業和事業收入; 
六、 其他收入。
第四十九條 建立學術交流、科學技術普及和獎勵等專項基金。
第五十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及其所屬學會要建立常務委員會或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管理體制及年度財務報告制度。
第五十一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及其組成成員的資產及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撥給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及其組成成員興辦的企業和事業的資產隸屬關係不得隨意改變。
附則
第五十二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簡稱上海市科協。其英文全稱為:SHANGHA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縮寫為SAST。
第五十三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市級學會組織通則。
第五十四條 區、縣科學技術協會,基層組織可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各自的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解釋權屬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
第五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經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章程》同時終止。

理事會

第一屆理事會

主 席:

劉季平 蘇步青
副主席:

任鴻雋 蘇步青 李國豪 黃家駟 舒 文 程孝剛 盧於道 顧訓萬 李時莊 江征帆 王辛南
朱 彪 
書 記:

李時莊 高孝沖 許 侃 徐 鳴 江澎濤 李 耳 
顧 問:
丁 瑜 賀劍釗

第二屆理事會

主 席
李國豪
副 主 席:(按姓氏筆劃為序)
江征帆 談家楨 李時莊 乾福熹 盧於道 石美鑫 馮德培 蔡祖泉 張香桐 王辛南 陳念貽
高孝沖
秘 書 長:(按姓氏筆劃為序)
汪 琪 高孝沖 范崇惠
註:
1982年3月後高孝沖免兼秘書長。
副秘書長:(按姓氏筆劃為序)
戈悅寬 許 侃 李敦厚 楊 逸 高文剛 胡翠鑫

第三屆理事會

主 席:

謝希德
副 主 席(按姓氏筆劃為序):
乾福熹 王乃粒 石美鑫 劉 吉 楊 槱 何成武 陳念貽 林志寬 胡嘉福 范崇惠 黃宏嘉 
蔡祖泉
秘 書 長:
林志寬
副秘書長:

高文剛 李敦厚 張仲修 戴傳兆

第四屆理事會

主 席:
 翁史烈
副 主 席 (按姓氏筆劃為序):

乾福熹 王亞輝 華中一 劉維德 湯釗猷 何成武 沈國雄 林志寬 范崇惠 胡嘉福 徐正泰
黃宏嘉 黃錦發

第五屆理事會

主 席:
楊福家
副 主 席(按姓氏筆劃為序):
馬在田 王育竹 王祿寧 湯釗猷 劉海濤 呂啟東 汪樹俊 沈國雄 吳建屏 陳勇福 張景雲
陸德純 林志寬 姚錫棠 席裕庚 夏麗卿 錢雪元 盛子寅
顧 問:(按姓氏筆畫為序)
任連友 張 鰲 鄭令德 施德榮 徐志毅 程靜萍 蔡哲人

第六屆理事會

主 席:

葉叔華 副 主 席:(按姓氏筆畫為序)  於 晨 劉海濤 湯章城 李大潛 李逸平 吳啟迪 吳建屏 沈成孝 張景雲 陳 竺 陳積芳 
陳勇福 宓麒廷 俞新天 夏麗卿 錢雪元 席裕庚 潘 政 潘迎捷 
註:
2000年7月12日,免去錢雪元同志市科協六屆副主席職務。
2001年4月6日,免去劉海濤同志市科協六屆副主席職務。
2001年7月20日,免去陳勇福、李逸平市科協六屆副主席職務。
顧 問:(按姓氏筆畫為序)
任連友 張 鰲 鄭令德 施德榮 徐志毅 程靜萍 蔡哲人

第七屆理事會

主 席:
沈文慶 
副主席:(按姓氏筆畫為序)
於 晨 左學金 孫正心 朱能鴻 吳啟迪 張維華 李大潛 楊秉輝 陳凱先 陳積芳 徐樂江
龔惠興 謝繩武 潘迎捷 潘 政

第八屆理事會

主 席:(1名)
沈文慶 
副 主 席:(18名,按姓氏筆畫為序)
丁文江 萬 鋼 王智勇 包起帆 左學金 華仁長 孫正心 孫晉良 朱能鴻 江歡成 何積豐
陳凱先 俞 濤 高小玫 徐樂江 桂永浩 曹振全 謝繩武
顧 問:(14名,按姓氏筆畫為序)
丁 浩 方國平 石覺敏 孫力軍 張成鈞 沈曉明 陳 皓 俞國生 施興忠 施南昌 徐美華 
曹 暉 蔣應時 傅新華

第九屆理事會

主 席:(1名)
陳凱先 

副 主 席:(20名,按姓氏筆畫為序)

丁文江 王小明 王建宇 王智勇 包起帆 朱芝松 孫晉良 孫穎浩 李虹鳴
何積豐 張維華 陸 檁 金東寒 鈕曉鳴 俞 濤 桂永浩 高小玫 曹振全
蔣昌俊 褚君浩

顧 問:(17名,按姓氏筆畫為序)

於 晨 馬 靜 田春華 呂勇明 華 源 劉嘉音 壽子琪 李宣海 陳克宏
范宇飛 周 亞 俞國生 秦 雲 袁建國 徐美華 蔣應時 薛明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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