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汽車維修行業協會

上海市汽車維修行業協會,成立於 2005 年 12 月,為本市汽車維修行業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系統、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上海市汽車維修行業協會,成立於 2005 年 12 月,為本市汽車維修行業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系統、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現有會員單位 386 家。其中,汽修企業 366 家;汽車綜合檢測站 20 家;國營企業 94 家;民營企業 41 家;中外合資企業 7 家;股份制企業 244 家;副會長單位 14 家;理事單位 34 家。協會會長單位的年營業收入約達 26 億元。
協會宗旨
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本市汽車維修行業發展提供服務。
協會業務和服務範圍
宣傳貫徹國家和本市有關汽車維修、檢測行業政策和法規;接受政府委託和授權,參與企業經營資質預審,企業質量信譽考評,行業標準、服務規範和發展規劃制訂;指導和協調行業價格等;承擔行業技術諮詢服務、組織從業人員培訓、構建誠信機制、發布行業信息和公信證明、調解經濟活動中發生的爭議和糾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代表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或政府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建議;制定行規行約,開展自律活動。
會長:劉世才(上海交運集團公司董事長) 
副會長兼秘書長:劉筱衡
協會地址:新村路 50 弄4號 206 室 郵編: 200065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汽車維修行業協會;英文譯名: Shanghai Automobi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Trade Association,縮寫: SAMRA 。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的規定依法組建,由本市從事汽車維修及其相關的經濟組織和專業院校、科研機構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的行業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為基本職能,在本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本市汽車維修事業的發展提供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會同時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汽車維修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規章。
(二)收集、整理國內外汽車維修行業的技術、管理、市場等信息,辦好會報和網站,編輯有關行業資料。
(三)組織行業培訓、技木諮詢、信息交流,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或者服務。
(四)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五)對行業發展方向、行業政策、科技進步和市場的培育與發展等進行調查研究,組織研討,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和建議,為行業與企業提供經濟、政策信息和研究成果。
(六)制訂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式,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七)制訂本行業的行規行約,組織各種行業誠信服務活動,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對違法經營的企業,建議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八)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轉移或者委託本會承擔的行業資質準入預審、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行業服務規範、技術標準制訂等事項。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規範、行業調研,技術培訓、編輯出版、會展招商、產品推介、諮詢服務、國內外行業信息與技術交流等。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即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是單位會員,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依法設立的汽車維修及其相關的經濟組織和專業院校、科研機構;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入會的有關證書、銅牌。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 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 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四) 維護本會聲譽;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當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拒不履行義務,損害本會聲譽的,本會可以視情給予警告、批評,並責其糾正。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審查,並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與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定本年度工作計畫和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以隨時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送行業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
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二條。
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應當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任免建議,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五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審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內,報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核准後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和程式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因完成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本會在行業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 2010年 3月25 日本會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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