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上海市租賃行業協會成立於一九九九年四月,政府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商務委,協會是由從事租賃業的企業、生產機械設備企業、流通企業和銀行、保險、擔保公司等自願組成的跨系統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行業性民眾團體組織。
協會的宗旨: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法規,發揮企業和政府、企業和社會的橋樑紐帶作用。反映和研究租賃業經營管理中的新問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增強本市租賃企業的自律管理,促進租賃業的健康發展。協會為會員提供代理培訓、資信調查、信息服務、市場調查、項目諮詢、業務推廣、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或服務。
本協會目前有會員單位105家,主要成員包括中航工業集團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上海電氣租賃有限公司、交銀金融租賃有限責任公司、招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上海融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安吉租賃有限公司、上海米源實業有限公司、恆信金融租賃有限公司、遠東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復盛實業(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安達特種貨櫃租賃有限公司、上海名宏商用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廣友租賃(上海)有限公司、歐力士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上海神森吊車租賃有限公司、赫茲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揚子江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交通銀行上海分行、上海佳泰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北京市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等國有企業、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企業、民營企業等。
租賃種類有飛機、船舶、軌道交通、基礎設施、建築機械、大型機電設備、汽車、房屋、辦公用品、通訊器材、商務會展用品等融資租賃以及經營租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租賃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Leasing Trade Association, 縮寫SLT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為本市租賃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法規,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反映和研究租賃業經營管理中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增強企業的自律管理,促進租賃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研究制定行業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規範,交流推廣先進經驗,推動全行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不斷提高。
(二)蒐集和整理全行業基礎資料,對行業發展戰略、體制改革、技術進步等情況進行調研,針對存在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三)制定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式,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承租方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是爭議事項進行協調。
(四)促進和發展行業內外之間的交流和橫向聯繫,開展與國內外相關行業組織的交往與合作。
(五)收集、整理國內外租賃行業的市場信息,並辦好刊物向會員傳遞。
(六)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轉移或者委託本協會承擔的其他事項和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七)行業協會對違反行業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可以按照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並可將有關行業自律措施告知有關工作部門。對行業內違法經營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行業協會可以建議並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予以查處。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租賃中介、代理培訓、資信調查、信息服務、展覽展示、項目諮詢、業務推廣、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或服務。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凡是依法取得本市營業執照從事租賃行業的不同所有制的生產、經營的企業以及有關的科研、教育等單位,承認本會章程、遵守本會的各項規則,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及企業營業執照和法人證書複印件。
(二)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 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 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 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五) 會員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絡人因故改變或離職,應告協會秘書處,作自動更換處理。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協會秘書處遞交退會書面函件。自發出之日起,該會員即退出協會。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理事會提交的有關問題。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負責召集,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副會長職責是協助會長工作,完成會長交辦的任務。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三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應當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作為非盈利性社團組織,協會經費以會員籌措,共同使用,以節約開支,保持平衡、民主管理、集體監督為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和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市社團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和程式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因故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6年3月7日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