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上海市鑄造行業協會是上海地區鑄造業跨行業、跨部門、不論企業經濟類型的行業統一組織,成立於一九八四年一月,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本會的組成以鑄造企業為主體,並吸收與鑄造相關的科研、設計、教學等企事業單位,現有會員單位400餘家,涵蓋了上海地區98%以上的鑄造企業。 本會會員單位的產品遍及機電、汽車、冶金、船舶、航空、航天、紡織、儀表、輕工、化工、農機、信息、裝飾裝潢等各各行各業,每年生產各類鑄件(包括鑄鋼件、鑄鐵件、有色金屬鑄件、壓鑄件、精鑄件及藝術鑄品等)達80餘萬噸,占全市鑄件產量的98%以上。
本會下設五個專業委員會、一個中心:鑄鐵專業委員會、鑄鋼及精鑄專業委員會、有色鑄造及壓鑄專業委員會、鑄造材料專業委員會、政策及價格工作委員會和上海市鑄造技術培訓中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鑄造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foundry Association。 縮寫SF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為本市鑄造行業同業企業以及與鑄造有關的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上海鑄造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會同時接受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開展對鑄造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收集和整理,配合政府進行行業管理,提出發展鑄造行業等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意見與建議。
(二)修訂鑄造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和完善鑄造行業的自律機制,開展以鑄造行業準入條件“達標”為主要內容的行業自律管理。
(三)接受政府委託制定鑄造行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參與審核有關鑄造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等項目,承辦政府授權和委託的各項工作。
(四)開展鑄造技術培訓、技術諮詢與協作、信息交流,推廣鑄造“四新”技術及節能、環保等科技成果。
(五)組織與國內外鑄造機構和企業之間的對口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組織並參與各類有關鑄造方面的展示與展覽。
(六)規範鑄造行業市場行為,維護鑄造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鑄造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七)參與制定、修訂國家和地方標準及有關鑄造行業規範,組織貫徹實施並協助政府監督執行。
(八)編輯出版有關鑄造的各類刊物。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規劃、行業協調、行業自律、行業服務,諮詢、交流和培訓,編輯出版刊物,反映行業意見和建議,承辦政府委託事項。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公開、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鑄造生產或與鑄造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履行申請入會手續。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上海市鑄造協會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第十三條
會員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從事鑄造生產的會員連續兩次未通過行業準入條件審核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任期每屆為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查並經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根據理事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七)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和完善財務等各項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的任期與理事會屆期一致,理事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查同意並經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決定秘書處和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
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一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採取社會招聘,擇優錄用,最高任職年齡為65周歲,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本會秘書長接受理事會領導,嚴格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
(一)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嚴格執行由理事會通過的財務等各項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各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經三名及以上副理事長聯名推薦,理事會討論通過,對本會發展作出過傑出貢獻的歷屆理事長、副理事長,可授予名譽理事長榮譽稱號。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理事會換屆和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五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市社團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終止和程式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因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上海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