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章程
上海市交通電子行業協會(Shanghai Transportation Electronics Association,縮寫STEA)由上海汽車工業(集團)總公司、中國航空無線電電子研究所、上海外高橋造船有限公司、上海軌道交通設備發展有限公司、上海飛樂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和達汽車配件有限公司等單位發起組建,於2008年7月2日成立,現有會員單位100多家,涵蓋汽車、汽車電子、航空電子、船舶電子、軌道交通電子等領域企業、科研院所、高校以及國際知名公司或中國總部,在國內外同行業中有廣泛的影響力和引領作用。
上海市交通電子行業協會理事會由24位理事組成,本屆會長單位由上海汽車工業(集團)總公司擔任,會長為上海汽車工業(集團)總公司副總裁蔣志偉先生,秘書長為屠傳奇先生。
上海市交通電子行業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為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上海市交通電子行業協會是上海市經濟團體聯合會成員單位。
協會行業範圍:包含從事汽車、航空、船舶、軌道等交通裝置及其電子信息產品研發、製造、套用、服務領域的企業、科研院所和高校等。
協會宗旨:成為政府與交通電子行業企事業單位之間聯繫的橋樑,為提升上海及長三角區域先進制造業的創新能力,打造和培育自主品牌,擴大國內外區域合作,增強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促進交通電子行業持續健康地發展作貢獻。
協會主要業務:行業調研、信息收集分析、行業信息發布、合作交流、科研成果推介、智慧財產權保護、業務培訓、諮詢服務、會展招商、編輯出版以及政府委託承擔的事項。
協會以為本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為基本職能,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整合產業資訊、搭建本行業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平台;參與地方或者國家有關本行業產品標準的制定;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開展行業調查、行業統計、發布行業信息;引導行業規範化管理。協會有獨立的網站、出版簡報及會刊。
協會章程
上海市交通電子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交通電子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Transportation Electronics Association。縮寫STE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為本市交通電子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相關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團結、組織和集聚社會力量,為包括汽車、航空、船舶、軌道等交通電子行業提供服務,反映行業訴求,規範行業行為,推動行業發展,成為聯繫政府與企事業單位和科研機構之間的橋樑,為提升上海先進制造業的創新能力,打造和培育上海企業自主品牌,擴大國內外區域合作,增強上海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促進上海交通電子行業持續健康的發展而不懈努力。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汽車、航空、船舶、軌道等交通電子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提高上海交通電子行業自主創新水平,增強上海企業核心競爭能力,推動上海先進制造業的發展;
(二)收集、分析國內外交通電子行業信息,進行產業發展環境、政策、技術、套用和市場等方面的研究,為會員提供行業發展的動態信息,為政府部門決策、規劃和制定產業政策提供服務;
(三)代表行業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行業訴求和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供行業發展政策、法規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向政府部門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
(五)恪守誠信原則,制定並監督本行業內的行規行約。對違反本行業行規行約,損害行業形象和利益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對違法經營的企業,提請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六)開展國內外行業交流,研討技術趨勢、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樹立上海交通電子行業良好的品牌形象;
(七)促進交通電子產業鏈各環節之間的合作,推進交通電子企業與汽車、航空、船舶、軌道等交通工具、裝備製造企業的合作,協助行業內重大科研課題的公關,推動行業相關標準、行業研發體系、本土產業配套體系的建設;
(八)推動行業內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調動企業的積極性,保障企業自主創新的產權利益,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九)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承擔交通電子企業產品認定、產品測評、技能資質考核、行業統計調查、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技術規範和行業評估諮詢等職能;
(十)組織行業內各種層次的技術培訓、考察和國內外區域合作交流。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調研、會展招商、合作交流、信息收集分析研究、業務培訓、中介諮詢服務、編輯出版以及政府委託承擔的事項(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開展業務)。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行業同業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相關社會團體和經濟組織;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關心本會工作,為本會工作提供服務支持;
(七)推介新會員;
(八)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會員在本會工作中成績突出,經理事會討論,可予以頒發榮譽證書等表彰。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審查並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決議即為有效。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和完善財務等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條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本單位人員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本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四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長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二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應當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秘書處接受理事會領導,嚴格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嚴格執行由理事會通過的財務等各項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和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請專業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因完成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8年7月2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