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結合本市實際,研究起草民族、宗教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依法保障少數民族各項權利,協調民族關係;參與制定有關民族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規劃;負責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參與來滬少數民族的管理工作。
(三)配合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聯繫少數民族代表人士,指導民族民眾團體工作。
(四)參與本市與少數民族地區的對口支援及經濟技術協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民族特需商品的生產和供應;指導、協調、督促、檢查清真食品工作。
(五)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利,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依法管理外國人在滬宗教活動。
(六)幫助宗教團體在憲法、法律的範圍內,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按照各教特點,做好自傳、自治、自養工作,走獨立自主、自辦教會道路。
(七)推動民族、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及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的民族關係,團結和動員廣大民族、宗教界的民眾自覺維護社會安定團結。
(八)研究分析國內外民族、宗教情況及宗教理論;指導宗教團體開展對外和對港、澳、台地區的友好交往活動。
(九)配合有關部門抵制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活動,揭露和打擊利用民族、宗教進行破壞和犯罪活動;參與綜合治理封建迷信活動;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
(十)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指導宗教院校加強自身建設;受國家宗教事務局委託,承擔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中國基督教協會、中華基督教青年會全國協會、中華基督教女青年會全國協會的部分事務;承擔上海市基督教青年會、上海市基督教女青年會的業務主管單位職責。
(十一)組織、指導有關民族、宗教的政策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審核涉及有關民族、宗教問題內容的影視作品、書報刊等出版物和廣告。
(十二)指導各區(縣)民族、宗教事務工作;指導區(縣)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問題。
(十三)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務委員會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研究室、行政審批受理處)
(二)人事處
(三)民族一處(伊斯蘭教工作處)
(四)民族二處
(五)天主教工作處
(六)基督教工作處
(七)佛教道教工作處
(八)法規宣傳處(宗教院校教育督查處)
(九)民族宗教外事工作處(港澳台工作聯絡處)
(十)區縣工作指導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