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
上海市期刊協會,簡稱上海刊協,成立於1997年3月。
上海市期刊協會是由上海市期刊社、期刊編輯部以及期刊印刷、發行、研究等單位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社會組織。
上海市期刊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團結全市期刊工作者,堅持“雙百”方針,努力繁榮和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期刊事業;通過服務,增強行業的凝聚力,促進行業的發展;加強自律,促進行業依照法律法規和行規行約規範經營;發揮協會作為黨和政府與刊社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期刊界內部及與社會各界、國內外廣大讀者的聯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內外交流;更好地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上海市期刊協會的業務範圍是:學術研討、專業培訓、國內外同行交流、展覽評比、提供諮詢。
上海市期刊協會現有團體會員412家,約占全市期刊單位的三分之二。協會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現有理事64人、常務理事25人、正副會長11人,現任會長為陳和(上海世紀出版集團副總裁)。秘書處為協會的日常工作機構,現有專職工作人員3人,現任秘書長柴建民(專職)。
協會還按照期刊門類設立了7個專業委員會,分別是文化綜合文學藝術類、政法社科類、經濟類、教育少兒類、科技技術類、科技學術類、科普類。
協會成立以來,特別是2002年理事會換屆以來,把促進學術交流,提高期刊質量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做,多次舉辦期刊交流、研討活動。如“學習十六大精神,促進上海期刊業發展研討會”(2003年),與上海市新聞出版局聯合舉辦的“期刊的個性化和經營發展研討會”(2003年)、“‘國際視野、東方神韻’國際期刊研討會”(2004年), “期刊印刷質量研討會”(2003年)、“期刊經營管理研討會”(2004年)、“上海市學報類期刊學術交流會”(2005年)、期刊自主創新和科學發展研討會(2006)等等。這些交流研討活動,少則四、五十人,多則一、二百人參加。
協會還積極開展培訓活動,如與上海新聞出版教育培訓中心聯合舉辦“期刊新編輯培訓班”、“上海期刊編輯赴澳大利亞培訓班”,與上海市印刷協會聯合舉辦“利用數位技術,提高印刷質量”培訓班、期刊裝幀設計研修班、期刊策劃與運作實戰培訓班等。
總結髮揚行業單位的先進經驗和個人的先進事跡,是協會的又一項重要工作。近幾年,協會除了接受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的委託,做好中國期刊獎上海社科類期刊的初評工作(2004年),做好全國百佳出版工作者上海期刊界的候選人推薦工作以外,還舉辦了上海市期刊優秀工作者評選活動,2003年舉辦了第一屆,2005年舉辦了第二屆。在第兩屆評選活動中,共有16人獲得上海市期刊優秀工作者稱號,43人獲得上海市各門類期刊優秀工作者稱號。協會還接受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的委託,開展了期刊編校質量檢查工作(2004年、2006年),開展了期刊封面設計和裝幀設計及印製質量檢查工作(2005年),通過檢查評選工作,表彰先進,找出問題,促進行業內不斷提高期刊的質量水平。
組織期刊參加展覽,也是協會近幾年每年都要進行的工作。從十二屆全國書市以來,協會每年組團參加全國書市期刊展,至今已經五次,每次都組織幾十家至上百家期刊參加展出。在上海圖書交易會、上海書展等大型活動中,協會每次也積極組織期刊參展。在2002年,協會還具體舉辦了由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上海市期刊協會、上海外文圖書公司聯合主辦的“2002年台灣期刊展(上海)”,業內外3000多名讀者前來參觀。
在與國內外期刊界的交流方面,協會成立以來,先後接待或參與接待了四川省、江西省、江蘇省期刊協會訪問團(2001年、2005年、2006年)、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訪問團(1997年、2000年、2002年)、日本雜誌協會代表團(2000年)、國際期刊聯盟組織的國際期刊友好交流代表團(2001年)、以色列期刊代表團(2002年)、英國期刊協會訪問團(2004年)等,並組團赴西安、蘭州學習訪問《女友》、《收藏》、《讀者》等雜誌(2003年),赴武漢、重慶學習訪問《知音》、《特別關注》、《商界》等雜誌(2006年)。組團參加在韓國漢城舉行的國際期刊聯盟大會(2001年)。
加強服務,是協會工作的重要指導思想。近幾年來,協會積極聯繫多種發行渠道,努力幫助會員單位擴大發行量,現有100多種期刊通過協會的幫助增加了發行渠道,擴大了發行量。協會還與上海市廣告協會等單位幾次舉辦期刊廣告洽談會,組織期刊與廣告商洽談,幫助期刊擴大廣告量。協會還在行業內開展了編輯、發行、廣告人才的交流活動,舉辦了以期刊工作者職稱問題為主題的“期刊沙龍”,向會員單位提供有關公益廣告扉林片,積極幫助會員單位做好刊登公益廣告的工作,並經常性地向會員單位提供諮詢,就編輯、出版、發行、廣告等方面問題出注意、提建議,幫助會員單位解決實際困難。
2004年下半年以前,協會與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報刊處聯合舉辦內部交流資料《上海報刊動態》。2004年下半年起,協會編輯行業內交流資料《上海市期刊協會通訊》,現已出版8期。
章程
(2008年9月23日第三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期刊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PERIODICALS ASSOCIATION。 縮寫SP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精神組建,為本市期刊行業同業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堅持行業誠信、自律與互律。促進全市期刊行業團結,推動社會主義期刊市場健康發展,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對期刊行業的方針、政策,向黨和政府部門反映企業的情況、問題和要求;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建議。
(二)收集、整理國內外期刊行業的變化發展等方面的信息,並及時向會員傳遞。
(三)組織和協助會員開拓期刊市場,舉辦各種展覽、展銷,組織市場信息交流,提供促銷服務和信息服務。
(四)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非會員、會員與其它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它社會組織的關係。
(五)制定並組織實施本會的自律公約,督促全體會員共同執行。
(六)開展期刊業務研究和學術交流,推廣研究成果,編輯出版協會會刊及其它業務資料。
(七)促進期刊品牌建設,開展評優活動,表彰為發展期刊事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八)開展職業培訓,提高期刊從業人員素質。
(九)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開展調查研究、發展規劃制定、數據統計、諮詢培訓、發布相關信息、出具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行業技能資質考核等工作。
(十)開展與國內外同行業的友好往來和業務交流。
(十一)加強與中國期刊協會的聯繫,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和工作部署等。
(十二)為實現本會宗旨所必要進行的其他活動。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調查研究、技術服務、出版會刊、會展招商、產品推介、諮詢培訓、國內外信息業務交流等。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本行業同業單位和與本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二) 承認本會章程;
(三) 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協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協會公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 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 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 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為理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如因工作調動或其它變動,則代表該理事單位的理事也應相應變更。由該理事單位重新提名,報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並通過。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
(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和完善財務等各項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五、九、十、十一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如因工作調動或其它變動,則代表該常務理事單位的常務理事也應相應變更。由該常務理事單位重新提名,報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會長、副會長如因工作調動或其他變動,參照理事、常務理事的變動方法處理,但會長調動需報業務主管單位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同意。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四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三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應當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本會秘書長接受理事會領導,嚴格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一)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嚴格執行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通過的財務等各項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和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市社團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和程式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因完成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8年9月23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