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上海市抗癌協會於1986年12月正式成立。2009年12月換屆產生第六屆理事會。目前有理事64名,會員1500餘名。協會所屬專業委員會有:腫瘤病理、腫瘤康復姑息治療、胃腸腫瘤、傳統醫學、腫瘤影像、胰腺癌、腫瘤介入、婦科腫瘤、頭頸腫瘤、乳腺腫瘤、肉瘤等。有團體會員單位30餘個。協會掛靠支撐單位:復旦大學腫瘤醫院。
工作情況
1.專題學術報告
現代腫瘤醫師的知識更新,基礎研究、臨床業務水平的提高是本會及各專業委員會、復旦大學腫瘤醫院組織實施國家繼續教育項目的主要任務之一,專題學術報告會在本市醫學界頗有影響,深受廣大腫瘤臨床醫務工作者的歡迎。二十餘年來本會共舉辦了各類學術專題報告320餘次,參加聽講者60000餘人次。
2.上海市腫瘤防治宣傳周活動
現代社會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崇尚生活質量和生活品位,而身體的健康是其前提。
目前,惡性腫瘤已成為嚴重危害人民身體健康的常見病、多發病,其發病已超過心、腦、血管疾病而成為致死原因的首位。因此,普及、宣傳腫瘤防治基礎知識,期望每個市民獲得並保持“最佳健康”是本會工作之努力目標。本會及各專業委員會、復旦大學腫瘤醫院每年在4月17日-21日舉辦各種形式和內容的“上海市腫瘤防治宣傳周”活動:電視台專訪和坐堂科普講座;腫瘤專家義務諮詢和康復指導;專題科普報告會;科普版面展示;贈閱科普資料和《抗癌》雜誌等。這一年一度的科普活動受益市民數以萬計,社會效應和大眾反響良好。
3.上海科技節主題活動
依據上海市科協的要求,本會及各專業委員會、復旦大學腫瘤醫院積極參與和籌劃上海市科協組織的上海科技節活動,目的是為了向公眾普及、宣傳科學發展觀及當今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對中國經濟建設、社會健康事業協調發展的重大意義,營造現代健康保健的社會環境、生活理念和文化氛圍,以減少和降低傳染病的傳播、慢性病尤其是癌症的發生,提高全市人民的健康水平。
主要形式:在市區廣場、社區街道、高校園區等舉辦大型科普報告會、科學傳播活動等。科技節主題活動社會效益顯著,受益民眾廣泛。
4.上海科技論壇主題活動
依據上海市科協的要求,本會及各專業委員會、復旦大學腫瘤醫院積極參與和籌辦上海市科協組織的上海市科技論壇主題活動。
上海科技論壇主題活動學術水平、學術層次高,研討主題是本專業當前研究的熱點或前沿課題,所涉內容深入而廣泛。因此,這樣的活動往往群賢畢至,興趣盎然,學術氣氛濃厚。
5.國內、國際學術會議
本會及各專業委員會、復旦大學腫瘤醫院以聯合主辦、協辦等各種形式的學術會議、學術活動致力於充分交流學術思想,活躍學術氣氛,提高學術水平。主要形式有:學術年會、專題研討會、學術論壇、高峰會議等。二十餘年來,共成功舉辦200餘次,與會代表50000餘人,交流學術論文4000餘篇。
6.社會公益性活動
無數事實告訴我們,癌症的早期發現,及時治療和積極康復,都與公眾的防癌意識程度和抗癌知識水平密切相關。所以,如何喚起民眾的防癌、抗癌意識,提高市民的腫瘤防治知識是本會及各專業委員會、復旦大學腫瘤醫院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內容。
二十餘年來所開展的各類社會公益性活動受益人群博眾,受到了本市社會各界民眾的讚譽。主要活動的形式有:舉辦腫瘤防治知識競賽;編輯“腫瘤科普知識”手冊及“常見腫瘤防治”折頁;攝製“60年滄桑看今朝”、“廉潔之花喜綻開”、“惡性淋巴瘤”和“乳腺癌防治”等腫瘤防治科普錄像片;舉辦為癌症患者獻愛心聯誼會;舉辦腫瘤防治社會開放日;開展腫瘤患者生活質量社會調查;舉辦腫瘤患者醫療康復講座;舉辦腫瘤專家為市民釋疑解惑活動;舉辦腫瘤防治教育大課堂系列講座;向本市社區各街道贈閱《抗癌》雜誌;向本市各大綜合性醫院住院腫瘤病員,腫瘤專科醫院病房每個腫瘤患者贈閱新出版的《抗癌》雜誌等。
7.科技協作服務
當今,知識、信息和科技“軟資源”是市場競爭的重要砝碼。社會經濟效益的提高主要依賴於知識、信息的擴大和套用的能力與效率,其依靠的是科技進步和高素質的人才。由於本會及各專業委員是社會團體而非經濟實體,一切活動經費來源靠自籌。為了協會的生存和發展,並保持其基本屬性和完善其基本功能,就要努力找出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之結合點。而加強與國內外相關單位的密切聯繫、相互交流和精誠合作,是獲取雙贏,共同為腫瘤患者服務的有效途徑。
8.腫瘤醫學科學的普及
事實告訴我們,癌症的預防、診療和康復與廣大市民的腫瘤醫學知識水平的普及密切相關。為此,二十餘年來本會及各專業委員會、復旦大學腫瘤醫院的各學科專家及腫瘤醫務工作者的科普講座、作品及科技成果動態報導時常見諸全國各種大眾媒體(電視台和報刊),為普及腫瘤防治知識,增強人民防癌、抗癌意識,提高民眾的自我保健能力,而在繁忙的醫、教、研工作之餘長期從事科普創作,諸多文章和作品在《大眾醫學》、《科學生活》、《家庭醫生》、《抗癌》、《健康博覽》、《康復》、解放日報、文匯報、新民晚報、上海大眾衛生報、上海科技報、勞動報、健康報、醫院報等報刊雜誌發表,為促進和繁榮我國的醫學科普事業,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而孜孜不倦,筆耕不輟。
9.《抗癌》雜誌編輯出版
《抗癌》雜誌是上海市科協主管、上海市抗癌協會主辦的國內第一家腫瘤防治醫學科技期刊(季刊),亦是上海市科協系統科技類優秀期刊,由上海《抗癌》雜誌社編輯出版,1988年創刊。國際刊號:ISSN1008-3065,國內刊號:CN31-1664/R,中文科技期刊收錄信息源。現任社長為上海市抗癌協會名譽理事長沈鎮宙教授、主編為上海市抗癌協會秘書長郭小毛教授。
《抗癌》雜誌依託上海作為國際大都市在醫技領域得天獨厚的優勢,將具有權威性、科學性和知識性的科普作品奉獻給廣大讀者。雜誌裝幀美觀、圖文並茂,可讀性強,而廣泛受到了國內醫學界同行、腫瘤患者及家屬、社會各界人士的讚譽和青睞。2002年10月被上海市科協遴選後報國家第三屆期刊獎評審;2006年4月國家新聞出版局、上海市新聞出版局聯合發文:本刊榮獲全國科技科普類雜誌編校質量評比第三名、上海市第一名而被通報表彰。創刊20年來,《抗癌》雜誌共出版發行80期,660餘萬字。
10.《抗癌動態》會刊編輯出版
由上海市抗癌協會主辦、復旦大學腫瘤醫院出版的《抗癌動態》(Anticancer Developments)是一本反映國內外最新臨床腫瘤醫學信息和科研動向的綜合性科技類內部高級期刊(季刊),由國內外知名、資深腫瘤醫學專家撰稿,上海市抗癌協會辦公室編輯,本會理事長蔣國梁教授任主編,本會秘書長郭小毛副教授任執行主編。本刊注重科學性、權威性與指導性,文章大多數是綜述近年來在腫瘤診斷和治療的新進展,同時也將一些國際上已明確的診療指南向國內從事腫瘤臨床的專業醫師推薦,以利於規範腫瘤的治療。由於本刊力求將真正一流專家的真知灼見和精品力作奉獻給了讀者而廣泛受到了國內腫瘤醫學界同行的極大關注和高度評價,其臨床價值、品牌效應凸顯。自1996年創刊以來共出版發行60期,225餘萬字。
11.工作網站建設
本會創建的具有獨立域名的工作網站“上海抗癌線上”近些年來運行良好,為進一步整合本會及各專業委員會、復旦大學腫瘤醫院的信息資源,構築現代化的信息平台提供了便捷,大大提高了其整合的資源在國內外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目前已成為對外宣傳、交流的一個重要視窗,成為各組織機構之間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平台。
本網站的工作指導思想:1.網站建設立足於“工作網站”,因此欄目設定結合本專業特色,與工作緊密結合;服務於本會各級組織及廣大會員,充分利用網站加強對會員的管理、交流和溝通。2.網路信息講究時效性,信息資源及時整合、更新,並力求其可靠與準確。
12.組織發展
本會相繼組建了上海市抗癌協會腫瘤病理(腫瘤醫院,主委:杜祥)、康復姑息治療(長征醫院,主委:王傑軍)、胃腸腫瘤(瑞金醫院,主委:朱正綱)、傳統醫學(腫瘤醫院,主委:劉魯明))、腫瘤影像(腫瘤醫院,主委:彭衛軍))、腫瘤介入(東方肝膽醫院,主委:楊業發)、胰腺腫瘤(腫瘤醫院,主委:倪泉興)、頭頸腫瘤(腫瘤醫院,主委:嵇慶海)、乳腺腫瘤(腫瘤醫院,主委:邵志敏)、婦科腫瘤(腫瘤醫院,主委:吳小華)、肉瘤(腫瘤醫院,主委:師英強)等11個專業委員會以及上海市抗癌協會前列腺腫瘤診治中心(腫瘤醫院,主任:葉定偉)。
獲獎情況
1997年榮獲上海市科協第二屆星級學會稱號;1998年榮獲全國第二屆省級學會之星獎;1999年榮獲上海科技節先進集體獎;2000年榮獲全國第三屆省級學會之星獎;2000年協會《抗癌》雜誌榮獲上海市科協系統科普類優秀科技期刊;2001年榮獲上海市科協第三屆星級學會稱號;2001年榮獲上海科技節先進集體組織獎;2001年榮獲上海市科技節“高校生命科學傳播活動”榮譽獎;2001年榮獲上海市科協科普工作貢獻獎;2003年榮獲上海市科協第九屆青年論壇優秀組織獎;2003年榮獲上海市科協星級學會稱號;2003年榮獲全國省級學會之星獎;2004年榮獲中國科協“全國學會之星三連冠稱號”;2006年《抗癌》雜誌獲得國家科技科普類雜誌編校質量良好期刊的通報表彰;2007年被光榮入選全國科普活動五十佳省級學會名單;2004至2010年均榮獲上海市科協二星級學會稱號。
協會章程
上海市抗癌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抗癌協會。英文名Shanghai Anticancer Association,縮寫為SAC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腫瘤醫學事業的科技工作者和熱心於抗癌事業的各界人士和相關企事業單位及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動員各學科的腫瘤科技工作者,堅持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教興國、人才強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腫瘤醫學事業的繁榮與發展、抗癌防癌知識的普及和癌症防治水平的提高,為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服務,為建設和諧社會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為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為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本會業務活動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住所設在復旦大學附屬腫瘤醫院(上海市徐匯區東安路270號)內,該院為本會掛靠、支持單位。
第二章 任務、 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開展腫瘤醫學的學術交流,加強各學科和團體間的聯繫與協作,促進腫瘤醫學各學科的發展;
(二)開展防癌宣傳,普及腫瘤醫學知識,提高廣大民眾的抗癌知識水平;
(三)開展腫瘤醫學的繼續教育,更新和提高廣大會員和醫學科技工作者的腫瘤研究和臨床專業水平;
(四)編輯出版腫瘤醫學學術和科普期刊、學術論文專集、腫瘤防治科普手冊及本會會刊《抗癌動態》等;
(五)本會“上海抗癌線上”工作網站的建設和管理;
(六)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腫瘤防治研究方面的建議,反映腫瘤醫學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腫瘤醫學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七)開展腫瘤醫學項目的論證、諮詢、評估、鑑定,以及技術職稱資格評審、腫瘤專業醫師資格認證、抗癌藥物和醫療器械的驗證、腫瘤科技成果推廣等;
(八)開展腫瘤科技的國際交流,加強同國外腫瘤醫學學術團體和腫瘤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九)推薦優秀腫瘤醫學科技人才、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
(十)興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開展本領域的學術交流、科學普及、繼續教育、科技協作、項目評審、成果推廣、資格論證、期刊出版和公益活動等。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四)熱心和支持本會工作的醫學科技或衛生管理工作者、社會知名人士等;
(五)熱心於抗癌事業、具有法人資格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可成為單位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後登記備案;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到期必須進行換屆改選。特殊情況需換屆延期的同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常務理事及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分支(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或撤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應當以民主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二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理事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根據本會業務主管單位要求和本會實際情況,由理事會聘任專職常務副秘書長壹名,協助行使秘書長的工作職責。
第三十六條 本會內設辦事機構(辦公室)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和辦公住所由掛靠、支撐單位委派和提供。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三十八條 本會根據學科發展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分支學術機構,其名稱冠以上海市抗癌協會某某專業委員會,不再另訂章程,不另設財會及銀行帳戶。具體依據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制定的《協會對下屬分支機構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會設立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榮譽理事職務。學術上有成就,對本會有貢獻,不再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理事者,經理事會討論同意,可分別授予榮譽理事或推薦為本屆理事會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1.會費;2.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3.政府資助;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5.利息;6.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會費。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四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九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五十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一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應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應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六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9年12月2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