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

2013年6月19日,上海市政府官方網站公布了《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並同時公布與之配套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試行辦法》和實施細則。新版《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於2018年起施行.

基本信息

積分管理

根據《積分辦法》,上海居住證積分體系將包括年齡、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工作及繳納社會保險年限等基礎指標,並設有加分指標、減分指標、一票否決指標。

與此不同的是,此前上海實施的居住證制度,按照申請人的不同分為居住證A、B、C證,A證為國內人才引進類居住證,審核實行按照要素計分制,C證則是一般居住證,針對普通外來從業人員,而對於留學人員實行人才引進類居住證B證。

根據上海市對引進人才居住證的管理辦法,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特殊才能的國內外人員,在上海工作或創業,可以申請上海市人才引進的居住證。

而持有上述《居住證》的人員,其《居住證》的有效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可以申請子女在本市就讀;符合上述規定的境內人員的子女,取得本市高中畢業文憑的,可以參加上海卷統一高考,報考本市部委屬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計畫的市屬高校或者民辦高校。

根據此次發布的《積分辦法》,上海居住證積分的標準值為120分。對於學歷較高者並本地就業者達到該條件並不困難,“本科畢業積90分,年齡26歲可以積30分,繳納社保的年限一年還能積3分。”在上海一家外貿企業工作的孫寧在比照積分辦法後說。

毛大立稱此次上海居住證實施積分制度是“從條件管理向積分管理的進步”,並為“長期合法穩定就業、居住的來滬人員建立透明而且穩定的預期”。

按照《積分辦法》,緊缺急需專業、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遠郊重點區域、全日制應屆畢業生、表彰獎勵、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等條件都可以獲得相應加分。

毛大立透露,試點期間,特點公共服務領域指環衛領域,而遠郊重點區域則指在今年獲得“雙特政策”(特別機制、特別政策)支持的臨港地區。 “其實這項政策的積極意義是打通了積分體系,不再像以前那樣強調學歷、職稱等條件門檻,使得普通勞動者享有對應公共服務的可能性。”華東師範大學中國現代城市研究中心主任寧越敏在接受本報採訪時說。

據接近上海官方的人士透露,此次積分指標體系和分值的確認,是上海進行了國內外比較研究後的結果。政策出台前,上海曾在閔行、寶山、金山、嘉定四個來滬人員比較集中的郊區,進行居住證積分管理的實測模擬。

“達到標準分的人數,會比以前增加一些。”毛大立說。而積分達到標準值,就可以享受相應的市民公共服務待遇。

《管理辦法》中稱,達到標準分值的持證者可享受的待遇主要體現在子女教育和社會保險兩方面。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持證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上海有關規定在上海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試;而其配偶和同住子女也可以參加上海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

“上海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中有一些逐年累計的指標,所以從長遠發展趨勢來看,今後符合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人數會逐年增加,可以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的人數也會逐年增加,所需要的公共財政保障也會相應增加。”上海發改委總經濟師翁華建在回答本報提問時說。 而據本報了解,在嚴格按照標準繳納社保的單位,上海本市戶籍和非本市戶籍所享受的社保待遇,基本上區別不大,2011年7月後,上海將外來從業人員及郊區從業者全部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此前有所區別的是是否能夠參與上海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根據《上海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上海城鎮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都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但積分制度實施後,居住證持有人配偶和子女是否可以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尚未有來自官方的明確回復。

具體內容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保障境內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人口服務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務水平,促進本市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申辦、發放、使用以及積分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職責分工)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辦法組織實施的綜合協調。

公安部門負責居住登記及《居住證》證件等相關管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居住證》積分等相關管理。

教育、衛生計生、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經濟信息化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在其行政區域內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設定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受公安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委託,具體承擔居住登記、《居住證》辦理工作。人才服務中心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委託,具體承擔《居住證》積分辦理工作。

一般規定

第四條(居住登記)

境內來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居住登記;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以申請辦理《居住證》。

第五條(主要功能)

《居住證》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為《居住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在本市居住的證明;

(二)記錄持證人基本情況、居住地變動情況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

(三)辦理和查詢個人積分,辦理衛生、計畫生育、社會保險、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個人相關事務。

第六條(載明內容)

《居住證》的載明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近期照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簽發機關和簽注有效期限等。

第七條(簽注時限)

《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

《居住證》辦理

第八條(受理機構)

需要申請辦理《居住證》的,申請人可以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

第九條(申辦條件和材料)

申請辦理《居住證》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

(二)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戶籍親屬、就讀、進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

申請人應當根據申辦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並對申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受理與補齊)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申辦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噹噹場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

第十一條(材料移送)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於出具受理憑證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申辦信息、申辦材料移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公安部門。

第十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辦信息、申辦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就業管理相關規定進行核定。

符合辦理條件的,通知制證;不符合辦理條件的,出具書面意見並說明理由,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公安部門核定)

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辦信息、申辦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投靠、就讀管理相關規定進行核定。

符合辦理條件的,通知制證;不符合辦理條件的,出具書面意見並說明理由,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簽發、制證、領證)

《居住證》由市公安局統一簽發。

對經核定符合辦理條件的,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制證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居住證》製作,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通知申請人領證。

申請人收到通知後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領證。

《居住證》工本費的標準,由市財政部門、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五條(信息變更)

持證人的居住地住址、工作單位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辦理簽注)

持證人應當在其《居住證》每屆滿1年前30日內,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簽注手續。

持證人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內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

第十七條(掛失和補辦)

《居住證》遺失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掛失和補辦手續。

第十八條(轉辦常住戶口)

持證人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的,按照《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註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後,由公安部門辦理《居住證》註銷手續:

(一)持證人在申辦時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二)持證人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辦理要求的;

(三)持證人超過60日未補辦簽注手續的;

(四)持證人已轉辦本市常住戶口的;

(五)其他應當註銷的情形。

積分

第二十條(積分制度)

本市實行《居住證》積分制度。

《居住證》積分制度是通過設定積分指標體系,對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和合法穩定就業的持證人進行積分,將其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化為相應的分值。隨著持證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繳納社會保險年限的增加和學歷、職稱等的提升,其分值相應累積。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

第二十一條(積分指標體系)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包括年齡、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在本市工作及繳納社會保險年限等基礎指標,並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口服務管理需要,設定加分指標、減分指標、一票否決指標。各指標項目中根據不同情況劃分具體積分標準。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發展改革、教育、衛生計生、公安、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經濟信息化等部門編制,並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等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標準分值)

標準分值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公安等部門擬定,並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積分指標體系和標準分值的調整)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中的指標項目、積分標準以及標準分值,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口服務管理需要進行動態調整。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發展改革、教育、衛生計生、公安、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經濟信息化等部門對積分指標體系提出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積分材料)

持證人申請積分的,應當根據《居住證》積分指標項目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並對積分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積分申請)

持證人申請積分的,委託其單位到人才服務中心辦理。

第二十六條(積分辦理)

人才服務中心收到積分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噹噹場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積分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屬實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按照《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並告知申請人積分情況。

第二十七條(積分查詢)

持證人可以在網上或者持證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查詢本人積分。

持證人待遇

第二十八條(子女教育)

持證人可以為其同住子女申請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由居住地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安排就讀。

持證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參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考試、全日制高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考試。

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持證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

第二十九條(社會保險)

持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的,享受相關待遇。

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持證人,其配偶和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

第三十條(證照辦理)

持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手續。

持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申請辦理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台灣通行證及各類簽注。

第三十一條(住房)

持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申請本市公共租賃住房。

持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二條(基本公共衛生)

持證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享受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的預防接種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第三十三條(計畫生育)

持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免費享受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四條(資格評定、考試和鑑定)

持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註冊登記;參加各類非學歷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和國家職業資格鑑定。

第三十五條(參加評選)

持證人可以參加本市有關評選表彰。

第三十六條(其他待遇)

持證人可以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三十七條(待遇中止)

持證人積分低於標準分值的,中止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政府服務)

有關行政機關以及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職責,為境內來滬人員辦理《居住證》和積分、查詢相關信息、享受相關待遇等提供服務和方便,不得刁難、推諉、拖延。

第三十九條(信息保密)

有關行政機關以及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對在《居住證》服務和管理工作中獲悉的境內來滬人員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或者違法查詢、使用持證人信息。

第四十條(行政責任)

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在辦理《居住證》和積分過程中,刁難申請人或者推諉、拖延的;

(二)在辦理《居住證》和積分過程中或者為持證人查詢相關信息、提供相關待遇時,違法收取費用的;

(三)在對申請人進行積分或者材料核定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四)泄露或者違法查詢、使用持證人信息的。

第四十一條(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

個人在申辦《居住證》、申請積分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證明材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積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在代辦積分申請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證明材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代辦積分申請。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法律救濟)

個人和單位認為相關行政機關在《居住證》服務和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持證人的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無法代辦積分申請的,持證人可以直接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單位改正或者直接受理。

附則

第四十三條(過渡條款)

按照《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已辦理的《居住證》,在原有效期內仍然有效。本辦法實施後,原《居住證》有效期期滿需要重新申辦以及申請積分的,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境外人員規定)

對在本市居住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及台灣地區居民等的居住登記及證件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實施細則)

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發布的《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發布的《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辦理新規

2017年11月30日,上海市政府新聞辦舉行的新聞通氣會透露,新修訂的《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已經上海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12月1日正式頒布,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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