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臨港新城管理辦法

(二)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負責臨港新城內投資和開發建設等項目的審批; (三)負責臨港新城內基礎設施和建設工程的行政管理; (十)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委託的行政許可事項。

(2003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發布根據2008年7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修正並重新發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臨港新城的管理,促進臨港新城的建設和發展,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域)
上海臨港新城(以下簡稱臨港新城)由中心區(主城區)、主產業區、綜合區、重裝備產業區、物流園區和臨港物流園區奉賢分區等組成。中心區(主城區)、主產業區、綜合區、重裝備產業區、物流園區北至大治河,西至A30高速公路─南匯區界,東、南至規劃海岸線圍合區域;臨港物流園區奉賢分區北至浦東鐵路四團站(平安站)預控制用地,西至三團港接規劃兩港大道接中港,東至奉賢南匯區界,南至杭州灣。
第三條(發展方向)
按照國家經濟發展戰略與上海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臨港新城應當建成以現代裝備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為核心,以高附加值先進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為基礎,集先進制造、現代物流、海洋科技、研發服務、出口加工、教育培訓等功能為一體的現代化綜合型海濱城區。
鼓勵臨港新城在行政管理體制、機制上進行改革和創新,成為新興產業和新興行業的綜合性試驗區。
第四條(管委會及專項資金)
本市設立上海臨港新城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行使如下職責:
(一)制訂、修改、實施臨港新城發展規劃、計畫、產業政策和行政管理的具體規定;
(二)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負責臨港新城內投資和開發建設等項目的審批;
(三)負責臨港新城內基礎設施和建設工程的行政管理;
(四)負責臨港新城內高新技術企業、軟體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認定;
(五)協調上海海關、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分局等行政管理部門對臨港新城內企業的日常行政管理;
(六)負責為臨港新城內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七)完成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本市設立臨港新城專項發展資金,用於支持臨港新城內的開發、建設和發展。專項發展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管委會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條(公共事務的管理)
管委會負責臨港新城有關行政事務的歸口管理。
管委會應當會同市工商局、市質量技監局、市財政局、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市勞動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南匯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在臨港新城內設立相應機構,集中辦理相關行政事務,並履行相關的行政管理職責。
南匯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負責臨港新城所轄區域的財政、稅務、工商、公安、勞動保障、文化、教育、衛生、市容環衛、民政、司法行政、計畫生育及農村和社區等公共事務協調和管理。
第六條(規劃)
臨港新城總體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經濟發展戰略與城市總體規劃,體現臨港新城與洋山深水港聯動發展的要求。
臨港新城總體規劃由市規劃局會同管委會、南匯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臨港新城專項規劃由管委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經市規劃局綜合平衡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土地開發及房屋拆遷管理)
管委會應當根據臨港新城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土地儲備方案,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報批。南匯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與管委會聯合組建土地儲備機構儲備土地,並由其委託的單位組織前期開發和管理。前期開發工程的實施單位,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
南匯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拆遷的規定,負責拆遷管理工作。
第八條(建設工程管理)
臨港新城內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竣工備案等日常工作,由管委會管理。
除大型安裝工程外,臨港新城內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由管委會監督檢查。
第九條(行政許可的委託實施)
管委會接受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在臨港新城內實施下列行政許可事項:
(一)外資主管部門委託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審批;
(二)發展改革等部門委託的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
(三)規劃管理部門委託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及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
(四)除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建設項目占用未利用地外,土地管理部門委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等建設項目供地的預審;
(五)建設管理部門委託的建設工程報建、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審批;
(六)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委託的臨時占用道路、挖掘道路、超限車輛通過橋樑、依附橋樑架設管線、橋樑安全保護區和占用人行道設定設施的審批;
(七)綠化管理部門委託的遷移、砍伐樹木和臨時使用公共綠地的審批;
(八)水務管理部門委託的有關市管河道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和供排水的審批;
(九)民防管理部門委託的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審批;
(十)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委託的行政許可事項。
前款行政許可事項委託的具體內容,由管委會與有關部門在委託書中予以明確。管委會對依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應當報送委託的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委託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管委會實施行政許可事項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協調執法檢查)
除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建設工程管理和行政許可事項外,管委會應當協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程式,在臨港新城內履行行政執法職責。
第十一條(企業的設立)
在臨港新城內設立企業,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審批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前置審批的事項,由本市有關部門實行集中辦理,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前置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企業和項目認定)
臨港新城內高新技術企業、軟體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認定,由市科委、市信息委及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機構等委託管委會統一進行,實行“一門式”受理。管委會按照堅持認定標準和提高效率、簡化程式、方便企業的原則開展認定工作,並將認定結果報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機構備案。
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機構對管委會的認定和發證工作進行監督;對不符合標準或者要求的認定結果,有權予以撤銷。
第十三條(優惠待遇)
在臨港新城內的企業和項目,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機構或者管委會認定,可以享受下列國家和本市有關的優惠政策:
(一)鼓勵現代裝備製造產業發展及技術進步的各項優惠政策;
(二)鼓勵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各項優惠政策;
(三)鼓勵軟體產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四)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優惠政策;
(五)鼓勵投資和改善投資環境的其他相關政策。
第十四條(吸引人才和簡化出國手續)
鼓勵國內外專業人才到臨港新城內從事工程建設、企業經營、科研項目開發和成果轉化工作。引進人才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戶籍或者《上海市居住證》。
簡化臨港新城內有關人員因公出國、出境的審批手續,對因業務需要經常出國、出境的人員,可以實行“一次審批、多次有效”的出國審批辦法或者辦理一定時期內多次往返香港、澳門的出境手續。
第十五條(提供相關的服務)
管委會應當通過完善中介服務體系,為企業、機構提供人才、勞務、財務、會計、金融、保險、專利、法律、公證等各類中介服務。
管委會可以依法設立報關、報檢等機構,為企業、機構提供對外貿易方面的服務。
第十六條(評比活動)
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單位要求臨港新城內企業參加評比活動,應當事先徵求管委會的意見。
第十七條(政務公開和投訴)
管委會應當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將涉及審批事項的依據、內容、條件、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予以公示。
申請人要求管委會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管委會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臨港新城內企業認為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行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者其應當享受的優惠待遇未落實的,可以向管委會投訴。
第十八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