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裝行業協會

上海市安裝行業協會成立於1988年,是上海地區從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及相關的製作、科研、設計、教育等企事業單位,跨部門、跨地區,不分所有制區別和隸屬關係,自願結合起來的行業性社會經濟團體。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上海市安裝行業協會成立於1988年,是上海地區從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及相關的製作、科研、設計、教育等企事業單位,跨部門、跨地區,不分所有制區別和隸屬關係,自願結合起來的行業性社會經濟團體。業務主管機關是上海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上海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副主任黃健之是本協會名譽會長。
協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和參與行業管理為已任。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協助政府從事行業管理,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誠信守信,公正公平開展活動,促進行業的改革和發展,是企業與政府、企業與社會溝通的橋樑。現有團體會員逾150家,涵蓋了建築、電力、冶金、化工石油、醫藥、公用市政、碼頭航道及核工業等領域的安裝業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行業中的大型骨幹企業多數參加了本協會,廣大中、小企業亦紛紛加入協會,團體會員中有合資企業和民營企業。會員單位的年總產值在140億元左右,約占行業總產值的60%左右。
協會的主要職能是: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及產品的評優推介;參與行業統計、行業調查,分析和發布行業信息;協調行業間的技術合作與開發;組織企業間的企業管理、安裝技術、質量規範等方面交流和研討活動;編輯出版有關行業刊物和信息網站,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和法律服務;舉辦專業講座與學術討論,傳遞國內外安裝技術,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的交流和合作。
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下設科學技術委員會、工程質量委員會、經營管理委員會和安裝人才培訓中心。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安裝行業協會。英文譯名為:
Shanghai Insallalion Trade Associalion,縮寫: SITA
第二條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行業協會暫行辦法》精神組建,為本市(包括中央部屬及外省市在滬的同業單位)從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以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社會公德,以上海市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以立足企業、服務企業為根本,積極溝通會員、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推動本地區安裝業的科技創新、質量創優、管理最佳化和經營發展,為加快上海城市建設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會同時接受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裝業的各項政策與法規,維護有利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行業的振興與發展;
(二)組織行業調查,反映會員訴求,代表本行業向政府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代表本行業參加與行業發展、行業利益有關的政府決策論證和有關問題的聽證會;
(四)研究建立行規行約和自律機制,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其他有關方面的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開展上海市《申安杯》優質安裝工程獎,開展協會安裝工程科技創新獎等評選活動和綠色安裝工程的評價推進活動;
(六)組織行業教育培訓。負責本市從業的安裝工程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的業務培訓,並負責統一發證,參與制訂本行業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標準;
(七)組織開展國內外同業之間的技術、經濟交流活動;
(八)為企業提供技術、質量、管理和法律諮詢服務;
(九)收集、整理、發布國內外安裝業的經濟技術信息,編髮《上
海安裝》會刊;建立協會網站;
(十)組織安裝新技術、新工藝、新機具的推廣和新產品的推介
活動;
(十一)參與地方安裝企業的資質預審工作;
(十二)參與制訂安裝行業的地方或者國家技術標準;
(十三)承擔政府及有關方面授權或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行業調研、職業培訓、行業統計、交流推廣、諮詢評估、編輯出版、技術、質量、管理、法律、信息等服務及部分授權委託的有關業務。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會員
第九條本會會員都為團體會員。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本市營業執照和進滬許可證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企業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
(三)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遵守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形象;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兩年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五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
第十七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本會設理事會。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數最多不得超過會員數的三分之一。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五年,連選可連任。理事在任期內因各種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提出補換人選。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及常務理事;
(四)根據會長提名,決定本會名譽會長和顧問的聘免;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五)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七)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聽取、審議秘書處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處的工作;
(十)決定會員的除名;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則可由提議理事推選召集人召集會議。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屆期與理事會同,可連選連任。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五、六、七、九、十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的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副會長的任期五年,會長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
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第二十九條本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理事會日常辦事機構,其
工作由秘書長主持,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七條。秘書處工作人員應當積極參加有關方面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工資、保險等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秘書長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嚴格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辭退;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本會根據工作及活動需要,內設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應嚴格遵守本會章程以及協會制訂的,對各分支機構的管理規定和自行制訂並經協會批准的工作條件。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經費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所獲得的拔款或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稅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拔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應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三十九條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審查同意之日起15日內,報市社團局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七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08年3月28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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