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停車服務業行業協會

上海市停車服務業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Parking Service Trad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PSTA),成立於2001年9月12日。本協會由公共停車場(庫)經營單位;道路停車場協管單位;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研究、製造、安裝、維修單位;城市動態和靜態交通智慧型化管理設備製造、安裝單位及非機動車停放管理服務單位組成。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上海市停車服務業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Parking Service Trad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PSTA),成立於2001年9月12日。本協會由公共停車場(庫)經營單位;道路停車場協管單位;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研究、製造、安裝、維修單位;城市動態和靜態交通智慧型化管理設備製造、安裝單位及非機動車停放管理服務單位組成。
本協會是本市停車行業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協會現有各種所有制會員單位545家,其中機動車停車場(庫)經營管理單位498家,停車設備生產製造單位37家,非機動車停放服務單位5家,科研院所1家,其他相關單位4家。
本協會的工作特色:本協會擁有眾多的停車場(庫)會員單位,廣泛分布於本市各區(縣)以及鐵路、航空、港口、捷運等主要公共運輸樞紐地區。停車設備生產製造會員單位涵蓋各種經濟性質,規模較大、生產和研發能力較強、技術力量雄厚、具有先進的管理經驗、在行業內有領先地位和較強的競爭力。
協會的專家委員會可以參加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停車場(庫)智慧型化管理設備等招投標項目的評標和技術諮詢工作;可以進行停車場(庫)建設方案審核、工程驗收工作;對停車設施、設備建設進行評定評審;根據上海市建設規範《建築工程交通設計及停車庫(場)設定標準》(DGJ-7-2006)的規定,可以對大型停車場(庫)建設進行交通影響分析評估。
本協會被政府勞動部門認定和受政府停車行業主管部門委託,開展停車場(庫)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術、職業資格和上崗培訓工作。本協會參與政府部門立項的停車行業發展課題研究、規範標準的修改制定,向政府部門提出停車產業建設發展建議。
本協會定期出版《上海停車信息》,向會員單位提供行業管理、行業發展、行業服務等各類信息。定期舉辦國際停車設備及停車場(庫)管理設備技術展覽會。

協會章程

上海市停車服務業行業協會章程
(經2011年5月5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停車服務業行業協會
英文名稱:SHANGHAI PARKING SERVICE TRADE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SPST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由本市從事停車場(庫)管理服務、停車設備研究、生產、安裝維修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照行業協會服務、自律、代表、協調的職能,服務會員、規範行業、發展產業,維護本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代表會員向有關部門反映要求,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在停車行業建設、管理、服務中發揮積極作用,提升會員市場競爭力,提升停車管理服務水平,促進行業經濟發展。為本市靜態交通現代化建設管理和發展提供服務,為上海經濟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會同時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上海市黃浦區浙江南路50號6樓。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根據會員需求,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或者服務,促進企業合法經營,公平競爭;
二、開展停車行業調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訴求,參與政府有關部門決策論證,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立法意見和建議;
三、開展行業評估論證、技能資質考核、行業服務等級評定評審等工作,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和參與制訂有關技術標準;
四、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培訓和上崗培訓工作,提高停車行業從業人員的素質和服務水平;
五、建立行業質量信譽體系,開展質量信譽考核評定活動,不斷提高行業服務質量;
六、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維護會員的整體利益;
七、開展經驗和技術交流活動,學習、考察國內外先進的技術、設備和經營理念;
八、收集、分析、發布國內外同行業技術、市場、管理等方面的信息,為會員編髮有關刊物,傳遞有關信息;
九、承擔政府主管部門的職能轉移,完成委託和購買的服務;
十、為會員提供管理、技術、安全、質量和法律等諮詢服務。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行業培訓、行業評估、技術交流、產品推介、諮詢服務、會展招商、信息發布、承辦政府委託事宜。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誠信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和會員的利益;
三、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申請加入本會,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與本行業相關的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在本市設有分支機構連續營業6個月以上的非本市註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
第十條 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或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停車場(庫)經營備案證明;
二、由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審核同意;
三、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手續,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二、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積極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及其他有關牌證。會員在兩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 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重大變更、終止等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九條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人數不超過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一。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相同,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增補理事,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
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和完善財務等各項管理制度;
十一、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
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常務理事須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條第一、四、五、六、八、九、十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任職條件:
一、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譽;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現未在國家機關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五、無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記錄。
第二十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會長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應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會常務副會長受會長委託可行使本條款一、二、三項職權。
第二十八條 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長應為專職人員,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 秘書長主要職責是:
一、接受理事會領導,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落實各項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決定秘書處和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六、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會聘請有較深造詣的專家學者、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擔任本會的名譽會長和顧問。名譽會長和顧問的任務是向理事會提供專業知識、專業技術等方面的諮詢服務,指導本會工作。
第五章 財產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 本會的收入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社會捐贈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十三條 本會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或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和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應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三十 本會工作人員的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三十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程式和剩餘財產處理
三十七條 本會因故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三十八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及有關部門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在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則
四十二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四十三 本章程經2011年*月*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四十四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四十五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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