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屬結構行業協會

上海市金屬結構行業協會

上海市金屬結構行業協會(SHANGHAI METAL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縮寫:SMCA),成立於1988年11月,是上海及周邊地區的金屬結構設計、製作、安裝和相關材料設備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非營利性的行業社會團體。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協會現擁有會員600餘家,其中從事設計科研30餘家,建築鋼結構330餘家,

材料設備200餘家,幕牆及樓梯結構30餘家。二十年來,協會在廣泛開展行業調研,及時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組織編制鋼結構技術標準,參與鋼結構工程的質量監督和檢查;建立並完善市優質工程“金鋼獎”的評選體系,培育上海鋼結構品牌;開展鋼結構人才培訓,提升行業人員的綜合素質;組織鋼結構成果展覽會,出版會刊、每周資訊,為會員搭建學習、交流和互介平台;加強國內外同行業的交流和合作等諸多工作中認真履行了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的職能,為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做出了貢獻。

協會地址: 上海市水電路839號4樓

郵 編:200083

協會章程

上海市金屬結構行業協會章程
(本章程草案已經2010年6月11日五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上海市金屬結構行業協會;英文譯名為:Shanghai Metal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縮寫:SMC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的精神組建,為上海地區從事金屬結構設計、製作、安裝、相關材料和設備生產、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包括中央部屬和外省市進滬單位),以及有關的高校、科研等單位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國家政策和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認真履行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和行業協調的職能,立足市場,面向行業,推動技術進步、倡導誠信經營,努力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行業的和諧發展,為繁榮金屬結構事業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在上海市及協會會員單位業務所涉範圍內。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圍繞國家和本市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對本行業提出的要求,組織會員單位學習和貫徹落實。

第七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行業調研、行業培訓、行業評優、行業統計、質量評估、標準制定、信息交流、諮詢服務、編輯出版、會展招商、產品推介、國內外交流和合作等。
1、開展行業調研,組織編制行業發展和技術創新規劃;反映會員要求,代表本行業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2、接受政府部門的委託和授權,發布行業信息、開展行業統計、編制行業定額、測算行業成本價格、進行行業價格協調,促進公平競爭。
3、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會員單位合法權益。對違反行業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可按照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
4、參與金屬結構工程的質量監督,組織鋼結構優質工程、優秀企業、優秀設計、科技成果、配套產品的推薦和評比工作。
5、參與有關金屬結構國家技術標準的編制和修訂,參與和組織地方性行業性技術規程、技術標準的編制和修訂。
6、舉辦和組織國內外行業性技術協作、技術交流、技術諮詢和技術攻關,加強新技術、新產品、新成果的推廣。
7、開展行業人才培訓,搞好繼續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
8、建立健全行業信息網路,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9、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的其它事項。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1、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2、本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會員單位的利益;
3、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4、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和“自主辦會”的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特邀)組成。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從事金屬結構行業的同業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相關組織;
2、國內外著名的鋼結構專家學者、企業家、行業人士以及對協會作出過突出貢獻的人士,凡符合條件的,經協會批准,可成為個人會員(特邀);
3、承認本會章程;
4、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後,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2、積極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3、關心本會工作,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並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4、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會員一經除名,其擔任的會內職務自動免去。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單位會員的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推舉名譽會長、顧問,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
3、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除名;
5、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註銷;
6、根據會長的提名,理事會通過,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根據秘書長的提名,理事會通過,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7、聽取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匯報,並檢查監督其工作;
8、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最多不超過本會團體會員數的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通過民主協商,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在任期內因工作調動、離任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並書面報告協會秘書處。增補理事,一般應經會員代表大會補選,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理事應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本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授權委託代表出席和進行表決。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1.4.5.8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常務理事個人因工作變動而離任,其個人常務理事資格自然終止,並應由原派出單位調整。調整和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追認。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本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授權委託代表參與審議和表決。

第二十九條 建立會長會議制度,討論協會重大工作,提出協會工作方針。

第三十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熱愛和支持協會工作,熟悉行業業務,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2、具有較強的領導、組織、協調、開拓、創新能力;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會長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二條 擔任理事以上職務的成員,二年內不履行職責,無故不出席有關會議,可視為自動辭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個人信用良好。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議;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檢查和督促秘書處工作;
4、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負責。秘書處的工作人員實行契約聘用制。

第三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嚴格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議的決議,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5、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名譽會長和顧問。名譽會長和顧問由會長提名,理事會確認。

第三十八條 本會根據業務活動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或其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並備案。

第三十九條 專業委員會或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必須嚴格遵守本會的章程,接受本會領導,不得另立章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四十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建立經濟實體,由會長主持會議討論決定。經濟實體的建立程式應按現行法律、法規、規定進行,並在協會統一領導下工作,在秘書處管理下操作。經濟實體的章程須經會長或會長主持會議審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的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經費;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出納分別由專人負責,及時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因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一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本會註銷後,所屬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註銷。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0年6月11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機構

上海市金屬結構行業協會組織機構上海市金屬結構行業協會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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