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鍋爐壓力容器行業協會

上海鍋爐壓力容器行業協會

上海鍋爐壓力容器行業協會(SHANGHAI BOILER PRESSURE VESSEL TRADE ASSOCIATION[縮寫SBPVTA])成立於2003年12月8日,是由上海從事鍋爐壓力容器設計研究、製造安裝、諮詢服務的企業及有關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 本協會現有會員87家,其中企業的年銷售量達200億元以上,占上海同行業銷售量的90%以上。企業的產品門類齊全,有各種類型、等級的電站鍋爐、工業鍋爐、生活鍋爐以及壓力容器、化工設備,具有廣泛的行業基礎和較強的行業代表性。本協會中有全國最大、最早的鍋爐、壓力容器以及核電設備的製造企業,有一批高級專家和研究生導師的專門人才,和電站成套設計及化工設備設計技術中心和具有產品的設計、製造、諮詢,產品檢測及行業標準的制定能力,以及有ASME、ISO9001、ISO14000、ISO18000,以及一、二、三類的壓力容器設計製造證書,各種類別的焊工培訓發證資質、各種無損探傷和熱工檢測能力,協會中的骨幹企業和院所有全國發行的《鍋爐技術》、《工業鍋爐》以及《化工設備與管道》等期刊。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本協會宗旨: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在行業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為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促進鍋爐壓力容器行業的發展提供服務,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以企業發展的需要為基點,促進行業的研究、製造、服務諮詢及與有關高等院校間的多方合作、協調、推動行業的健康發展,發揮行業協會在市場活動中的作用。同時,本協會以“與政府同步、與市場同行、與企業同心”為服務導向,通過行業調研、信息交流、技術培訓、技術諮詢、聯合參展、產品推廣、國際商務聯絡等服務,為振興上海、繁榮上海、發展上海不斷作出新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鍋爐壓力容器行業協會;英文譯名: “SHANGHAI BOILER PRESSURE VESSEL TRADE ASSOCIATION”。縮寫: SBPVT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為本地區鍋爐壓力容器行業從事鍋爐、壓力容器製造企業、以及與本行業相關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在行業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為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促進本市及華東、長江三角洲地區鍋爐壓力容器行業的發展提供服務。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以企業發展的需要為基點,促進本行業的研究、製造、服務諮詢及與有關高等院校間的多方合作、協調。推動行業的健康發展,發揮行業協會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作用。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 根據會員需求,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或者服務、開展行業培訓、提供諮詢服務;宣傳貫徹國家關於鍋爐、

壓力容器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促進企業提高國內外市場競爭力。

二 制訂本行業行規行約,可以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提出制訂有關技術標準的建議或者參與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

三 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可以對本行業協會與其它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相關經營事宜進行協調,可以代表本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四 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行業協會可以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五 可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六行業協會對違反行業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可以按照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並可將有關行業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對行業內違法經營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行業協會可以建議並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予以查處。行業協會可以根據需要,制訂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式。

七行業協會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收集、整理國內外鍋爐壓力容器行業的技術、管理、市場等方面的信息,並發刊物向會員傳遞。

八 行業協會通過政府委託,可以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等工作。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調研、技術培訓、編輯出版、會展招商、產品推介、中介諮詢服務、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等。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 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與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本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二 承認本會章程。

三 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本協會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會員的有關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 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 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 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委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 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 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七 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 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 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和完善財務等各項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四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三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必須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本協會秘書長接受理事會領導,嚴格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

一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嚴格執行由理事會,通過的財務等各項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委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市社團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因完成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執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委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8年 月 日第二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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