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發布日期】1989-03-28【生效日期】1989-03-28【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檔案來源】上海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1989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號令發布)內容
上海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
(1989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1991年12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號令修改後重新發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縣城,建制鎮,金山衛石化地區和高橋、安亭、桃浦工業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按本辦法繳納土地使用稅。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仍按《上海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土地使用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市土地使用稅按劃分的地段等級確定稅額。根據地理環境條件,本市城鎮土地分為九級。各地段等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表略)
以上地段等級的劃分範圍,由各區、縣稅務機關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的《關於加強私有出租非居住用房管理意見》(滬府發〔1986〕36號)中有關規定核定。其中,沿道路的土地按該道路的地段等級計征;不沿道路的土地按門牌所屬路名的地段等級降低一級計征;不沿道路的土地其門牌無路名的,按四周道路平均地段等級降低一級計征;十字路口或沿幾條道路的土地按所處道路中平均地段等級計征。
土地等級的變動,由市稅務局會同市土地局等部門確定。
第四條 本市納稅人應納土地使用稅的土地,按《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上海市土地臨時使用證》所核定的戶名、面積計算。
尚未取得《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上海市土地臨時使用證》的納稅人應納土地使用稅的土地,先按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徵用或劃撥土地的面積或自行申報的土地面積計算。
第五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區、縣稅務機關徵收;金山衛石化地區由市稅務局第四分局徵收。
第六條 土地管理部門應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的土地使用權屬資料。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屬證明的納稅人,應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和平面圖。
第七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用地;
(二)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三)福利企業用地;
(四)集體和個人舉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稚園的用地;
(五)按《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辦法》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
第八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後,報市稅務局審批。
第九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為:
(一)企業、事業、機關、軍隊等納稅人每半年繳納一期,上半年在五月份繳納,下半年在十一月份繳納。
(二)個人每半年繳納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繳納,下半年在十月份繳納。
(三)經批准臨時使用土地的納稅人,臨時使用期內的土地使用稅,應在批准用地時一次繳納入庫。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上海市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本市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稅務局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