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農與法:人身權刑法保護

定故意殺人罪 不得隨意毆打他人 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圖書信息

出版社: 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第1版 (2008年8月1日)
叢書名: 新農村建設叢書
平裝: 110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32
ISBN: 9787807622710
條形碼: 9787807622710
尺寸: 19.6 x 13.4 x 0.6 cm
重量: 82 g

內容簡介

《三農與法:人身權刑法保護》講述了:《新農村建設叢書》是一套針對“農家書屋”、“陽光工程”、“春風工程”專門編寫的叢書,是吉林出版集團組織多家科研院所及千餘位農業專家和涉農學科學者,傾力打造的精品工程。本叢書共分五輯,每輯100冊,每冊介紹一個專題。第一輯為農村科技致富系列;第二輯為12316專家熱線解答系列;第三輯為普通國中綠色證書教育暨初級職業技術教育教材系列;第四輯為農村富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培訓教材系列}第五輯為新農村建設綜合系列。
叢書內容編寫突出科學性、實用性和通俗性,開本、裝幀、定價強調適合農村特點,做到讓農民買得起,看得懂,用得上。希望《三農與法:人身權刑法保護》能夠成為一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指導用書,成為一套指導農民增產增收、脫貧致富、提高自身文化素質、更新觀念,的學習資料,成為農民的良師益友。

目錄

一、生命健康權
醉酒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從輕或減輕處罰
聾啞人犯罪可從寬處罰
防衛過當造成重大損害應承擔刑事責任
為保護自身利益而犧牲他人同等利益的不構成緊急避險
用爆炸方法對特定對象行兇構成故意殺人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並致人死亡被判刑罰
非機動車輛駕駛人可構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後逃逸致人死亡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後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並隱藏致人死亡
定故意殺人罪
相約自殺中未實施自殺的一方構成故意殺人罪
過失致人死亡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投放危險物質致人死亡可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輕傷害也可構成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判處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不同於故意殺人
不得刑訊逼供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定故意傷害罪
聚眾鬥毆致人死亡定故意殺人罪
不得隨意毆打他人
不得非法行醫
二、人身自由權
非法拘禁且毆打他人的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致他人重傷的加重處罰
為索債非法拘禁他人承擔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他人並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定故意殺人罪
綁架行為一經實施即構成犯罪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定綁架罪
為賴賬而強行索取借條定綁架罪
綁架致人質死亡處死刑
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職工勞動
不得非法強行闖人他人住宅
不得非法搜查他人住宅
三、名譽人格權
不得利用言語侮辱他人
不得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檢舉失實不構成犯罪
四、婚姻家庭權
因不堪忍受被害人長期虐待而殺死被害人定故意殺人罪
不得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有配偶而又重婚定重婚罪
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不構成重婚罪
與現役軍人的妻子同居定破壞軍婚罪
不得虐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不同於虐待致人死亡
虐待他人並引起他人自殺死亡的加重處罰
不得拒絕贍養老人
五、婦女兒童、老年人權益
與患有精神病的婦女發生性行為構成強姦罪
假冒婦女之夫與該婦女發生性行為以強姦罪論處
婦女可構成強姦罪的主體
二人以上輪姦以強姦罪加重處罰
離婚訴訟期間丈夫不得強行與妻子發生性行為
姦淫幼女定強姦罪
不得猥褻兒童
以暴力手段侮辱婦女的定強制侮辱婦女罪
不得強制狠褻婦女
不得拐賣婦女
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加重處罰
以出賣為目的收買婦女定拐賣婦女罪
不得收買被拐賣的婦女
收買被拐賣婦女並具有傷害情節的應數罪併罰
不阻礙被買婦女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不追究刑事責任
不得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婦女
不得以聚眾方式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
利用不滿14周歲的人犯罪的承擔全部刑事責任
溺殺嬰兒構成故意殺人罪
為收養強搶嬰兒定拐騙兒童罪
不得出賣親生嬰兒
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定拐賣兒童罪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又出賣定拐賣兒童罪
不得組織兒童進行乞討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