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中國人民解放軍開始籌備實行軍銜制工作,當時總幹部部和蘇聯專家初步制定出一套軍銜方案。該方案將軍銜設為6等20級。元帥3級:大元帥、國家元帥、兵種元帥;將官4級:上將、準上將、中將、少將;校官3級:上校、中校、少校;尉官4級:上尉、一級中尉、二級中尉、少尉;軍士4級:準尉、上士、中士、下士;士兵2級:上等兵、列兵。
1953年《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條例(草案)》對上述方案作了修改:增加大校一級;將上將、準上將改稱大將、上將;將上尉、一級中尉、二級中尉改稱大尉、上尉、中尉;其它不變。
1955年2月8日,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正式實行軍銜制,軍銜設定上比1953年條例草案減少了兵種元帥、準尉兩級,共設6等19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