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鞭法

(1).即一條鞭法。 (2).即一條鞭法。 之一條鞭法也。

tiáo biān fǎ ㄊㄧㄠˊ ㄅㄧㄢ ㄈㄚˇ 條鞭 
(1).即一條鞭法。 明 中葉以後的賦役制度, 清 代因之。《續文獻通考·職役二》:“條鞭法者總括一州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輸於官。一歲之役,官為僉募,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費,量為增減;銀差則計其交納之費,加以增耗。凡額辦、派辦、京庫歲需與存留供億諸費,以及土貢方物,悉並為一條,皆計畝徵銀,折辦於官,故謂之一條鞭。”
(2).即一條鞭法。實行一條鞭法後所歸併的各項賦役的總稱。亦省稱“ 條鞭 ”。 明 沉榜 《宛署雜記·經費下》:“每年額派小麥、赤豆、白豆、大青、黃豆、庫子三名,俱見條鞭下。” 明 沉榜 《宛署雜記·經費下》:“本縣各官柴、馬、皂銀,詳條鞭下。”《清會典·戶部》:“但刊列地丁應徵之數,俾民不惑,是為條鞭法,即 明 之一條鞭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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