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一控標準

一參一控標準,所謂“一參一控”,即一家機構或者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參股證券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其中控股證券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為避免同一股東旗下的證券公司間的關聯交易與同業競爭,2008年4月23日國務院正式頒布《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後,證監會對證券行業提出了“一參一控”的政策要求。

所謂“一參一控”,即一家機構或者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參股證券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其中控股證券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為避免同一股東旗下的證券公司間的關聯交易與同業競爭,2008年4月23日國務院正式頒布《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後,證監會對證券行業提出了“一參一控”的政策要求。
鑒於一些大的企業作為控股方同時控股或參股多家證券公司的情況在我國比較常見,業內人士指出,“一參一控”規則無疑會令國內證券行業出現一次大刀闊斧的整合,也將改變我國證券行業的未來版圖。
證監會明確的關於落實“一參一控”政策的具體要求共包括五個方面:
提示一:2010年12月31日前達
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股權的實際控制人應在2010年12月31日前達到《意見》的要求。《意見》下發前,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股權的實際控制人對所持有或控制的證券公司股權已有退出約定或整合承諾,且約定或承諾完成股權退出或整合的期限早於2010年12月31日的,仍應當按期履行約定和承諾。
 提示二:2009年12月31日前提交整改計畫
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股權的實際控制人不符合“一參一控”監管要求的,應當在2009年12月31日前,提交措施可行、時限明確的規範整改計畫,承諾按照規定時限達到監管要求。到2009年12月31日還沒有提交規範整改計畫的,由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局予以特別關注,採取詢問、談話提醒等方式,加強監督指導,督促其及時提交規範整改計畫,落實監管要求。
 提示三:逾期將採取監管措施
三是到期仍不符合“一參一控”監管要求的,由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局依法採取相應監管措施,記入監管檔案,並在分類評價中相應扣分。從到期之日起,到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股權的實際控制人達到監管要求前,對證券公司提出的新業務、新產品、新網點行政許可申請,實施冷淡對待的審慎監管措施——即不受理申請,已受理申請的中止審核。
 提示四:關於匯金及建銀
證券公司綜合治理期間,經國務院批准的匯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銀投資重組證券公司的方案對股權退出有明確時限規定的,繼續按照重組方案執行;重組方案沒有明確退出時限的,可在《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實施之日起五年內(即2013年5月31日前)達到“一參一控”的要求。
 提示五:關於券商上市
為了維護上市證券公司的資質條件,減少規範整改過程的複雜性和涉及面,避免上市後出現重大變更事項,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符合“一參一控”要求的證券公司不能申請上市,如證券公司擬在上述期限前申請上市的,應當在申請上市前達到“一參一控”的要求。
據業內專家介紹,新近上市的光大證券(27.60,0.28,1.02%),就是在解決了“一參一控”問題後,才實現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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