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一控一

2009 10月12日上午,證監會相關負責人根據相關檔案規定,對於券商“參一控一”的監管要求處理手中的券商股權。

簡述

對於未上市的券商,股東是否達到監管要求也成為上市的前提條件之一。這也讓尚未上市卻符合上市要求的券商,積極按“參一控一”的要求理清股權。

證券 證券

監管要求

對於未上市券商,是否達標“參一控一”監管要求將成為上市的前提條件之一,而匯金旗下券商亦是如此。同時,到期不符合“參一控一”監管要求的,由證券公司往所在地證監局依法採取相應監管措施,記入監管檔案,並在分類評價中相應扣分。對其提出的新業務、新產品、新網點行政許可申請,實施冷淡對待的審慎監管措施,

參一控一

公司 公司

2008年4月23日,國務院出台《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其中第二十六條規定:兩個以上的證券公司受同一單位、個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間存在控制關係的,不得經營相同的證券業務,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證監會曾在當年3月制定了“參一控一”的證券公司監管政策,並發布了《關於證券公司控制關係的認定標準及相關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指出同一單位、個人,或受同一單位、個人實際控制的多家單位、個人,參股證券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其中控制證券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同一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同時參控多家證券公司,使得證券公司的股權結構趨同,一方面容易導致證券公司之間的同業競爭損害股東自身利益;另一方面容易在公司和股東之間、公司與公司之間形成關聯交易或利益衝突。在證券公司綜合治理中,證監會嚴肅處理了一批機構或個人借控制多家證券公司,以證券公司為平台,從事非法融資及其他違法違規活動並造成重大惡果的案件,為維護上市券商的資質條件,減少規範整改過程的複雜性和涉及面,避免上市後出現重大變更事項,不符合“參一控一”規定的證券公司不能申請上市,如擬在上述期限前申請上市的,應在申請上市前達到《指導意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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