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

《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

1941年5月1日中共陝甘寧邊區中央局發布 (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綱領共21條,經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明確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堅持的團結、抗戰、進步總方針,規定了邊區政治、經濟、文化、教育、法律、知識分子等方面的具體政策。《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以反對日本帝國主義,保護抗日人民,調節各抗日階級利益,改善工農生活,鎮壓漢奸反動派為基本出發點,全面系統反映了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要求和抗戰時期的憲政主張,是實踐經驗的科學概括與總結。

簡介

《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

1941年5月1日中共中央批准了邊區中央局起草的《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又稱“五一施政綱領”)。這個綱領的大部分內容是毛澤東審閱初稿時重新改寫的,現已收入《毛澤東文集》第二卷。它共有21條,全面地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團結抗日的基本路線和邊區新民主主義社會的基本方針。
其中,在民主政治方面有三條尤為引人注目:一是在政權建設上規定實行“三三制”原則,即共產黨員占三分之一,非黨的左派進步人士占三分之一,中間派占三分之一。這就突出體現了邊區政權的統一戰線性質和共產黨人願與各抗日黨派及無黨派人士民主合作的精神,它同國民黨的一黨專政形成鮮明對照。二是人權保障政策,即“保證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資本家農民、工人等)的人權、政權(引者註:這裡所說的“政權”,系指公民的政治權利)、財權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信仰、居住、遷徙之自由權。”以民主保障抗日的勝利,以民主推動中國的進步,這是毛澤東一再闡明的觀點。
綱領對改進司法制度、厲行廉潔政治、減租減息和部分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調節勞資關係、實行合理的稅收制度、推行消滅文盲政策等問題,都有詳實的規定。
綱領的這一規定,就是這個觀點的具體體現。三是廉政政策,綱領規定:“厲行廉潔政治,嚴懲公務人員之貪污行為,禁止任何公務人員假公濟私之行為,共產黨員有犯法者從重治罪”,同時提出“實行俸以養廉原則”。這個施政綱領是邊區實行民主政治和其他方針政策的最根本、最重要的依據和準則。它不僅對陝甘寧邊區及其他抗日根據地的建設有重要的領導意義,而且為爭取全國的民主和進步樹立了一面光輝的旗幟。林伯渠稱它是一個“放射出奪目的光芒”、“有著偉大歷史意義的綱領”。

相關背景

《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

陝甘寧邊區的前身是陝甘寧蘇區。抗日戰爭爆發後,為了適應建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需要,中共中央在致國民黨五屆三中全會電中表示,願意將蘇維埃政府改名為中華民國特區政府。隨後進行了更名改制工作。陝甘寧蘇區更名為陝甘寧特區政府,蘇維埃制改為民主共和制。
全國抗戰爆發後,中國共產黨提出了《抗日救國十大綱領》,主張要把實行抗日同實現民主、改善民生緊密結合起來,採取全國人民總動員的全面抗戰路線,邊區既要成為抗戰的堡壘,也要成為民主的模範。
1939年初,陝甘寧邊區召開第一屆參議會,制定了《陝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施政綱領》,4月4號這一天正式公布。
這一施政綱領圍繞”三民主義”的各個方面,闡述了一系列具體政策,其中包括:堅持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團結全邊區人民與黨派,動員一切力量,共同抗日。各民族在政治、經濟上一律平等;發揚民主政治,採用直接、普遍、平等、不記名的選舉制等。確定私人財產所有權,保護邊區人民由土地改革所得之利益,廢除高利貸等。
這個施政綱領,是在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前提下,在陝甘寧邊區特殊環境下產生的。《施政綱領》不僅對陝甘寧邊區具有指導意義,而且對全國其他抗日根據地也同樣具有指導意義。它在政治上既保證了邊區全體人民的民主權利,在經濟上也照顧了農民及地主的利益。
兩年後,1937年8月中共中央在陝北洛川召開政治局擴大會議,通過了《抗日救國十大綱領》。同年11月,陝甘寧特區(以後改稱邊區)根據十大綱領制定了《特區政府施政綱領》(15條)。1939年1月陝甘寧邊區第一屆參議會,通過了《陝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施政綱領》(共3章28條)。1941年,中共陝甘寧邊區中央局總結邊區建設的實踐經驗,重新制定了《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共21條),經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於同年5月1日公布廣泛徵求意見(因而又稱“五一綱領”)。
同年11月正式提交邊區第二屆參議會,經一致通過後在全邊區貫徹實施。中共中央政治局又通過了《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即《五一施政綱領》,它更全面、鮮明地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團結抗戰的方針,對邊區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方面規定出具體政策。陝甘寧邊區政府主席林伯渠評論說,這是一個具有歷史意義的偉大檔案,在它的條文中,貫徹著統一戰線與新民主主義的精神。
為著進一步鞏固邊區,發展抗日的政治經濟文化建設,以達堅持長期抗戰增進人民福利之目的起見,中共陝甘寧邊區中央局特於邊區第二屆參議會舉行選舉之際,根據孫中山先生的三民主義總理遺囑及中共中央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原則,向我邊區二百萬人民提出如下之施政綱領,如共產黨員當選為行政人員時,即將照此綱領堅決實施之。

重要改寫情況

《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

1941年4月27日毛澤東出席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會議審查陝甘寧邊區中央局擬在第二屆參議會競選時提出的施政綱領,決定照毛澤東的修改通過,於五一勞動節發布。
4月28日,毛澤東就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的修改和發表問題,寫信給任弼時並轉邊區中央局。信中說:“施政綱領的最後修正稿付上二份,請在邊區刊物上發表,並印多張廣為散布於邊區境內及境外。”幹部人手一張。“民眾報上,須為之逐條加以通俗解釋,並張貼於通衢。”“與此綱領發布同時,須由邊局發一通知,亦同樣在報上發表,在通衢張貼,並使幹部人手一張。”
毛澤東對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作過多次修改,綱領共二十一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是他起草的,對其他一些條毛澤東也作了重要修改。第七條是:“改進司法制度,堅決廢止肉刑,重證據不重口供。對於漢奸分子,除絕對堅決不願改悔者外,不問其過去行為如何,一律施行寬大政策,爭取感化轉變,給以政治上與生活上之出路,不得加以殺害、侮辱、強迫自首或強迫其寫悔過書。對於一切陰謀破壞邊區的分子,例如叛徒分子反共分子等,其處置辦法仿此。”第八條是:“厲行廉潔政治,嚴懲公務人員之貪污行為,禁止任何公務人員假公濟私之行為,共產黨員有犯法者從重治罪。同時實行俸以養廉原則,保障一切公務人員及其家屬必須的物質生活及充分的文化娛樂生活。”第十條是:“在土地已經分配區域,保證一切取得土地的農民之私有土地制。在土地未經分配區域(例如綏德、富縣、慶陽),保證地主的土地所有權及債主的債權,惟須減低佃農租額及債務利息,佃農則向地主繳納一定的租額,債務人須向債主繳納一定的利息,政府對東佃關係與債務關係加以合理的調整。”第十四條是:“繼續推行消滅文盲政策,推廣新文字教育,健全正規學制,普及國民教育,改善國小教員生活,實施成年補習教育,加強幹部教育,推廣通俗書報,獎勵自由研究,尊重知識分子,提倡科學知識與文藝運動,歡迎科學藝術人才,保護流亡學生與失學青年,允許在學學生以民主自治權利,實施公務人員的兩小時學習制。”第十二條是:“對於在戰鬥中被俘之敵軍及偽軍官兵,不問其情況如何,一律實行寬大政策,其願參加抗戰者,收容並優待之,不願者釋放之,一律不得加以殺害、侮辱、強迫自首或強迫其寫悔過書。其有在釋放之後又連續被俘者,不問被俘之次數多少,一律照此辦理。國內如有八路軍、新四軍及任何抗日部隊舉行攻擊者,其處置辦法仿此。”
5月1日,《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中共陝甘寧中央局提出,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在《新中華報》正式發表。同日,《新中華報》刊登的《邊區中央局發布施政綱領》報導中說:“此綱領內容極為重要,不但表示團結抗戰之總方針,並包舉各方面的正確政策,例如軍事政策,優抗政策,廉潔政策,農業政策,土地政策,工商政策,勞動政策,稅收政策,文化政策,婦女政策,民族政策,華僑政策,遊民政策,俘虜政策及外國人政策等”。“據中共中央書記處人員稱,邊區中央局此項施政綱領之發布,適當國內外政治形勢發生激烈變化之時,實具備著偉大的政治意義,不僅陝甘寧邊區可以施行,而且在華北華中各抗日根據地均可以施行,即在全國範圍內說來,亦必有甚大之影響雲”。

全文內容

《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

(一)團結邊區內部各社會階級,各抗日黨派,發揮一切人力、物力、財力、智力,為保衛邊區、保衛西北、保衛中國、驅逐日本帝國主義而戰。
(二)堅持與邊區境外友黨、友軍及全體人民的團結,反對投降、分裂、倒退的行為。
(三)提高邊區武裝部隊的戰鬥力,保障其物質供給,改善兵役制度及其他後方勤務的動員制度,增進軍隊與人民的親密團結。同時加強抗日自衛軍、少先隊的組織與訓練,健全其領導系統。
(四)加強優待抗日軍人家屬的工作,徹底實施優抗條例,務使八路軍及一切友軍在邊區的家屬得到物質上的保障與精神上的安慰。
(五)本黨願與各黨各派及一切民眾團體進行選舉聯盟,並在候選名單中確定共產黨員只占三分之一,以便各黨各派及無黨無派人士均能參加邊區民意機關之活動與邊區行政之管理。在共產黨員被選為某一行政機關之主管人員時,應保證該機關之職員有三分之二為黨外人士充任,共產黨員應與這些黨外人士實行民主合作,不得一意孤行,把持包辦
(六)保證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資本家、農民、工人等)的人權,政權,財權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信仰、居住、遷徙之自由權。除司法系統及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其職務外,任何機關、部隊、團體不得對任何人加以逮捕、審問或處罰,而人民則有用無論何種方式控告任何公務人員非法行為之權利。
(七)改進司法制度,堅決廢止肉刑,重證據不重口供。對於漢奸分子,除絕對堅決不願改悔者外,不問其過去行為如何,一律施行寬大政策,爭取感化轉變,給以政治上與生活上之出路,不得加以殺害、侮辱、強迫自首或強迫其寫悔過書。對於一切陰謀破壞邊區的分子,例如叛徒分子、反共分子等,其處置辦法仿此。
(八)厲行廉潔政治,嚴懲公務人員之貪污行為,禁止任何公務人員假公濟私之行為,共產黨員有犯法者從重治罪。同時實行俸以養廉原則,保障一切公務人員及其家屬必需的物質生活及充分的文化娛樂生活。
(九)發展農業生產,實行春耕秋收的民眾動員,解決貧苦農民耕牛、農具、肥料、種子的困難,今年開荒六十萬畝,增加糧食產量四十萬擔,獎勵外來移民。
(十)在土地已經分配區域,保證一切取得土地的農民之私有土地制。在土地未經分配區域(例如綏德、富縣、慶陽),保證地主的土地所有權及債主的債權,惟須減低佃農租額及債務利息,佃農則向地主繳納一定的租額,債務人須向債主繳納一定的利息,政府對東佃關係與債務關係加以合理的調整。
(十一)發展工業生產與商業流通,獎勵私人企業,保護私有財產,歡迎外地投資,實行自由貿易,反對壟斷統制,同時發展人民的合作事業,扶助手工業的發展。
(十二)調節勞資關係,實行十小時工作制,增強勞動生產率,提高勞動紀律,適當地改善工人生活。
(十三)實行合理的稅收制度,居民中除極貧者應予免稅外,均須按照財產等第或所得多寡,實施程度不同的累進稅制,使大多數人民均能負擔抗日經費。同時健全財政機構,調整金融關係,維護法幣,鞏固邊幣,以利經濟之發展與財政之充裕。
(十四)繼續推行消滅文盲政策,推廣新文字教育,健全正規學制,普及國民教育,改善國小教員生活,實施成年補習教育,加強幹部教育,推廣通俗書報,獎勵自由研究,尊重知識分子,提倡科學知識與文藝運動,歡迎科學藝術人才,保護流亡學生與失學青年,允許在學學生以民主自治權利,實施公務人員的兩小時學習制。
(十五)推廣衛生行政,增進醫藥設備,歡迎醫務人才,以達減輕人民疾病之目的,同時實行救濟外來的災民、難民。
(十六)依據男女平等原則,從政治經濟文化上提高婦女在社會上的地位,發揮婦女在經濟上的積極性,保護女工、產婦、兒童,堅持自願的一夫一妻婚姻制。
(十七)依據民族平等原則,實行蒙、回民族與漢族在政治經濟文化上的平等權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區,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與風俗習慣。
(十八)歡迎海外華僑來邊區求學,參加抗日工作,或興辦實業。
(十九)給社會遊民分子以耕種土地、取得職業與參加教育的機會,糾正公務人員及各業人民中對遊民分子加以歧視的不良習慣,對會門組織實行爭取、團結與教育的政策。
(二十)對於在戰鬥中被俘之敵軍及偽軍官兵,不問其情況如何,一律實行寬大政策,其願參加抗戰者,收容並優待之,不願者釋放之,一律不得加以殺害、侮辱、強迫自首或強迫其寫悔過書。其有在釋放之後又連續被俘者,不問被俘之次數多少,一律照此辦理。國內如有對八路軍新四軍及任何抗日部隊舉行攻擊者,其處置辦法仿此。
(二十一)在尊重中國主權與遵守政府法令的原則下,允許任何外國人到邊區遊歷,參加抗日工作,或在邊區進行實業、文化與宗教的活動。其有因革命行動被外國政府壓迫而來邊區者,不問其是宗主國人民或殖民地人民,邊區政府當一律予以懇切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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