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民族政策部分)
正文
中國抗日戰爭時期關於堅持團結抗日方針和實行民族平等、自治原則處理民族問題的檔案。1941年5月1日由中國共產黨陝甘寧邊區中央局提出,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同年11月17日陝甘寧邊區第二次參議會通過。《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規定:“依據民族平等原則,實行蒙、回民族與漢族在政治經濟文化上的平等權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區,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與風俗習慣。”第二次參議會通過的《陝甘寧邊區各級參議會選舉條例》還作出相應的規定:少數民族以各級參議會的地區為選舉單位,單獨進行選舉,對不足法定人數,而已達選舉法定人數五分之一、邊區選舉法定人數八分之一的居民,可以選出各該級參議會參議員一人,以利於少數民族參加邊區政權。這些民族政策是中國共產黨從成立至當時的民族工作的經驗總結。當時,晉察冀邊區參議會和晉冀魯豫、晉西北、山東臨時參議會也通過了類似的綱領,但以本綱領最有代表性。 綱領和條例實施以後,邊區政府設立了民族事務委員會,根據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則,選舉了各級抗日民主政權,陝甘寧邊區少數民族的文化、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進一步受到尊重。在延安建立了清真寺、成吉思汗紀念堂,創辦了民族學院。各民族團結友好日益加強,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更加擴大,邊區政權愈加鞏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