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評選特級教師的暫行規定》
正文
《規定》對評選特級教師的目的、評選對象、評選條件、評選獎勵辦法等作了具體規定:
①評選目的:a.提高教師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增強教師的光榮感、責任感,使他們能長期堅持教育工作崗位,為社會主義教育事業貢獻力量。b.獎勵教師對教育工作做出的貢獻,表彰先進,樹立榜樣,以調動廣大教師的積極性,鼓勵他們學習先進,不斷提高政治、文化、業務水平,努力提高教育質量。
②評選對象:主要是中學、國小、師範學校、盲聾啞學校、教師進修學校、教學研究機構、校外教育機構的教師和幼稚園的教養員等。
③評選條件:在政治上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擁護社會主義,熱愛教育事業;認真執行黨的教育方針,熱愛學生,工作一貫認真負責,勤勤懇懇,刻苦努力;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理論聯繫實際,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共產主義道德品質的修養;思想作風好,在教師中和教育界有一定威望。在業務上,必須對所教學科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教學經驗,教學質量高,在改革教學中勇於創新,作出了具有較高水平的成果(包括著述),等等。
④獎勵辦法:a.提高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特級教師證書。 有些特級教師可推選為各級人民代表或政協委員,或吸收其參加一定的社會活動。退休後,可由學校聘請作名譽校長、教育顧問,或由學術團體安排相當的名譽職務。b.提高工資待遇。對評選出的特級教師,在全國未實行工資改革以前,暫時採取補貼辦法。c.發揮專長。由師範院校、教師進修院校、教學研究機構和教育出版機關聘請作特約教師、特約研究員和特約編審等。
截至1982年 1月底,中國已有26個省、直轄市先後在所屬各類普通學校(主要是中、國小)中評選了特級教師,計111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