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
農業合作社是建國初期人民公社的較低級形式,在當時人力物力有限的情況下,為恢復生產,增強農民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而成立的農村生產互助組織,後來農業合作社的活動不斷擴大,發展到完全的大公無私,發展成人民公社。
農業合作社與人民公社的區別
農業合作社的早期是由農民自發組建的小型合作、互幫互助的組織,其前提仍然是土地私有制,即土地是各家各戶的,合作社只是在農忙季節調配勞動力。到後期,我國非理性發展農業合作社,所有制開始發生變化,進而產生人民公社。
改革時間
1953年春,中國土地改革基本完成,獲得土地的農民有著極大的生產積極性,但分散、脆弱的農業個體經濟既不能滿足工業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又有兩極分化的危險。中國共產黨當時認為只有組織起來互助合作,才能發展生產,共同富裕。1953年,先後發布了《中共中央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和《中共中央關於發展農業合作社的決議》,中國農村開始了互助合作運動。到1956年底,基本實現了農業合作化。
新時期的農業合作社
全稱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農村流通領域撮合成交或直接組織農產品交易,迎合了農業、農村和農民(三農)的發展需求,在廠商和農民,城市和農村之間築起金色的經濟橋樑。它是農村經紀發展的必然產物,也是推動農民走向市場經濟的重要力量。
為了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06年10月31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內容
農業合作社要有計畫地發展和整頓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一日)
上海局,各省市委、自治區黨委:
現將江蘇、山東兩個省委關於在發展了一大批合作社之後,如何完成整頓工作,使它們鞏固起來,以利明春大規模地發展農業生產的報告,發給你們參考。兩個報告中,特別是山東的報告中,有許多新的意見,值得各地注意。這兩省(還有雲南、貴州和其他若干省份),由於在中央召集的今年五月十七日的省市委書記會議之後,即在夏季(六、七、八月)做了準備工作(山東的準備時間較短,是一個缺點),所以它們在秋季的頭兩個月(九月和十月)即完成了一年的發展計畫。它們準備在今後五個月內(今年十一月至明年三月),結合糧食三定、統購統銷等項尚未完成的工作,大力完成整頓合作社的工作,這主要是建立和健全合作社的管理機關,建立和健全勞動組織,做好生產規劃,做好生產工具和生產資金等項問題上的互利安排,制定社章,做好冬耕冬種(在南方)和積肥等項工作,以利明春的生產。在這個季節安排問題上,中央認為這樣做是很有利的。全國各省、市、自治區,都可以這樣做,都可以將合作社的建社整社工作提早一季,即夏季完成建社的準備工作,秋季完成建社工作,冬春兩季完成整社工作。只要夏季的準備工作做得充分妥帖,秋季的建社並不需要很多的時間,有兩個月時間即可以完成。秋季剩下的時間和整個冬春兩季,都可以做整社工作和其他工作。此事請你們加以研究,好好地安排一九五六年的工作。合作社大發展一批以後,區鄉幹部感到問題很多,擔子很重,難於解決,這種情況是存在的。其實,這是不難解決的。其辦法,就是在每一個鄉里,抓住一個至兩個問題最多的合作社,深入進去,加以研究,找出解決的辦法,就可以引導該鄉一切合作社迅速地仿照辦理。在一個區里,只要整好幾個合作社,就可以引導全區各鄉的合作社迅速地仿照辦理。在這裡,建立鄉、區和縣的合作網的組織,是很有用的。這一點,請你們向縣、區、鄉幹部加以強調。至於按照計畫大發展一批合作社以後,及時地宣告停止發展,使運動轉到整頓階段,這是完全必要的。按照上述的季節規劃,一年只有一季是發展的時間,其餘各季都是整頓和準備發展的時間。其餘各季也可以有一些零星的個別的發展,但是主要的發展時間只有一季,並且還只需一季中的兩個月,這樣就可以基本上避免由於漫無限制而引起的“左”傾錯誤。因為有了這樣的有計畫的發展和整頓,合作化的總的進展是好的,有一些縣、一些區和一些鄉,由於種種原因,合作社發展少一些,也就不要緊了,在以後幾年中逐步地跟上去就好了,不要怕被批評為右傾機會主義。從現在起,全國各地的要求,主要是合作社的質量問題,而不是數量問題。因為數量問題已經引起全黨注意,而質量問題則還沒有引起全黨注意。
中央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一日根據毛澤東手稿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