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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負擔又稱顯性負擔,包括農(牧)業稅、農林特產稅、屠宰稅等涉農稅收。從當前農民稅收負擔的現狀看主要存在下列問題。第一,農業稅呈輕稅狀態。一方面,隨著家庭責任制的實行,糧食生產有了較大的發展,單位面積產量和總產量提高很快。糧食實際總產與原糧任務數之間的比例拉大,使得農民的稅負率由此減輕;另一方面,糧食價格大幅度提高,農民收益也隨之提高。
因而,這種根據糧食價格確定的農業稅雖表面看塊頭有所增加,但占農業收入的比例沒有上升。第二,農業特產稅問題較多。由於制度設計上的不完善,農業特產稅在徵收過程中出現一些不規範的情況:一是按人口徵收。有的地方不論保護有沒有農林特產,為了完成上級下達的徵收任務,乾脆按轄區人口平攤特產稅,造成實際稅負的不公平。二是實行包稅制。為了省事一次性包稅,三五年不變。這樣做既可能使得國家稅收流失,也可能加重農民負擔。第三,農業稅稅種性質含混不清。農業稅的計征面積是20世紀50年代核定的.計征任務是70年代核定的,國家從穩定農民負擔出發,實行一貫制的多年不變政策。
而農村的生產經營方式發生了根本變化,農民有了經營自主權,農業生產及產品結構隨市場經濟發展在不斷的變化,糧食生產面積與農特生產面積所占的比重早已今非昔比,今年的糧田明年也許成了經濟林,如果減了原糧任務,便缺了一塊農業稅。而農業特產稅勢必據實徵收,如果保了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的“據實“原則又成了一句空話,現實中的政策操作讓徵收人員難以把握。再者,農業稅的常糧和稅率作為計量稅額標準已脫離客觀上的農業生產狀況,因而也影響了稅負的公平合理。
http://www.jgny.net/nong/2002.asp?id=1199
經濟財政類期刊大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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