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環境保護部發布《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將自2011年10月1日起實施。這是“十二五”期間環境保護部發布的第一個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將有利於提高稀土產業準入門檻,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簡介

統計數據顯示,目前我國的稀土儲量占全球36%,產量則占世界97%。由於過度開發,我國的稀土資源儲量下降迅速,稀土生產過程中的環境污染問題日益突出。以氨氮為例,稀土行業每年產生的廢水量達2000多萬噸,其中氨氮含量300mg/L到5000mg/L,超出國家排放標準十幾倍至上百倍。由於沒有針對稀土工業特點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長期以來,稀土工業企業污染物排放管理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和竣工驗收等,只能執行綜合類污染物排放標準,稀土行業生產過程中排放的特徵污染物始終未能得到有效控制。

制定工作

為解決稀土行業存在的問題,提升開採、冶煉和套用的技術水平,保護國家寶貴的稀土戰略資源,環境保護部開展了稀土工業排放標準的制定工作。《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根據稀土工業企業生產工藝、生產裝備的特點和原輔材料的成分,以稀土工業企業生產中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作為控制項目,對稀土行業廢水、廢氣和放射性物質的排放控制等方面都作了明確規定。為防止企業稀釋排放,標準中還規定了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和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標準適用於我國境內從事稀土礦山開採至稀土金屬、合金生產的各種規模特徵生產工藝和裝置的水、廢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稀土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和竣工驗收。

標準執行

《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後,新建企業必須嚴格按標準執行,考慮到我國稀土工業現有企業的實際情況,標準對現有企業設定了兩年的達標排放過渡期,過渡期後,現有企業也必須執行新建企業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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