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dards Earths 本標準規定了稀土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Emission Standards of Pollutants from Rare Earths Industry
( GB26451—2011 2011-10-01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的有關要求,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稀土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稀土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稀土工業企業排放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以及鍋爐排放大氣污染物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鑑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本標準適用於現有稀土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稀土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於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本標準不適用於稀土材料加工企業(或車間、系統)及附屬於稀土工業企業的非特徵生產工藝和裝置。本標準為首次發布。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稀土工業企業的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中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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